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反倾销,特别是如何处理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己经成为我国很多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事实上,成本核算又是反倾销所涉及会计问题的核心,产品成本的确定和计算都将成为直接影响到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格,乃至最终认定倾销是否存在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在应诉反倾销时所需的产品成本数据由现有成本会计系统提供,大多数企业感到提取工作极为困难,很难及时又准确地向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供符合可采性的成本数据。上海宝山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宝钢”)的成功经验可以带给了我们许多的新启示。自1996年以来,宝钢面对国外多起反倾销调查,积极运用WTO规则应诉,以翔实的成本资料进行卓有成效的会计举证、会计抗辩,应诉反倾销综合胜诉率达到90%,被国际同行誉为“中国冶金行业应诉外国反倾销案最为成熟的企业”。宝钢成功的秘诀在那里?在本文,我们将紧密结合宝钢的成本管理实践与应对反倾销成功的成本信息举证来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探究。
一、反倾销调查中的涉诉产品成本调查思路分析
1.要求提供细化的原始成本信息。应诉反倾销是对应诉企业成本核算的一场挑战,以产品成本核算项目为例,我国企业把产品成本一般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三项,有些企业可能增设燃料及动力、包装物、废品损失等成本项目,这远不能满足反倾销涉诉产品成本调查的要求。比如,在2002年欧盟对宁波新海公司的打火机作实地核查时,仅原材料一项要求提供的细目达20多项,数据多达3226个,而这恰是我国企业成本核算的薄弱之处。
2.基于变动成本法的思想。《WTO反倾销协定》明确规定被调查产品总成本应由制造成本和销售与一般行政管理费用两部分构成,其中制造成本细分为固定制造成本和变动制造成本。欧盟和美国调查问卷的相关规定也都明确要求提供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的详细资料。也就是说,反倾销调查所需涉诉产品成本信息是基于变动成本法的思想。
3.间接费用分配标准的公允。根据成本分配理论,在现代生产条件下由于间接费用在产品成本中占的比重较大,间接费用与代表生产数量指标的相关性正在迅速消失,其分配的标准应当是导致费用发生的一系列作业。如果间接费用在产品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其分配标准再采用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时等,就会形成不同产品成本之间的交叉补贴。而反倾销调查往往是针对一种产品,因此,涉诉企业的产品成本计算必需公允地反映其真实成本,也就是说,要求成本计算与分配方法要有合理性。
二、宝钢的标准成本制度与涉诉产品成本信息提供分析
自1993年提出标准成本制度以来,经过几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至1996年宝钢的标准成本制度框架已逐渐趋于完善。采用标准成本制度不仅消除先前建立在实际成本制度基础上核算模式的固有缺陷,而且推动成本工作重点由成本核算型向成本管理型转变,也无形中为宝钢应诉反倾销带来了无可比拟的优势。具体而言:第一,实施标准成本制度为产品定价决策提供强力支持。使得产品定价决策时不受实际成本波动的影响,排除了诸如:设备故障、来料质量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因而使得定价决策更为科学合理。第二,细化成本中心以细化标准成本管理。宝钢根据自身组织机构和生产工艺特点细化成本中心为一百七十多个。由于成本中心是成本费用发生、归集和管理的基本单元,不仅便于将成本控制与各责任者的业绩挂钩,而且在健全的成本管理机制下,各单元根据自己的成本管理特点,因地制宜开展了适合自己的成本管理活动,进一步细化和深化了标准成本管理。第三,标准成本制度基础上实施ERP不仅使宝钢标准成本制度体系得到了切实运转,而且实现了数据的一次录用全面共享,保证了成本计算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使企业生产中发生的各项成本数据均实时收集。第四,由于宝钢标准成本制度在设计时已经融入了作业成本法的理念,如成本中心和“预算因子”的设定。而宝钢制定成本标准是以“预算因子”概念作为指导的,尤其在辅助成本标准的确定。通过作业成本管理对作业流程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细化和优化“预算因子”,使产品的实际成本更为合理、准确。这使得宝钢提供的成本信息更为精确可靠,更易为反倾销调查当局采信。
三、宝钢以详实、准确、及时的成本信息应战反倾销
反倾销工作涉及的是法律、财务、生产和销售,但归根到底还是涉诉产品成本信息举证问题。在2001年应诉加拿大热轧板反倾销案中,初裁中加拿大反倾销调查部门裁定宝钢倾销幅度高达96%。面对压力,宝钢依据加拿大反倾销法律从最容易使其接受的角度和最有利于我方的要素挖掘着手进一步以宝钢生产、销售的详实成本资料和价格优势向加拿大主管部门交涉、抗辩。在终裁时,加拿大方面认为宝钢是一家“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加拿大主管部门在终裁时将宝钢的倾销幅度从96%降至2.8%。征收2.8%的反倾销税对出口加拿大市场基本上影响不大。又如在2010年1月21日美国商务部对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中国钻杆产品正式展开“双反”调查,被调查公司有宝钢、江阴德玛斯特钻具有限公司、山西风雷钻具有限公司及其它一些生产钻杆的中国企业。初裁时美国商务部更多地接受了原告的主张,但在随后抗辩的过程中,宝钢以详实的成本资料证据据理力争从而占据上风,终裁时美国商务部基本上接受了宝钢的成本数据,宝钢的倾销幅度也从2.66%降到了0。
