李彥松:数字货币的金融风险及其防范
作者:李彥松(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年3月,第199-199页
[摘要]近几年,在各新型经济体的推动下,以人们熟知的比特币作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一方面在国际市场供不应求,另一方面在中国和许多是其他国家被限制交易,数字货币的本质是金融乱潮还是未来金融发展方向一直备受争议。从学术角度来说数字货币特有的职能和本质是可以成为货币的。但是在数字货币在成为货币的基础上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比如洗钱行为、违法交易、价格波动幅度大等。为此要想让数字货币朝着健康方向并且稳定的发展,就要开拓一条渐进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标准以及构建专业化的监管机构。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随着信息化技术建设和网络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网络高效、便利的优势也开始逐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被体现出来, 受制于数字货币的这些特点,数字货币飞快地进入人们的视线中。相对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是一种基于网络为基础的虚拟货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 仅仅为虚拟商品。欧洲央行将其作为一种价值的表现形式, 简单而言便类似于古代时期贝壳等货币替代品的作用。一些货币金融组织发现数字货币虽然有着虽然有着传统货币的交易、价值储蓄等货币特性,但并不是一种符合国家法律标准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此,对于数字货币能否取代传统货币进入人们的生活中还有这巨大的争议,未来数字货币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还有待研究。
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概述
就目前来看,现行比较广泛使用数字货币有比特币、以特币等。在几种数字货币中以比特币使用范围最广,也是被人们了解最多的一种虚拟货币。2013年美国政府正式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使得比特币的价格和交易范围大幅上涨。紧接着2014年9月份美国商业龙体企业Braintree开始正式转战数字货币市场。到2017年底,整个比特币的整体行业贸易金额已经突破一万亿大关,从3000美元到10000美元其中的涨幅时间不过短短三个月而已,2017年初其价格还是1000美元,到2017年底短短的一年的时间,比特币增幅了十倍之余。与此同时2014年一月份在大洋彼岸的中国淘宝开始全面禁售比特币、瑞波币等网络货币。2017年1月份中国央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办正式开始对比特币等网络币种开展检查工作。2017年五月份全球突然爆发比特币病毒,疯狂攻击公共和商业网络系统,这场病毒席卷了74个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以上可以预见,数字货币一方面以其巨大的币种特点和优势备受追捧,另一方面,其币种特点带来的潜在风险也是巨大的,使得各国对于网络货币也越来越重视。
比特币的基础是建立在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的发达,其分散化、高效率的贸易模式特点,是其被人们所接受的重要原因,但是往往一个新的事物的出现在带来巨大商机和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来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因此我国对于比特币的态度十分严厉。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依托比特币进行交易的网络平台带有金融交易特性或属于金融交易范畴,但是我国网络金融方面的法律较为落后,比特币的贸易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二是技术层面,数字货币目前来看在中国的发展前景良好,中国的的网络技术手段很难对比特币的来源和交易去向来进行有效的监督。
数字货币是否可以真正进入人们的视线?数字货币模式运行其潜在的威胁又在哪?未来我们应当如何进行数字货币的贸易管理?我们又应当该以如何的态度来看待数字货币?是我们接下来需要研究的。
二、数字货币的优势及其金融风险
部分学者认为数字货币的本质是一种金融乱潮,不具备成为一种单独货币的基础,需要被制约,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数字货币是未来发展的大潮流,我们应当抓住机遇,积极促进我国数字货币的推行。以下部分简要陈述数字货币的优势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为数字货币的是否推行带来衡量基础。
(一)数字货币具有鲜明的货币性。货币的本质是等价替代品,纵观历史,我们经历了长久的货币发展历史,贝壳、稀有金属、特殊形状的金属币以及纸币都显示了其在不同时间段的作用。贝壳和稀有金属凭借着其本身稀有的特性是成为货币的基础,而纸币则以国家的信誉为担保,之所以一些人认为数字货币不具有成为单独货币的基础,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数字货币无法由政府来担保,这是不具有严谨性的观点,只能是个人片面的理解。数字货币受制于计算机的计算力的约束,其也同传统货币一样具有一定的成本概念,而且和传统货币一样具有流通、支付、贮藏等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说数字货币具备了取代传统货币的基础。
(二)数字货币自身的优点。数字货币存在着传统货币所不具有的优点,例如: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性,数字货币以计算机区块链技术为基础,而计算机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便是其自身的分散性,这就让数字货币本身存在了一定的安全性的特点,难以被某个组织或个人所监控,保障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其次,数字货币本身具有生产成本低、传输速度快、传输成本低、交易便捷的特点,这是迥异于传统货币所带来的特点,可以说数字货币的推行,能够极大的降低了交易的成本。而且,使用数字货币来进行跨国交易能够很大限度的突破空间的羁绊,有效减小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受制于每个国家的法定货币的不同,每个币种之间的汇率也不尽相同,不同币种之间的汇率波动也是国际金融的重要影响因素,假设一旦使用比特币等这种全球流通的数字货币,可以很好的减小不同币种汇率之间的金融影响。
