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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若干认识与操作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 党国英 参加讨论

    3、四种土地所有权的技术性质
    如何以技术性的利益关联度为基准,确立土地权属类型序列,始终是决策认识上的一个盲点。用途管制约束下的私人所有(或形式共有,实质私有)、私人合作所有(按份共有)、社区公共所有(共同共有)、国民共同所有(国家所有),是四种常见的土地所有权类型。经济生活中采取哪一种形式,要看能否兼顾效率和平等,或者说要看能否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社会主义),共同共有并非是唯一的好形式。在一般意义上,这个所有权形式的序列,对应经济活动的公共性是递增的,而私人性是递减的。但若做具体分析,某些经济活动即使有公共性,也不需要对应共同共有产权形式。
    上述四种土地所有权类型的适应性的现实形态更容易理解。
    先看用途管制约束下的私人所有。世上没有绝对的私人产权,尤其没有绝对的私人土地产权。普遍存在的是政府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情形下的私人产权。
    一切私人经济活动对土地的占用,都适合土地的私人所有或形式共有、实质私有,或承包权物权化。我特别强调以下两种情形。
    直接农业生产活动具有强烈的私人属性,农户按照市场规律生产可以满足个人利益,且至少不直接危害公共利益。如果没有土地用途管制,农地也可能被用来做建设用地;若大量农户这样做,可能会影响农产品供求平衡,从而影响到国家食品安全,形成农户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但是,为克服这种冲突,只需对土地用途管制即可,不必建立土地的国家所有权。
    私人适当的宅基地利用并不侵害公共利益,对宅基地不必实行任何形式的共同共有产权。对可能出现侵害公共利益的宅基地利用方式,政府可以用规划和用途管制进行限制,同样不必建立共同共有产权。
    再看私人合作所有(按份共有)。国际上,农业领域针对土地建立按份共有的产权形式甚少,但在我国有特殊意义。因我国农户土地承包面积比较小,而一些设施农业的土地利用有较强的不可分性,农户不得不在土地利用方面进行合作,但这种情形会随着土地流转的增多而逐渐变少。
    大田作物生产,完全不需要建立土地的按份共有产权结构。不少地方在大田作物生产领域推动“股田制”,搞农地的按份共有产业组织,弊大于利。实证研究证明,大田作物生产领域保持承包制,并不妨碍土地整理和机械化生产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重要的按份共有产权形式,但它适应于农产品流通、加工和生产服务领域,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引入土地利用领域。
    第三种是社区公共所有(集体共同共有)。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村社集体所有的财物,包括土地。因为这类财物不会量化到个人或家庭,这种产权类型属共同共有产权。农村旧时代的庙产、公共水塘等公用设施宜实行共同共有产权。现代中国农村的少部分设施也可共同共有。
    我国现行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也属于共同共有类型,但其并不适应农业集体生产。土地承包权的长期化意味着农村经济领域的共同共有制度解体。
    最后一种是国民共同所有(国家所有或国民共同共有)。凡私人及私人合作经济活动直接占用土地,以及社区公共事务所需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都适合国家所有。与道路、江河、海洋等有关的土地,尽管可能成为私人经济活动的场所,符合经济学关于公共品的定义,也可归国家所有。换句话说,我国大部分国土可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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