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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虎涛:法律制度主义:一种新的资本主义本质观?

http://www.newdu.com 2019/7/18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作者:杨虎涛(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政治经济学评论》2019年7月第10卷第4期,第192-204页
    英国经济学家杰弗里·M.霍奇森用法律制度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本质进行了再定义。在批评自然扩展说、市场和产权观等流行观念的基础上,霍奇森将法律置于资本主义六个本质特征的首位,认为资本主义的其他所有特征———从市场交换到财产权利,从企业组织到雇佣关系,乃至于金融发展,首先依赖于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的发展。相较于自然扩展说等流行观念,法律制度主义着重强调了资本主义的系统性和历史特定性,重新审视了国家建构性力量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但在法律如何可能的解释上,法律制度主义单纯从人性论寻求依据,强调人的遵从本性使法律体系成为可能,而忽视了资本的支配性这一资本主义最本质和最核心的元素。而资本之所以成为支配性力量,并不只是因为一个保障契约和产权的法律体系的存在,而是源于这一体系背后强大的社会结构力量。
    如何理解资本主义的关键特征及其发展趋势始终吸引着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从马克思到熊彼特,从布罗代尔到沃勒斯坦,经典作家们对资本主义的本质及其发展问题做出了宝贵的探索。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不断创新,对这一主题的研究方兴未艾。而在201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以下简称《本质》)一书中,早年的马克思主义者、当代制度与演化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英国经济学家杰弗里·霍奇森(Geoffrey M.Hodgson)用法律制度主义(legalinstitutionalism)重新定义了资本主义。该著述一出版就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并获得当年的熊彼特奖。著名经济学家理查德·纳尔逊(Richard Nelson)评价道,对当代资本主义的思考可谓汗牛充栋,但从未有人如此视域广阔而又极其详尽地从社会科学史的角度对此主题做出像霍奇森这样的研究,他对许多问题的讨论视野宏大,极富思想性和可读性。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书评栏目则给出了这样的评价:该书就我们观念中所知的资本主义———从雇佣、劳动力、公司、金融和财产等方方面面,纵横捭阖,贯通古今,直至其得出开创性的核心观点:国家和法律对资本主义的关键作用。
    《本质》一书中, 霍奇森强调, 他对资本主义的定义, 是对马克思型 (M型)资本主义和熊彼特型 (S型) 资本主义两种定义的完善与发展。我们也可称之为H型资本主义定义。而H型资本主义的核心观点, 正如政治经济学院给出的评论一样, 就是强调法律和国家对于资本主义形成与发展的重要作用。H型资本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诠释中,关于资本主义本质的流行的 “市场交易观” 与 “私有产权观” 纯属 “无历史特定性” 的想象。资本主义并非如奥派所称的那样是一种人类社会自然扩展的必然结果,而是一个国家力量推进下的建构性产物。易言之, “法律是资本主义的核心制度之一”。[1]
    强调法律对于资本主义的重要性,这一观点并不新鲜。事实上,关于资本主义本质的若干不同理解,如财产权利、雇佣劳动等,已经暗含了法律要素。本文认为,霍奇森的这一资本主义本质观之所以能获得如此之高的学术评价,实质并不在于对法律的强调,而在于其他方面,如国家建构、国家能力,以及对法律之所以可能的解释等方面。虽然相较于流行的交易和产权观,法律制度主义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主张就是无缺陷的,正如霍奇森自己所写的,“不同定义的优劣之争不会停止”。[2]
    一、“约定俗成” 的资本主义一词及其不同定义
    对资本主义一词起源于何时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考证版本。霍奇森的著作和维基百科的考证版本一致,认为资本主义一词是1849年由法国社会主义者路易·勃朗(Louis Blanc)在他的《劳动组织》(Organisation du travail)中发明的,数年后经蒲鲁东、李卜克内西等人的推广,才在英语世界流行起来。[3]而斯坦利·布德尔则认为资本主义一词直到20世纪的前十年才开始广泛使用,其主要推手是韦伯和桑巴特。[4]于尔根·科卡也支持布德尔的观点,并指出,作为英文常用语,资本主义一词直到1910年之后才收录入大英百科全书。而在美国,直到1914年,资本主义一词才第一次出现在凡勃仑的《工艺本能》一书中。[5]尽管对起源有着不同的理解,但都存在一个基本共识,即马克思和恩格斯并非资本主义一词的发明者和专用者;恰恰相反,他们很少使用资本主义一词,而是大量使用“资本家的生产方式”(capitalist mode of production)和“资本家”(capitalists)这样的描述。按霍奇森的统计,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资本主义只出现过两次,在后面两卷中共计也只出现过9次。
