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经济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经济学 >> 农业与发展经济学 >> 正文

关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若干认识与操作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 党国英 参加讨论

    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若干操作问题
    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际上也就是土地制度改革。中央的改革精神是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转变为长久不变的土地财产权。这个改革思路符合本文前述产权理论,但落实这一项政策有一定难度。
    改革的确有极大的必要性。按现行法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 30 年,目前已经过了一半时间。如果一个投资者买到了一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再过十几年能自动延续么? 这个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从法律上说,承包到期后是可以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怎么调整? 按农民的理解,是应该按照人口变化进行调整,而人口通常应该是集体经济成员,拥有一个村庄的户籍。如果购买承包权的投资者全家没有农村户籍,到时能不能分配到土地? 事实上,过去两轮农村土地承包并没有保证在承包期内部不调整土地承包关系,所谓“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在农村比较普遍。这样很不稳定的土地承包权怎么交易? 正因为如此,目前农村的土地流转并不是在交易土地承包权,而是出租土地承包权或出售一定时间的土地使用权。
    上面这种情形当然不是什么好事,因为它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个改革意见,要在农村推进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说的是农户承包的地块也不再改变。这项改革的意图很好,但推进难度极大,而且相关法规至今没有修订。据笔者调查,某省某地花费了很大的行政资源搞了“土地确权”,结果很快又调整土地,等于前面所做的工作付诸东流。这样的土地承包权能成为交易对象么? 当然不能。
    有的投资者购买农地使用权搞农业,其实另有所图。买来的农地如果不是基本农田,是所谓荒山荒坡,使用期限很长,价格不会太高;如果今后变成了建设用地,地价就会打滚般上涨,暴富可期。这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土地用途变不了怎么办? 即使能变,当初卖地的农民不答应怎么办? 因为农民当初卖的是农地使用期,现在土地性质变化了,农民反悔也不无道理。在土地使用期交易实践中,通常不会把土地用途转变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这使得农地使用期交易与翡翠原石交易迥然不同。
    以上举例分析表明,产权界定对于交易具有着极端重要性。法制先进国家都重视土地产权的界定,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它们不是简单地区分公权与私权,而是把国家干预私权也规定得十分细致。例如,在英国,某人要进入一块公地或一块私人自愿出让部分权利的土地,其权利会被详尽规定,连他能不能带一条狗或怎样带狗都会被规定清楚。中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界定远未达到英国的水准,甚至连一些基本权属都不很明确。笔者希望今后的土地制度改革要在产权界定上下大工夫,惟其如此,涉及土地的要素市场才能健全起来,土地才能给城乡居民带来福祉。
    2013 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 5 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此前,200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因为这一项规定,在人口变化的情况下,一个村级社区的土地占有已经不平等,与承包制实行初期很不相同。还因为实行农业税,有些农户放弃了承包权,但这不意味着他们在第二轮承包到期后不再索取承包权。在这种情况下,以现有基础实行长久不变政策,使土地关系长久不变,也就意味着今后不再进行土地调整。这会使土地占有的实际不平等固定下来,一部分农民会有意见。若硬性推行改革,要么会使村干部弄虚作假,使改革失去严肃性;要么会导致农村出现某种不稳定。
    要区别两种情况推进改革。我国土地承包关系目前有两种情形:在一些发达地区,土地没有承包到户,土地关系采取了“股份社”的形式,土地由集体统一发包,农户从集体按股份多少领取收入;在广大农区,则基本实行了土地承包到户的制度。
    在第一种情形下,因为股份的分配大体比较平均,改革稍微容易一些,但具体推进改革也要慎重。在确权问题上,使用民主方式特别要慎重,要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剥夺”。笔者的个人意见是:
    第一步,确定“集体”的大小。尽可能划小股份社。对家族势力争议大的股份社,在资产容易分割的前提下,尽可能“一个家族”一个股份社。实在不行就维持原状。
    第二步,在政经分开的基础上,由股份社自己决定出一个“争议裁决机制”,意即先不产生方案本身,仅仅产生一个“争议裁决机制”。根据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在方案产生之前,对这种程序性的规则,有可能达成一致。
    第三步,由股份社 10 户以上的社员联合体提出自己的方案,产生出多个方案,表决出多数人赞成的方案。
    第四步,选举产生起草小组,由起草小组支持后续工作。
    第五步,对获得赞成票最多的方案进行逐条辩论,对争议大的条款逐条审议、表决,形成最大多数人赞成的文本。最好形成“一致同意”的方案。
    第六步,如果方案是一致同意的,就公证,结束工作。如果不一致,就寻求裁决。裁决后,必须全体服从。
    以上意见要具有可操作性,必须有一个好的争议裁决机制,要详细,不厌其烦。这个过程中,党组织的任务主要是保障程序公正。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关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若干认识与操作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