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日前,财政部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以来所做的第一次较大规模修订,增加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等等。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尹传刚
■ 嘉 宾: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政府采购事关公款去向,更关涉公共财政的品质。正因此,需要让政府采购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 主持人:政府采购实践中,为何会出现质次价高、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饱受社会诟病的问题?
和静钧:从代理理论上看,政府采购中产权人是不出现的,采购人是产权人的代理人,采购人往往由各级政府或部门充任,政府公信力高,但不能改变代理关系,采购招标行为就会出现代理风险,就容易在商业贿赂、自肥等方面产生腐败现象,以损害产权人利益。同样由于防范代理风险,政府不得不选择程序主义,导致程序本位,行政繁琐,制度成本上升,效率低下。
刘国强:这些问题的出现,有诸多原因。首先,从采购方来说,一是存在暗收回扣甚至收受贿赂等贪腐行为;二是采购人“崽卖爷田不心疼”,反正不花自家的钱,对所购置设备的市场价格不关心,只管招投标程序是否合乎规定,导致程序合理性远胜实质合理性,程序成为掩盖不合理采购的形式;三是与某些供货方形成不应有的亲近关系,在招投标活动中搞猫腻。从供货方来说,由于某些项目投标不活跃,导致投标方达成默契,甚至提前串通,由一家中标,大家利益均沾,或由中标方收买其他投标方故意抬价,从而确保其高价位中标。而从监管方面来说,虽然超过一定金额的招投标项目要求有纪委、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参加,但由于这些单位对市场不熟悉,有时候无法有效地进行实质性监督。
张敬伟:这说到底还是法治意识有待提高、程序落实不到位、执行力打折以及缺乏有序和有效的监督所致。政府采购事关公款去向,更关涉公共财政的品质。正因此,需要让政府采购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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