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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差异及其影响因素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人口学刊》(长春)2011年2期第3~13页 陈卫 靳永…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背离现象广泛存在。在发达国家,普遍的情况是实际生育率大大低于意愿生育率。发展中国家同样出现了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背离的现象,但更多呈现出与发达国家相反的规律。中国也出现了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背离,且实际高于意愿的情况。根据中国2001年全国生殖健康调查,基本完成生育的40~49岁妇女,其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8,而平均实际生育子女数为2.2。利用2001年全国生殖健康调查数据,考察中国妇女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背离的特征和影响因素,并考察个体背景(个人特征和社会经济背景)、生育政策和生育孩子情况(包括孩子的性别结构和存活状况)对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差异产生的影响。结果表明,这些因素都对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差异产生显著影响,但性别偏好是造成生育行为大于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生育意愿 生育行为 生育率 理想子女数 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陈卫(1964-),男,浙江桐庐人,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靳永爱(1987-),女,湖北恩施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一、研究背景
    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背离现象在世界各地区广泛存在。欧美发达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第二次人口转变,生育率持续下降,到21世纪初很多国家降到极低生育率时,[1]他们的生育意愿却未发生这样的变化。一项1989年在欧洲12个国家进行的调查表明,这些国家的家庭平均理想子女数是2.16,其中,爱尔兰和希腊分别达到2.79和2.42,这明显高于当时的实际生育水平。[2]发展中国家同样出现了意愿与行为背离的现象,但由于大量的“非意愿生育”而呈现出与发达国家相反的规律。[3]中国也出现了生育行为高于生育意愿的情况,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调查提供了妇女理想生育子女数和实际生育子女数,计算结果表明,40~49岁基本已经完成生育的妇女,其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84个,而平均实际生育子女数为2.20个,实际生育水平大于意愿生育水平。
    对于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的背离,Bongaarts提出了六个因素的解释。他认为,生育意愿高于实际生育水平的主要原因是:平均初育年龄的不断推迟,非意愿不育(如无法找到合适的伴侣、离婚、疾病导致的无法生育等)以及竞争性的因素;而生育意愿低于实际生育水平的原因是:非意愿生育,死亡孩子的替代以及性别偏好。那么,这些解释是否适用于中国的情况?中国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二者差异的特征及影响因素是什么?本文试图通过对2001年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调查的原始数据的分析来回答以上问题。
    二、文献回顾
    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研究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的热点。目前,对于生育行为、生育意愿、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的关系,国内外都有大量研究成果。
    生育行为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生育行为的转变和生育水平变化趋势;[1][4-5]影响生育行为的因素,如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共同促进了中国生育水平的下降,[1]居住模式影响妇女的生育行为,[6]性别偏好对生育的数量、时间和性别都有重要的影响,[7]劳动参与与生育率的关系。[8]
    生育意愿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总结生育意愿的变化趋势;[9-12]二是研究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年龄、结婚年龄、教育、劳动参与、性别观念、居住地、经济状况、已生育孩子状况、生育政策;[10][13-17]三是探讨了不同人群的生育意愿,如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18]农村独女户的生育意愿,[19]生育意愿的性别差异。[20]