    无论何时起源抑或如何流行,毋庸置疑的是,资本主义一词无疑是20世纪以来社会科学研究的高频关键词之一。然而,尽管被广泛使用,但资本主义一词的含义却并不清晰。绝大多数辞典在给出一个貌似简洁的定义的同时,也往往会加上一堆冗长的注脚。例如,维基百科对资本主义的定义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以利润为导向的经济制度。但同时也补充,资本主义至少具有市场、利润动机、私有产权、市场竞争、经济增长和生产方式六个以上特征,至少具有金融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公司型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混合经济等九个以上类型。[6]而在霍奇森考察的包括《简明牛津英语词典》《韦氏新世界大学词典》在内的12个辞典中,有些辞典强调私人所有和市场;有些则专门补充了利润动机。在奥哈拉的《政治经济学百科全书》中,资本主义词条被解释为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和资本—劳动雇佣关系,而补充词条则包括了阶级制度、异化、父权制等多个内容。但该词条同时也强调,“在具有批判精神的非正统经济学家中间,对于特定的历史和假设情形是否就是现实的资本主义,存在相当大的分歧”。[7]
    事实上,在绝大部分经济学家那里,资本主义一词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它或者被理解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一个私有产权的体系,或者被理解为弗里德曼笔下自由市场的代名词,或者被理解为韦伯、桑巴特和麦克洛斯基意义上的新教伦理、特定精神类型和“事功”(prudence)观念的象征。事实上,“将资本主义完全等同于私有产权、自由市场、经济理性和工业化等纯经济因素,无可否认地取得了霸权共识,被普遍地接受”。[8]恰如鲍莫尔指出的,“资本主义,这个术语似乎是指一种简单而具有统一特征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一种即使我们没有任何正式定义,但一见到它也能认出来的东西,然而对资本主义的这种观点被证明过分简化,并且具有严重的误导作用”。[9]
    然而,一旦试图跳出这种过分简略的、有同质化嫌疑的定义,对资本主义的定义或本质把握往往就会陷入混乱之中。例如,于尔根·科卡倾向于将资本主义定义为“分散化、商品化与资本积累”,而多德则把资本主义定义为“凌驾于为利润而生产、交易之上的经济和社会过程,以及各种社会关系,其动力来自殖民主义(现代则为全球化)、工业化和国家主义”。[10][11] 而在布罗代尔那里,资本主义经济则严格地和市场经济区别开来,和日常物质生活、市场经济一起共同构成整个资本主义社会。迈克尔·梅里尔则把资本主义定义为“资本家统治的,或者为了资本家的利益的一种市场经济”,等等。[12]
    对资本主义一词之所以出现如此多样化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资本主义的本质把握或定义,往往与资本主义的起源和发展紧密相关。而作为一个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系统性长期演变,资本主义在不同时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表现存在相当明显的异质性。如此一来,不同视角、不同研究对象和不同时间阶段,就必然导致对资本主义本质理解的差异。例如,在20世纪70—80年代的布伦纳和沃勒斯坦关于资本主义本质的争论中,前者就坚持马克思的观点,主张从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来认识资本主义本质,但沃勒斯坦却主张从资本如何为世界市场生产商品的角度来理解资本主义的本质。而在利皮特看来,两者的分歧在于前者只看所有者—生产者关系,而后者把资本主义看作一个可以包容多重这种关系的世界体系。如此,前者就忽略了资本主义对全球化的影响和资本主义作为一个混合系统的特征,而后者则忽视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关键性特征。[13]
    也正因为如此,在各种类型的反本质主义,如后现代主义者或者后结构主义者看来,定义资本主义概念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因为任何定义或概念的确定,都会产生和研究对象之间的偏差。在各种关于资本主义的定义中,或者以单一的、纯粹形态的代表性样本作为定义,或者预设了多样性资本主义的最终收敛形态,或者混淆了资本主义的运行机制与资本主义实体本身,或者误判和忽视了资本主义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其独有特质的“质变”时期,或者在资本主义的定义中出现了对本质特征选择的一般性或特殊性程度的偏差。而所有这类疏漏和不足,会导致对资本主义的本质和发展的分析或者趋于碎片化,或者趋于理想化和单一化,或者忽视其关键的系统性特征。