宝钢应诉反倾销屡胜的原因是:不搞低于生产成本的恶意竞争;产品的价格优势完全依靠技术进步、强化管理取得;面对突发的反倾销调查时以自己详实的成本数据举证。加强自律,坚持按照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办事,这就是宝钢能在反倾销应诉中获胜的根本原因。
宝钢采用的成本核算计量系统与国际上采用的主流成本核算计量系统一致,而标准成本制度是应用各种现代成本核算方法的基石,在宝钢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实务中已形成以标准成本制度为核心的采用ERP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作业成本法的现代成本会计模式。在欧美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反倾销调查当局比较青睐标准成本制度。以美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为例,如果被调查企业的标准成本制度能够反映实际的生产成本,那么美国商务部都会采信被调查企业的成本信息;反之,如果被调查企业使用的不是标准成本制度,那么美国商务部就要重新计算被调查企业的涉诉产品成本信息,也就意味着被调查企业提供的涉诉产品成本信息不被采信。因此,宝钢的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模式基本与国际惯例一致,在反倾销调查中宝钢的提供成本举证信息也易为反倾销调查当局采信。
四、结论与建议
1.由于现代企业的产品品种较多,而且生产过程与作业不断重复,被调查企业只有采用标准成本计量系统,在遭受突发的反倾销调查时,才能提供基于变动成本法的细化、准确、及时的涉诉产品成本信息以满足反倾销调查当局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积极推动我国企业采用标准成本制度能逐步使得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同国际接轨,积极消除国际社会(包括反倾销调查当局)对我国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疑虑进而使得我国企业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从根本上扭转以往由于涉诉企业的成本信息举证不利而导致败诉的局面。
2.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开始应用ERP,但成本模块却难以实施,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实施标准成本制度,同时我们还要看到,长期以来作业成本法在我国推广困难重重,当然有成本基础工作薄弱、信息化管理水平低等表象,但不容忽视的是,没有广泛地推广应用标准成本制度应是更深层的原因。显然,为了现行ERP系统中的“成本管理功能”对绝大数企业来说不再是“望梅止渴”,为了作业成本法对我国大多数企业不再是遥望而不可及,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计量系统必需与时俱进。但如何将其推广应用到企业的成本管理实践中去,在我国可供借鉴的案例研究少之又少,因此,我国会计学术界应大力加强标准成本制度实际应用的案例研究,在研究中对现有标准成本制度的应用经验和成果加以系统总结。有关部门可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制定出我国实施标准成本制度的指南以对我国企业采用标准成本制度的实践加以切实指导。
3.加强我国整体会计制度的协调与支持。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成本核算一直依赖于《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1986年颁布)、《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2006)、《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虽然标准成本制度是现代企业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基石,但是在我国应用标准成本制度缺乏以上相关会计制度的支持,主要体现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体现着定额成本制度的思路,没有规定允许企业可以使用标准成本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存货准则没有规定可以允许使用标准成本计价;而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要求企业必须以实际成本反映存货成本,显然这些制度规定应是广大企业在应用标准成本制度上缺乏主动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的成本会计制度必须革故鼎新,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制定我国的企业成本会计准则以取代不合时宜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标准成本制度在我国的应用,与此同时,也须积极变革《企业会计准则》、《税法》等一些不利于应用标准成本制度的规定。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