    对生育行为和生育意愿关系的研究则侧重于生育意愿是如何影响生育水平的,很多研究者通过检验生育意愿与生育的关系,得出生育意愿对后续生育行为有重要的预示作用。[21-27]
    目前关于生育水平和生育意愿之间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的影响因素的研究很少。Bongaarts(2001)首先发现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背离现象,并且发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背离的不同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六个原因来解释,意愿高于实际生育水平是因为生育的推迟,非自愿的不孕不育和竞争性因素,意愿低于实际生育水平是因为非意愿生育,孩子的死亡替代和性别偏好。[2]杨菊华(2008)在综述发达国家生育行为和生育意愿研究的基础上,描述了发达国家和中国意愿、行为悖离的现状,分析了背后的原因,并对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的未来走向提出了一些思考。[3]茅倬彦(2009)利用“江苏省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研究”调查数据,验证了Bongaarts提出的生育意愿高于生育水平的三大原因。[28]然而,对于中国妇女生育意愿小于实际生育孩子数的现象,还未有相关的研究对此作出解释。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利用2001年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调查原始数据,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二者之间的差异及影响因素作探索性研究。
    三、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本研究利用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调查原始数据。它是一个全国性的抽样调查,覆盖全国31个省份,调查采用分层、三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样本为15~49岁育龄妇女,规模达39 586人。
    本文的目的是研究中国妇女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之间的差异及影响因素,对于实际生育行为,需要用生育完成以后的孩子数来考察,目前大多数研究均采用40~49岁育龄妇女的情况来代表她们终身生育的状况。但是,最近二三十年我国的各种有关生育率的调查表明,我国妇女35岁以后生育的孩子数量极少,[29]可以认为,35岁以上的妇女基本完成了生育,她们的实际生育数可以代表终身生育水平,将她们的实际生育数与理想子女数进行对比,就可以了解她们意愿和行为之间的差异。所以,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年龄为35~49岁的妇女,这样做也使样本量更大。在删除婚姻状态为未婚(对未婚者未调查生育子女数)和选择理想子女数为“无所谓”的样本,最后有效样本量为17 899。
    本文采用描述统计和Logistic回归的方法探索妇女的初婚年龄、民族状况、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居住地(城乡)、存活孩子状况、生育孩子的性别结构和政策因素(计划生育的四类政策地区)对她们生育意愿和行为之间差异的影响,年龄作为控制变量,除了年龄、初婚年龄为定距变量外,其他均为定类变量。描述统计用到两类指标,一是不同特征妇女的平均理想孩子数和平均实际生育数情况,二是不同特征妇女的意愿与实际生育数差异的分布情况,将理想孩子数与实际生育数之差分为两类,即意愿生育数小于实际生育数和意愿生育数不小于实际生育数。回归分析时因变量为意愿小于行为和意愿不小于行为两类,意愿不小于行为作为参照变量。一般来说,丈夫的人口学特征和社会经济背景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研究发现,丈夫的人口学特征、社会经济特征(如年龄、受教育程度、民族等)并没有显著的作用,对模型解释度的改进也非常小,因此,自变量中并未纳入丈夫的信息。
    四、结果分析
    对生育行为的研究有三个维度:数量、时间和性别。[30]生育意愿也应该包括意愿生育数量、意愿生育时间和意愿生育性别三个方面。[31]由于2001年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调查数据并未对理想生育年龄进行调查,因此,本文只考察数量和性别两方面,并且,在对性别结构差异描述分析的基础上,着重研究数量间差异的影响因素。
    
    本文从个人背景(包括人口学特征和社会经济背景)、生育孩子状况和社会政策三个角度研究其对意愿生育数量和实际生育行为二者差异的影响。个人背景包括年龄、初婚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和居住地性质,生育孩子状况包括生育孩子的性别构成和存活孩子状况,社会政策变量根据郭志刚等(2003)研究政策生育率划分的四大地区确定。[32]