    但是,在霍奇森看来,定义资本主义是必须的,也是可能的。因为科学进步是一个社会过程,只有在准确定义的基础上,研究者才可能通过分享观点来推进科学研究这一社会进程。定义之所以可能,是因为虽然对象存在多样性和易变性,但从个体群思维出发,这类多样性和易变性本身就构成实体的特征之一。由于定义的作用在于识别具有本质差别意义的特征,因此只要界定所定义的实体类型中要寻求的一般性程度或特殊性的程度,进而识别具有本质差别的特征,是完全可能的。按照霍奇森的这种思路,定义资本主义首先要确定的是公认的实体类型,然后按照一般性程度,确定该类型实体区别于其他类似实体的关键性特征。由此,一个对资本主义本质的理解,必然是去掉这一特征之后,资本主义就不成其为资本主义,至少,这种去除将会导致研究对象的局部质变。
    二、法律资本主义:框架、逻辑与核心观点
    要使资本主义的定义能全面地把握其内在本质,首先有必要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中分离出量变和质变的关键节点,否则就易于将对资本主义的本质理解,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发展史甚至西方经济史。而在这种分析路径上,过分纠缠于资本主义形成之前的“量变阶段”的特征,往往容易走入地理决定、制度漂移、气候决定甚至偶然因素等历史虚无主义的泥沼。因此,霍奇森开篇就明确指出,要把握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必然也必须与18世纪以来生产活动的爆炸性增长相关联。在霍奇森看来,过于宽泛而松散的“市场”或“私有产权”之类的定义,无助于把握资本主义体制的本质特征,更无助于理解资本主义体制的经济核心———不断增长的物品和服务的生产的动力的源泉。事实上,长期以来拘泥于“市场”、“交易”或“私有产权”之类的资本主义定义都忽视了一个根本性的前提条件,即国家的政治权威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法律体系。“财产”或“私有产权”不只是人和物之间的一种关系,也不只是所有者和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财产”或“私有产权”的“市场交易”涉及的并不是两方,而是包含国家与法律保障在内的三方主体。
    霍奇森重新定义了资本主义中的“资本”的含义。在他看来,就所考察的时间起点———18世纪以来的爆发性增长,以及这种爆发性的内在动力———财产的可抵押性而言,对资本的定义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标准:①使用权可否被拥有或雇用?②是否有一个在这种类型资本的市场上形成的价格?③可否用作抵押物去借款?④可否在出售中把全部所有权转移给买方?⑤其价值是否可以度量?按照上述标准,传统的四种关于“资本”的观念:①作为货币或抵押物的资本,②“资本品”,③“人力资本”,④“社会资本”,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定义偏差。例如,货币、资本品和社会资本的出现历史上都远早于现代资本主义,而人力资本则不具有可抵押性,等等。在《本质》一书中,霍奇森将资本定义为可投资于生产的货币,或者人所拥有的、可让渡的、可抵押的用于生产的财产的货币价值。[14]不难看出,霍奇森对资本的这种定义,是将可抵押性放在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而其隐含之意,则在于强调这种可抵押性建立在法律与国家的政治权威基础上。在霍奇森的分析中,正是这种可抵押性,才使资本主义的金融体系产生了一种自我裂变式的发展,才使财产权利互相关联,从而构成了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发展的强大推动力。而这一定义不仅可以对应他所考察的“爆发性增长”时间段和这一时期所发展起来的基于国家和法律基础的体系框架,而且具有了一种解释资本主义不平等问题的独特优势:资本家的资产可以抵押,但劳动力不可抵押。
    仍然是从法律和国家的基础性作用出发,霍奇森继而详细地考察了企业组织和雇佣关系。他指出,和财产、契约一样,企业也是历史特定的、相对晚近的、以国家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结果。而无论是基于生产功能还是基于交易成本的企业理论,都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企业既不是市场的替代,也不是一种类市场的实体,更不是物质资产的集合;企业首先是法律实体,而不只是订约个体的集合。法律关系和其他因素一样,都是定义企业本质所必需的部分。企业的法律形式确定了要由企业这一法律实体来承担与员工、消费者及其他社会成员交易中的法律责任,而所有关于企业组织的关联实体,包括业务单位、联合大企业、企业集团、战略联盟、供应商网络、关系契约等等,同样也都需要基于法律形式。
