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府在国资国企改革重组中,应该发挥维持秩序的作用。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扩大,国有企业间的收购和兼并,使市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在某市场环境中,某产品的生产供应被某一大型国有企业所垄断,则会出现垄断利润,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和社会成本的增加。对此,政府应该制订《反垄断法》来规范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以维持市场的一定竞争度。通过引入有效的竞争机制,促进国有企业的资产整合、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
其次,政府应为国资国企改革重组创造必要的条件。让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投资运营的主体,需要成立专业化的国有控股投资和运营公司,主要从事资本经营、资本运作和股权融资。政府在国资国企改革重组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大力发展和规范资本市场的运行上。与国有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同,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之一,只对其投资的国有资本部分承担有限责任,履行相应的出资人职责。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完成国资国企改革重组的任务,则主要借助资本市场、依靠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等机构,培育、改造和规范资本市场,形成市场主导的并购破产机制,将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形成比现行的道义与行政管理更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国资国企改革重组的成本,而且能够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运行。[4]
再次,在经济转轨转型时期,政府对国资国企改革重组的行政干预是不可避免的,但关键是要把政府行为与国有企业的行为两者有机统一起来,并使行政色彩逐渐淡出,代之以国有企业的自主自发行为在国资国企改革重组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进一步明确国家和国有企业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国家按投入国有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责任,对国有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国有企业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既不能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资本运营活动,也不能直接参与或干预国资国企改革重组;国有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在国资国企改革重组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整合,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控模式和考评体系,通过推进分类定责、分类监管、分类考核,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力,激发国有企业创新动力和自我约束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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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季自力,战略支援部队某部采购局高级工程师、经济学博士;王文华,陕西正衡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研发总监,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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