    (一)妇女的个人背景与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差异的关系
    表1展示了不同特征妇女的平均理想孩子数和平均实际生育孩子数情况,表2则是不同特征妇女和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差异的交互分析表,展现了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之间的差异在不同特征的妇女中的分布情况。以下将对分变量具体阐述:
    1.初婚年龄
    在中国,社会普遍认为婚姻是生育的必要条件,婚外生育很难被社会承认,在这种背景下,初婚年龄对妇女的理想孩子数和实际生育孩子数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初婚初育年龄的推迟是生育模式现代化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初婚时间的早晚可以反映婚育观念的现代化程度。初婚时间越晚,说明妇女受现代观念影响越大,越容易摒弃传统的“多子多福”和男孩偏好观念,由此引起的非意愿生育减少;另一方面,初婚时间的推迟缩短了生育期女性的生育时间,过度的推迟会使女性错过最佳生育期甚至造成无法生育(secondary infertility),反映在实际生育孩子数量上表现为生育数量的大大减少。
    表1初婚年龄组展现了各个初婚年龄组的平均理想孩子数和实际生育数的差别,可以看出,随着初婚年龄的上升,理想子女数和实际生育数均呈下降趋势,但实际生育数下降的速度和幅度更大,25岁以前结婚的妇女理想孩子数小于实际生育水平,而25岁以后呈现相反趋势,意愿生育数大于实际生育数。表2是各个初婚年龄组意愿与实际差距的具体分布情况。纵向比较发现,随着初婚年龄的增大,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生育数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而意愿数大于或等于实际数的可能性越来越大。30岁以后结婚的人与19岁以前结婚的人相比,意愿小于实际生育数的比例减小了约40%。
    
    2.受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在各种社会研究中都被当作一个重要的变量,在生育研究领域也不例外。一般来说,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妇女独立自主性越强,生育观越开放,同时对学业和事业的追求缩短了生育期。杨菊华(2008)认为教育程度低的妇女生育孩子可能越多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受长辈生育理念的影响较深,年长者通常倾向于多生、早生孩子;二是开始生育的年龄越早,生育期越长;三是为了得到长辈的经济和非经济支持而较早地开始生育。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较高的生育率,致使生育意愿大于实际生育数量的概率偏低,而生育数量大于意愿的概率偏高。[3]
    与初婚年龄的规律一样,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理想子女数和实际生育数均呈下降趋势,但是行为下降的速度和幅度比意愿大。文盲、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妇女理想子女数都比实际生育数小,而且二者的差距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小。以高中水平为转折点,平均理想子女数开始大于平均生育孩子数。从表2可以看出,妇女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孩子数高于意愿生育数的比例越小,文盲文化程度的妇女该比例接近45%,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妇女仅为不到5%。交互分析表明理想子女数与实际生育数之间的差距和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有关。
    3.民族
    民族对生育行为、生育意愿的影响主要通过文化风俗、经济发展水平、生育政策等因素来实现。少数民族所在的很多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生育政策也相对宽松,生育水平会高于汉族,因此,少数民族妇女生育行为高于生育意愿的可能性也较大。
    少数民族妇女的平均生育孩子数高出汉族0.5以上。少数民族的生育意愿也高于汉族。但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生育意愿均低于实际生育数。表2的结果显示少数民族妇女意愿小于实际的可能性比汉族更大,但两者差距不大,仅为8%。
    4.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是影响生育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2001年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调查未涉及到未婚妇女的生育孩子数,因此本文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删除了未婚妇女。根据Bongaarts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差异提出的六个解释,非意愿生育和非意愿不孕不育是两个主要因素,[2]而婚姻状况则是这两个因素产生的原因之一。具体而言,无论再婚者在再婚前生过几个孩子,再婚后还是倾向于生育孩子以构成完整的家庭,这就造成了实际生育数高于理想孩子数的结果,也可以理解为“非意愿生育”;离婚和丧偶者由于缺乏生育条件,被迫不生育,即非意愿不孕不育,造成生育意愿高于生育行为。