    对于雇佣劳动这一被马克思及其追随者视为资本主义所具有的关键特征,霍奇森也进行了批评和补充。在他看来,尽管有足够的理由将雇佣关系作为资本主义的一个本质特征,但必须认识到雇佣关系的法律含义及其历史变化。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的发展与资本主义在18世纪的惊人发展并不吻合。如果一定要把雇佣劳动作为一个标准来定义资本主义,就需要强调工业雇佣。同时,理解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必须考虑历史发展中有关于雇佣关系的法律框架的变化,以及与之相应的雇佣与被雇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化。因为从带有封建强迫关系残余的早期雇佣,到工人与雇主在表面上的法律平等条件下的劳动力自由交换,以及伴随着工会力量、民主进程和福利国家制度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现代劳动市场,其间所涉及的雇佣关系的发展,同样是一个漫长的法律框架变迁的过程。
    至此,霍奇森定义了他所理解的资本主义———一种具有如下六个特征的社会经济体制:①一个法律体系支持拥有、购买和出售私有财产的普遍个人权利和义务;②普遍的商品交换和包含货币的市场;③普遍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企业据此为出售而生产物品和服务,追求利润;④多数生产的组织是分离的,脱离了居家生产和家庭生产;⑤普遍的雇佣劳动和雇佣合同;⑥一个有银行制度的发达金融体系,普遍使用可以把财产用作抵押的信用,出售债务。[15]霍奇森将自己的这一定义,与熊彼特的理解———略去了关于雇佣的第5点的S(Schumpeter)型资本主义,和马克思的定义———减去关于金融的第6点的M型(Marx)资本主义进行了比较。并指出,他的六要素定义只是对资本主义本质的又一种定义,但无论是何种定义,考察资本主义的本质及其发展,都必须把资本主义理解为一个系统。它既是一种全球的、不同国家形式相互作用的系统,也是由国家、企业、社会组织和法律体系构成的复杂系统。资本主义体系的运行、律动和危机均源自不同资本主义间或资本主义不同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
    根据对资本主义本质的这个六标准定义,霍奇森预言了资本主义的演化与发展趋势:第一,分工复杂化与商品生产多样化将始终伴随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因此资本主义动力的核心将会越来越复杂,也更加知识密集;第二,市场的扩大,正如马克思所预言的那样,将在全球范围不断发展,而全球经济的中心将继续向东方转移,尤其是随着中国和印度的兴起,经济权力的这种新架构将使数百万人脱贫,但也会带来经济不平衡和政治不稳定;第三,从法律制度主义的视角看,资本主义过去的动力依赖的是政治、法律、文化和其他条件微妙的制度安排。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日趋复杂化和全球化,这些制度安排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将面临严峻的考验,不排除崩溃的可能;第四,全球趋同于一种模式并非必然,某些趋同正在发生,但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和互补性的存在,大量不同类型的资本主义仍有可能得到保持;第五,随着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性的提高,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将发生微妙的变化。
    三、回到人性———资本主义新解释的趋同
    法律对资本主义的重要性可以说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命题。从奥卡姆剃刀的角度看,法律这一要素几乎是无必要的添加,因为交换、产权、企业组织、雇佣关系本身都不言而喻地是需要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霍奇森自己在阐述法律制度主义时也指出,“法律制度主义这种方法是把法律放到中心位置,同时又没有减少法律之外的其他元素的作用。它对法律实体的强调,有助于确立更加清晰的、更具优势的财产、交换、市场、企业和资本的概念”。[16]
    不仅有违奥卡姆剃刀原则,而且在法律史学家看来,霍奇森的法律制度主义或许同样也有“无历史特定性”的嫌疑。按照法律史学家的观点,法律并不是资本主义的因,而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果,是商人集团以及资本主义的发展最终促成了西方法律体系的生成,而不是相反。[17]而伯尔曼则同样可以指责霍奇森缺乏历史特定性,正如霍奇森批评交易和产权并不是专属于资本主义的特征一样,霍奇森所强调的法律,也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属。在伯尔曼那里,中世纪封建主义的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具有同质性:“法人,信托,占有救济,甚至包括契约法的复兴和正当价格原则的确定,都是源于11世纪前后的教会法”。[18]
