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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在阳光下运行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深圳特区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办法》最高限价之设定,是基于合理性的论证,必须在市场调查、第三方参与、专业化的价格估算等方面下够功夫
    主持人:此次公布的《办法》提出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置最高限价,如何看待最高限价的规定。
    刘国强:《办法》提出的可在预算内合理设置最高限价的规定,对限制天价采购将起到非常明显的效果,特别是在价格昂贵的大件商品采购中,作用更为突出。但这一规定在实施中也存在很大的困难,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关联并没有被切断,漏洞并不能真正堵住;二是最高限价并不容易确定,它本身就包含着定价存在一定弹性空间的含义,若最终标的都基本靠近最高限价,那仍难说合理;三是由于采购商品名目繁多,市场变化大,或政府采购部门人力紧张,无法随行就市进行密切的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那最高限价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考虑到以上三个因素,最高限价的规定能否有效实施,仍有待实践检验。
    张敬伟:在预算内合理设置最高限价,有助于遏制豪华采购和天价采购等明显不符合常识的采购乱象。其实政府采购和其他市场采购一样,无非是商品价格和质量是否匹配,即性价比问题。只不过,政府采购用的是财政,不仅预算要科学,而且采购程序要公开公正,要给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客观而言,“价廉物美”在采购中有些理想主义,毕竟“一分钱一分货”,政府采购也不是价格越低越好,而是适配实用为最佳。由此而言,设置最高限价,是对采购行为不能失范和损公肥私的刚性约束,值得肯定。
    和静钧:《办法》最高限价之设定,是基于合理性的论证,必须在市场调查、第三方参与、专业化的价格估算等方面下够功夫,方能与投标人实现信息对称,不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强势投标等方面上被愚弄。
    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尤其是对懒政渎职行为要重罚
    主持人:政府采购怎样才能做到“物美价廉,适配实用”?
    和静钧:首先,应遵循透明原则,做到全程信息公开;其次,在行政改革方面,推进放管服在政府采购招标中的落实,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尤其是对懒政渎职行为要重罚;第三,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针对市场调研、产品设计、履约资质和能力管理等容易出现问题的各环节全程跟踪解决。做到这些,“物美价廉,适配实用”的采购设定功能就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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