    表1婚姻状况组显示了不同婚姻状况妇女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情况。可以看出,初婚、再婚和丧偶者理想孩子数均低于实际生育数,离婚者相反。丧偶者往往年龄较大,多已完成生育,婚姻生活中断的影响应该较小,呈现出与初婚、再婚者类似的差异。表2婚姻状况组显示了不同婚姻状况的妇女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差异的分布情况。其中,再婚和丧偶者的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生育数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妇女,离婚者比例最低,仅为15.25%。
    5.居住地性质
    居住地分为城镇和农村,城乡是生育行为研究中的重要变量,反映了妇女的社会经济背景。我国城市和农村无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还是在生育政策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城市经济转型快,发展水平高,国家在城市实行“一孩”政策,并严格执行。相反,农村经济转型慢,发展水平低,人们观念也较为传统,国家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少数地区是“二孩”政策。生育政策和社会经济差异的双重影响使得城乡的生育模式存在很大差异,城镇地区生育行为高于生育意愿的概率比农村地区小。
    无论是平均理想孩子数、平均实际生育数还是实际大于意愿的比例,城乡差异均非常显著。城乡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呈相反的趋势,农村的理想子女数低于实际生育数0.4左右,而城镇的理想子女数却高出实际生育数0.15,城镇的理想子女数和实际生育数均低于农村,尤其是实际生育数,城镇低于农村约1个孩子左右。表2展示了城乡妇女和意愿生育数与实际生育数差异的交互分析结果。农村实际生育数超过意愿生育数的比例高达37%,高出城镇地区2倍左右。
    (二)社会政策与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差异的关系
    郭志刚等(2003)根据政策生育率研究将31个省划分为四种类型的地区,一类生育政策地区包括6个省:上海、江苏、北京、天津、四川、重庆,生育政策较为严格,大致以独生子女政策为主;属于第二类生育政策地区的省份有12个:辽宁、黑龙江、广东、吉林、山东、江西、湖北、浙江、湖南、安徽、福建、山西,大致对应一孩政策和一孩半政策;第三类地区包括7个省:河南、陕西、广西、甘肃、河北、内蒙古、贵州,大致对应一孩半政策和二孩政策,二类和三类地区生育政策严格程度中等;第四类地区有6个省:云南、青海、宁夏、海南、新疆、西藏,大致对应二孩及以上政策,生育政策较为宽松。[32]
    从表3可以看出,四类地区的理想孩子数都比实际生育数小,在生育政策严格的第一类地区,理想孩子数和实际生育数的差距最小,不到0.1,从政策严格程度中等的第二类地区起差距逐渐增大,到政策较为宽松的第四类地区差距达到了0.4以上。而且无论是理想子女数还是实际生育数,从第一类地区到第四类地区均呈增大趋势。从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差异的分布情况看(见表4),第三、四类地区意愿小于实际的可能性比第一、二类地区大,第一类地区的比例最小。关于政策如何影响这种差异,还需要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作进一步的检验。
    (三)生育子女状况与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差异的关系
    生育子女状况包括孩子的性别结构和存活子女状况两个方面,表5是不同孩子性别结构和不同孩子存活状况的妇女的平均理想孩子数和平均实际生育数情况。表6是子女状况和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差异的交互分析,展示了这种差异在不同子女性别结构和不同存活子女状况的妇女中的分布情况。
    1.孩子的性别结构
    意愿性别结构也是研究生育意愿的一个重要维度,通过计算意愿生育率和实际生育率发现,实际生育率中的性别偏好强于意愿生育率中的性别偏好。2001年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调查数据显示,35~49岁妇女的意愿生育性别比为103.82,而她们实际所生孩子的性别比为112.34,大大高于理想性别比。而实际生育中较强的性别偏好更容易导致“非意愿生育”,是造成实际生育水平高于生育意愿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当一个人在陈述理想的子女数量的同时,可能具有明确的对子女性别的期待(如一个儿子或一儿一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头一胎或两胎没有获得理想的子女性别,夫妻也许继续生育,直到达到理想的子女性别构成为止。[3]
    表3不同生育政策地区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和平均实际生育数情况 
    