    在我们看来,法律制度主义之所以引起西方学术界的重视与好评,并不在于对法律重要性的强调,其更丰富和值得重视的价值则在于其他方面。首先,对国家对法律执行和法律建构的作用的强调,否定了自然秩序说,也再现了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作为重要推手和构建者这一事实。“法律制度总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依赖于对合法力量的国家垄断。虽然许多国家是靠暴力和恐怖来统治……但许多国家也依赖于相当程度的有意识的支持和赞同。”[19]虽然没有援引迈克尔·曼的著述,但霍奇森在这里的表述,和迈克尔·曼对国家专制能力和建制能力的区分如出一辙,而很显然,这种对国家作用的认识,无疑已经超越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暴力垄断论。其次,霍奇森同时也强调,法律是资本主义金融体系得以建立的保障,“货币———像资本主义的其他很多重要制度一样,它必然是一个法律框架内的私人和国家安排的结合”,而金融正是资本主义急速增长的关键推动力,[20]“与资本主义相伴随的技术创新和生产力的急剧放大,正是金融使得这些发展成为可能,而生产的扩大带来更多的信任,刺激了进一步的贷款和投资”。[21]最后,更为关键但同时也更为“隐蔽”的是,霍奇森为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寻找到了一个人性论的基础,认为法律之所以可行———制订和执行的可行,是因为法律满足了人类的遵从性本能:“在往往包括国家或法律权力符号的特定制度和文化环境中,我们倾向于接受和服从合法权威。”[22]
    关于资本主义本质特征的探索,思想源泉都不可避免地要触及马克思、熊彼特、凯恩斯、哈耶克和韦伯、桑巴特等人的理论。但梳理霍奇森《本质》一书,我们会发现,除了上述“通用”思想源泉之外,他还着重强调了美国原生制度主义(Original Institutionalism)的两个代表人物———凡勃仑和康芒斯。尽管霍奇森称,这是一个“较次要”的来源,“但他们强化了我们对资本主义的制度和法律基础的理解”。[23]可以说,霍奇森的法律制度主义是在批评和修正马克思、熊彼特、凯恩斯、哈耶克和韦伯、桑巴特等人理论的不足中建立起来的,但之所以在批判之后能具有一种理论的“鲁棒性”,实则是原生制度主义的功劳。而在康芒斯和凡勃仑二人中,康芒斯传统只是对法律重要性进行强调,而凡勃仑传统,则可以解释法律为什么可行。霍奇森所提出的法律的可行性,就是建立在凡勃仑的本能论基础之上。
    作为当代欧洲制度与演化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霍奇森毫不掩饰对凡勃仑的青睐,其多篇论文、多部著作都以凡勃仑理论为基础或主题。在霍奇森看来,凡勃仑的理论固然有不少缺陷,但却天才般地预见了本能心理学(也即当代演化心理学)的解释力,虽然他的本能分类法失之粗糙,却提供了一个在达尔文进化论的框架中解释人类行为倾向起源的思想进路。简言之,倾向不是行为本身,但没有倾向,就没有行为,而之所以具有某种倾向,是因为该倾向更有助于人类通过自然选择的通道,从而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固化为生理意义上的基因编码,成为人类本能。
    法律制度主义就建立在本能论基础上。早在2009年,霍奇森就在《法律的制度基础———习俗和私有秩序的不足》一文中提出了这一问题:人为什么具有遵从倾向?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24]在那篇文章中,他就已经得出了结论:遵从这一心理机制具有演化适应性,具有遵从倾向能使群体在群间竞争从而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获得更大的基因适存度。而在《本质》一书中,他则更明确地指出,“法律包括了服从权威的本能以及惩罚违规者的倾向的文化渠道。一般而言,对法律的服从肯定是由对违规的惩罚以及道德上和情感上灌输的尊敬和遵循权力的倾向来解释。法律的演化因此必定要在生物的、文化的和制度的遗产这一背景下来理解,单单根据偏好是不可能恰当地理解法律的”。[25]
    本能论,或者更具体地说,演化心理学的兴起,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行为与实验经济学对行为主体“异象”的发现紧密相关。但有趣的是,这一解释行为倾向起源的理论似乎也同样引起了致力于资本主义研究的学者们的热情。例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SSA学派(积累的社会结构学派)的代表人物,20世纪90年代之后桑塔费学派的开创者之一、美国经济学家塞缪尔·鲍尔斯,也和霍奇森有着类似的思想转变和分析进路。20世纪90年代之后,鲍尔斯开始转向演化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的综合研究,试图通过脑科学、仿真和人类学的方法,探索人类行为倾向的起源。在2005年版的《理解资本主义———竞争、统制与变革》一书中,鲍尔斯同样以人性论作为其理论基础之一。基于对合作的进化适应性的研究,鲍尔斯批评新古典经济学单一的利己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本质上是具有合作倾向的物种,而这种人类独有的合作倾向,“才使我们能够设计出诸如政府和企业这样的并不局限于家庭的法律和组织”;[26]“我们具有合作性这个事实……让我们明白了新古典经济学家有时候过高地评价了竞争作为进步的源泉的作用”。[27]也正是在这种批评的基础上,鲍尔斯认为新古典以市场交换和竞争定义资本主义是有失偏颇的,竞争和市场交换只是一个部分,它只是“竞争、统制、变革”三维中的一维而已。
