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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化、城镇化历史进程中的“土地财政”与土地制度变革

http://www.newdu.com 2018/3/9 中国发展观察 贾康、梁… 参加讨论

    不可否认的是,一定时期内土地供给量总是给定的,因而土地供应具有天然的排他、独占性质(张三占了李四就无法占),即自然垄断性。我国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政府行为偏好会对地价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有限度的,在快速城镇化进程后,“地皮”的需求对地价的影响是决定性的。中国近10年土地拍卖情况便可验证这一点:在房地产市场火爆时期,天价地块的“地王”频现;近两年房地产市场走弱,土地流拍的消息频传。“根据最新数据显示,5月份(2014年,笔者按),全国300个城市共成交土地1767宗,环比减少19%,同比减少45%;土地出让金总额1375亿元,环比下降30%,同比下降38%。土地成交量和出让金锐减”。在市场分化调整了一段时间之后,高端区域以地处“一线”的北京为代表,天价“地王”于2015年之初再现(86.25亿元的丰台白盆窑村地块)。
    
    (二)城市土地国有制的制度安排为“土地财政”提供了既高效又带有“矛盾积累”特征的制度条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意味着依附于城市土地财产所有权的收益权理应由政府取得。
    土地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其主体是土地所有者,客体是土地,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土地所有权通常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项基本权能构成。如果说土地所有权是一级权能,则占有、受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则是二级权能。二级权能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同一级权能相分离时,一级权能不会因此而丧失。
    土地产权是由层次不同的多种权能构成,形成具有多层次、多权能的“土地产权约束”。对于所有权为国有的城市土地而言,其产权约束如图3所示(周诚,2003)。
    其中,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收益权是指“依法收取土地所产生的自然或法定孽息和利益的权利。包括收获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收取出租土地的地租等” 。当前我国 “土地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为土地出让金收入,而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而收取的地租。因此,在城市土地国有制的制度安排下,政府以土地出让收金方式获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是必然的,相应于此的“土地财政收入”的存在合理合法。
    但是,30余年资本积累助推城镇化高速发展而要求更多土地要素予以匹配、带来土地需求增加凸显土地供需矛盾、加之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已近乎全覆盖,从而使得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地价不断上涨的大趋势;同时城市土地国有化的制度安排为政府从土地中获取财政收入奠定了制度基础,也相应表现出土地出让金收入节节攀升的“土地财政”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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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贾康,梁季,中国,市场化,城镇化,历史进程,土地财政,土地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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