    表5显示,单一性别家庭的理想子女数大于实际生育数,而双性别家庭则相反,理想子女数均小于实际生育数。只有男孩和只有女孩的家庭又有不同,只有男孩的家庭的平均生育子女数与平均意愿子女数的差距(0.15)大于只有女孩的家庭(0.07)。双性别家庭中,性别均衡家庭的差异远远小于性别结构不均衡的家庭。意愿生育数与实际生育数差异的分布情况显示(见表6),拥有的女孩数大于男孩数或男孩数大于女孩数的妇女意愿低于实际的比例达到75%以上,而单一性别家庭意愿小于实际的可能性较小。
    分析结果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性别偏好对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差异的影响。女孩数大于男孩数和男孩数大于女孩数的家庭的实际生育数远超出意愿生育数的现象反映了一些地区的妇女通过多生多育完成对性别结构的追求。
    2.孩子的存活状况
    子女的存活状况关系到妇女的理想子女数能否实现,根据Bongaarts提出的孩子死亡替代理论,如果子女的存活率较低,妇女则会通过多生的途径来达到理想孩子数,导致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生育数。
    表5显示,两种不同存活子女状况的妇女平均理想子女数都比平均实际生育孩子数小,同时生育子女未全部存活的妇女的实际生育数和理想子女数均高于子女全部存活的妇女,但前者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差异(1.54)也大于后者(0.44)。从意愿与实际差异在不同类型的妇女中的分布来看(见表6),有未存活子女的妇女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的比例高达80%,而子女全部存活妇女的比例仅为28%,两者差别非常明显。
    (四)回归分析
    通过以上的描述分析发现,影响妇女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因素主要有:妇女的个人背景,包括个人特征(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等)和社会经济背景(居住地性质),社会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生育孩子状况(孩子性别结构和孩子存活状况)。但是,描述统计仅检验了每个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单独的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为了进一步检验相关变量与生育意愿、生育行为的差异的关系,采用回归分析法探讨各个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独立的关系。本部分建立三个回归模型将各类变量逐步纳入,模型一考察个人背景与生育行为和生育意愿差异的关系,模型二考察生育政策对差异的影响,模型三则侧重考察已生育孩子的状况对差异的解释作用。
    可以看出,随着自变量的增加,模型优度也在不断增大,加入生育政策变量后,模型的解释度提高了6.4%,并且政策的影响是显著的,而已生育孩子的状况将模型的拟合优度提高了19%,其中16%归功于孩子的性别结构,说明孩子的性别结构是解释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差异的重要变量。
    1.个人背景
    个人背景的一系列变量中,年龄和初婚年龄变量是连续变量,其余为分类变量。三个模型中,教育程度(除大专及以上)和民族状况变量的显著性发生了变化,民族的影响方向甚至发生了改变,其他变量的显著性和影响方向均保持不变。年龄作为控制变量也有显著作用。随着年龄的增大,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数的可能性也增大。以下是分变量具体分析模型结果:
    (1)初婚年龄
    回归结果表明,随着初婚年龄的增大,实际生育水平高于意愿生育水平的可能性在降低,模型三显示,初婚年龄每增大一岁,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生育数的概率降低了9%。这与描述统计的分析结果一致,初婚年龄的推迟不仅反映了女性生育观的转变,也缩短了女性生育期,从而促进了实际生育水平的降低。
    (2)受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在模型一和模型二中都表现出与生育行为大于生育意愿的概率的线性关系,模型一显示,与文盲相比,从小学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妇女,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生育数的概率依次降低了18%、28%、34%和72%,模型二的结果与模型一差别不大,反映了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行为大于生育意愿的可能性越低。模型三中,由于新加入生育孩子状况变量对差异的解释,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变得不再显著,但影响方向仍然是负向的,即小学、初中和高中文化程度的妇女与文盲相比,实际大于意愿的可能性小,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仍然非常显著,与文盲相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妇女实际大于意愿的可能性显著地降低了57%。以上结果表明,文化程度虽然与生育意愿、生育行为的差异有较大的相关性,但并不是线性相关关系。
    