    相较之下,在本能论的解释效能上,霍奇森无疑要比鲍尔斯走得更远。鲍尔斯只是在批判新古典经济学时专门以此说明合作倾向的重要性,因此合作及其起源解释,只是构成其解释资本主义运行的一部分。在涉及资本主义的定义时,鲍尔斯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了其马克思主义者的色彩。他依然强调剩余,并依据是否具有剩余控制权来划分阶级。而对于资本主义,他依然强调是这样一种特定的经济制度:“劳动是为了盈利而组织起来的,雇主为了获取利润,大多数人都是为其雇主工作以获取一定的工资报酬”。[28]相较之下,霍奇森则力图淡化阶级因素。法律制度主义的资本主义定义中没有阶级,是因为“阶级因素不重要……资本主义还包括人,难道我们还要在定义中加上人吗?”“马克思主义者已经滥用了以阶级为中心的资本主义定义。他们看到的是阶级斗争,在其中,一个阶级的天命是从另一个阶级手中夺取对这个体制的控制权。但是,尽管资本家有凌驾于工人之上的权力,但资本家并未控制资本主义:更多的是反过来的情况。这种大型、复杂的体制不可能被完全控制”。[29]
    和霍奇森一样将本能论置于理论基础性地位的还有福山。只不过相较于霍奇森对遵从的强调,福山更看重的是人类的合作与公平偏好。无论是在《大断裂》还是在《政治秩序的起源》,抑或《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中,福山都尤其强调人类生物本性对包括法律在内的一系列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作用。[30]在《大断裂》中,福山聚焦于人类本性与社会资本的关系,尤其强调资本主义信息技术时代的来临对人类趋社会性本能的破坏,从而重构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不仅迫在眉睫,而且最终还是依赖于人的趋社会性本能而完成。而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福山所强调的则是公平感的决定性作用,在福山看来,不仅人们对法律的遵从是建立在公平感的基础上,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因为相信法律基本上是公平的,所以在道德观念上习惯于遵守。[31]而著名的历史终结论的理论基础,也同样是人性论。在福山看来,历史从根本上而言,是由人们寻求“承认”的需要———而不仅仅是生存或者利益的需要———所推动的。[32]自由民主制度之所以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是因为它充分满足了人们获得“承认”的欲望,也即偏好“公平和正义”。对于这种诉诸人性本能的解释方式,福山毫不讳言:“人的所有行为最终都可以解释为次于人的东西,即通过心理学和人类学来加以解释,而心理学和人类学又依赖于生物学和化学,最终依赖于基本自然力的作用”。[33]相比福山无所不在的人性论,霍奇森的“法律建立在遵循本能基础上”还真只算得上“碎片化”的局部理论了。
    四、结语
    对资本主义的各种解释开始呈现出人性论的趋势,这一学术走势值得我们深思。无论是霍奇森还是福山,在将人性论引入资本主义解释的同时,也都极力淡化阶级冲突,毫不掩饰其社会科学研究的功能性立场。在力图强调生物基础的重要性的同时,霍奇森极力淡化阶级冲突和支配的重要性。虽然从科学研究的意义上说,不断向前发问无疑是一种研究的进步,但将一切归因于生物学基础,却容易走向霍奇森本人最为反对的生物还原主义。
    即使本能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解释基础,也需要注意如下事实。第一,倾向并不等于行为,这一点正如基因型和表现型的关系一样,社会结果由行为后果构成,而不是由倾向构成。第二,人类所有的本能都呈现出非彻底性,一组本能得以保留的同时也始终保留了相当一部分的反方向的、抵触性的倾向,否则,人类社会的进化就失去了动力和可能性;所有行为与实验经济学关于趋社会性的实验结果之所以都不能呈现出单一行为倾向的百分之百“纯度”结果,原因也在于此。在凡勃仑的本能论中,建设性的本能和破坏性的本能也是作为“可被触发”的两组对立的行为倾向而存在的。第三,既然倾向不等于行为,而倾向又是多方向并存的,那么最终的行为只能在先天—后天的综合框架内才能得到解释。由此,忽视社会建构性力量,尤其是阶级冲突和阶级支配,就无法有效地解释人类行为及其后果。也正因如此,一个对资本主义的解释,仅仅寻求一种生物学基础是远远不够的;而一个对资本主义的本质解释,完全无视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及其支配性,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参考资料:
    [1]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第67页。
    [2]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第16页。
    [3]https://en.wikipedia.org/wiki/Capitalism#Others.
    [4]斯坦利·布德尔:《变化中的资本主义:美国商业发展史》,郭军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年,第4页。
    [5]于尔根·科卡:《资本主义简史》,徐庆译,上海:文汇出版社,2017年,第4页。
    [6]https://en.wikipedia.org/wiki/Capitalism#Others.
    [7]奥哈拉:《政治经济学百科全书》(上卷),郭庆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5页。
    [8]许宝强:《资本主义不是什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页。