(三)数字货币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数字货币本身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虽然具有的去中心化特点,可以很好的保障持有人的信息安全问题,但是,这也导致了数字货币成为了洗钱等违法活动的重要媒介,因此,这是优势也是风险之一。二是数字货币的价值缺乏政府的信誉担保,导致数字货币的价格幅度波动剧烈,消费者不敢踏入数字货币的使用中去,而且,数字货币的涨幅波动剧烈,容易引发社会资产动荡,破坏社会和谐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三是如果以数字货币来作为交易媒介,我们就会失去货币政策这一调节市场的宏观调节手段。而且,数字货币通常不受某一个国家政府的监管和控制,因此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数字货币的不确定性。四如果使用数字货币来充当国际市场交易媒介,就等同于各国之间的货币汇率失去了其本身的调节作用,这就意味着国家的外汇政策也将没有作用,国家政府也无法通过外汇政策来调节政府财政收入。五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会导致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在以后会不断的被发掘出来,会对数字货币的价值造成巨大影响。
三、防范数字货币金融风险的对策
(一)数字货币的渐变过程历史。数字货币的起源理念去中心化深刻影响着数字货币的交易、流通、储存等各个方面。由于我国数字货币的相关法律文件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相关机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而且,数字货币本身缺乏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政府的担保,导致了数字货币的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让公众丧失对于数字货币的信心,严重制约了数字货币的广泛流通和发展。因此数字货币的发展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切不可操之过急。前期针对数字货币体系,我们应当针对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加强监管,使得数字货币交易透明化,对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严加打击,真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虽然这样违背了货币的自由交易原则,但是在这一阶段,我们可以极大地增强民众对于数字货币的认同感和接受感,这样反而更能促进数字货币的长远发展。针对数字货币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这一隐患,我们可以利用数字货币本身的便捷性、虚拟性等特性,使得数字货币尽量满足私人交易的需求,而且私人交易规模扩大,对于社会金融秩序的影响相对较小。
(二)数字货币的发展需要健全相关法律体系。首先,我们应当尽快解决相关法律滞后的问题,制定出符合现阶段具有可操作性的数字货币交易法律法规,细化数字货币交易中的相关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只有在适当的监督下,数字货币的发展才能够良好的进行下去,消费者才能够在相对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数字货币的交易,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够得到维护。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也要参照相关标准来履行法律义务,严防洗钱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对于大额交易我们可以采用视频验证,或者现场验证等方式来验证客户的身份。另一方面对于无法识别疑似洗钱活动的交易信息要及时备案并及时报送央行洗钱中心。除此之外,政府要加大技术研究,对数字货币进行体系完善,保障数字货币交易的安全性,完善用户的信息保密工作,对于用户的交易进行良好的技术监督,综合评估进而得出是否存在违法交易的行为。
(三)强化网络安全,加强数字货币监督。数字货币依托于网络,因此网络具有的风险也会对数字货币造成冲击。我们应当不断的增强网络的安全环境。针对当前网络安全的重灾区“比特币交易网络”,有关部门应当和科技部门联合行动,加大监管和防范能力。同时,对于关于数字货币的网络病毒制造者(2017比特币勒索病毒)和电脑黑客应增大打击范围,经过强化防控和重点打击两方面结合,应主动出击,变防御为主动管控、主动监督,积极探索、融合新型监管体系。
(四)推进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已逐渐被国际上的发达国家所接受,可以利用数字货币来进行跨国交易,但比特币的价格波动幅度巨大、跨境流通等特性影响了国内外汇政策,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隐患,未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去中心化交易和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方式可能会让单个国家的监管体系失去作用,因此推进国际合作与协调,可以取长补短进一步的加强金融监督协调体系,是提升监管能力,促进数字货币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一种创新措施。
四、结语
数字货币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潜伏着极大的风险,因此要调节、平衡其风险和监管。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式需要满足最低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其机制设计、法律制度、税收制度,采用更加先进和严谨的监管手段,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纵使数字货币已经成为时代潮流所必须的发展大势,我们对于数字货币的发展及态度还是要遵循和实体财富相对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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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稿:张佶烨;审校:王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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