    [9]威廉·鲍莫尔等:《好的资本主义,坏的资本主义以及增长与繁荣的经济学》,刘卫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55页。
    [10]于尔根·科卡:《资本主义简史》,徐庆译,上海:文汇出版社,2017年,第24页。
    [11]道格拉斯·多德:《资本主义及其经济学》,熊婴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6页。
    [12]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第224页。
    [13]维克托·D.利皮特:《资本主义》,刘小雪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12-13页。
    [14]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第171页。
    [15]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第220-221页。
    [16]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前言第2页。
    [17]例如泰格等人的考证。详见M.E.泰格等:《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
    [18]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331页。
    [19]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第83-84页。
    [20]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第133页。
    [21]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第146页。
    [22]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第84页。
    [23]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第6页。
    [24]原文见:Hodgson,Geoffrey M.,“On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Law:The Insufficiency of Custom and Private Ordering",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vol.43,no.1(2009),pp.143-166。中文译文见《演化与创新经济学评论》(第2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
    [25]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第69页。
    [26]塞缪尔·鲍尔斯等:《理解资本主义:竞争、统制与变革》,孟捷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4页
    [27]塞缪尔·鲍尔斯等:《理解资本主义:竞争、统制与变革》,孟捷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6页。
    [28]塞缪尔·鲍尔斯等:《理解资本主义:竞争、统制与变革》,孟捷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9页。
    [29]杰弗里·霍奇森:《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9年,第224页。
    [30]福山的上述三部著作中都用了一章以上的篇幅专门讨论人性、本能、心理机制,如《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第6章(欲望的机制)、《大断裂》第9和第10章(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合作的起源)、《政治秩序的起源》第2章(自然状态)等。
    [31]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55页。
    [32]福山:《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陈高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页。
    [33]福山:《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陈高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67页。
    (编稿:张佶烨;审校:王砚峰)
    

Tags:杨虎涛,法律制度主义,一种新的资本主义本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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