    (3)民族
    对民族状况的描述统计结果显示出汉族和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意愿、生育行为以及二者的差异都存在不同,并且少数民族妇女的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数的可能性更大,模型一虽然证实了这种结果,但是模型二和模型三在纳入生育政策和孩子状况变量的情况下,民族的影响消失,汉族妇女与少数民族妇女并没有明显差别。
    (4)婚姻状况
    回归结果显示,与初婚者相比,再婚者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生育数的概率显著地提高了,离婚虽然没有显著影响,但影响方向是负向的,即离婚者比初婚者实际大于意愿的可能性更小,丧偶者实际大于意愿的概率更大。丧偶者相对于离婚者年龄较大,调查时基本上完成了生育,实际生育数更有可能大于意愿生育数。
    (5)居住地性质
    三个模型均表明,城乡差异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差异有显著影响,模型三中,与农村妇女相比,城镇妇女生育行为大于生育意愿的可能性显著降低了40%,这与描述统计的分析结果高度一致,说明城乡变量是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差异的重要预测变量。
    2.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变量是根据地区差异划分的,四类地区是由郭志刚等(2003)研究政策生育率依据生育政策的松紧程度划分。[32]模型二纳入生育政策变量后模型的拟合优度增大,并且不同的生育政策表现出了与生育意愿、生育行为差异的显著相关,与第一类生育政策较为严格的地区相比,第二、三、四类地区的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生育数的可能性更大。但是,加入生育孩子状况变量后,第二类地区和第四类地区变得不再显著,仅有第三类地区与第一类地区相比存在明显差异,说明生育政策对生育意愿、生育行为的差异产生了影响,但是存在地区差异,而且并不存在随生育政策的宽松程度而出现的线性关系。
    3.生育孩子状况
    模型三纳入了妇女生育孩子的情况,包括曾生孩子的性别结构和存活状况。根据Bongaarts(2001)对生育水平高于生育意愿的解释,性别偏好和孩子的死亡替代是两大主要原因。[2]该模型检验了这两个假设。
    (1)孩子性别结构
    由回归结果可知,妇女生育的孩子性别结构对模型的拟合优度改进度最大,说明孩子的性别结构是影响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主要因素。模型三显示,与只有男孩的妇女相比,只有女孩的妇女实际生育数量大于意愿的概率增加了48%;对于性别双全但结构不均衡的家庭,妇女的生育行为大于生育意愿的可能大大提高,分别高出只有男孩的妇女21.72倍(女孩大于男孩)和10.69倍(男孩大于女孩),拥有男女孩数相等的妇女实际生育数量大于意愿的可能性也比只有男孩的妇女高37%。
    以上结果反映了中国社会存在的强烈的性别偏好,同时也反映了性别偏好和性别选择是非常复杂的社会行为,既不能简单地用“生男即止”来形容,也不能用只有男孩就是理想孩子性别结构来反映,它可能表现为男孩偏好,也可能表现为两性偏好,或者是性别双全基础上的男孩偏好。[7]女孩大于男孩的家庭妇女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数的可能性是最高的,这可以用农村中存在的“生男即止”现象来解释,在一些农村或落后地区,大多数超生行为都与想要一个男孩有关,[17]人们往往为了要一个男孩而不断生育,造成实际生育数远远高于意愿数。男孩大于女孩的家庭妇女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数的可能性也相当高,这有可能是男孩偏好引起的,也有可能是在满足了男孩需求后追求性别双全。只有女孩的妇女生育下一个孩子的可能性和动力要大大高于只有男孩的妇女。男女孩相等的妇女更表现出了实际生育过程中的“儿女双全”倾向。
    目前很多研究也证明了妇女实际生育水平高是由于性别偏好引起的,性别结构的偏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生育的数量,如果在达到有限的理想子女数之后仍然没有得到理想的性别构成,育龄夫妇可能会再生育,[17]因此多生多育是达到理想性别结构的手段。[17]陈卫(2002)根据1997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数据估算,如果消除性别偏好的影响,1993-1997年生育率可以下降11.4%,二孩生育率可以下降36%,三孩生育率可以下降51%。[7]可见,性别偏好是实际生育孩子数大于理想孩子数的主要影响因素。
    (2)孩子存活状况
    孩子的存活状况是影响妇女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孩子是否存活关系到意愿数量能否达成。从模型三看出,与生育的孩子全部存活的妇女相比,生育的孩子未全部存活的妇女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生意数的可能性要大,它发生的概率是意愿不小于实际的约5倍。可见,孩子的存活状况是影响妇女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孩子是否存活关系到意愿数量能否达成。
    五、结论与讨论
    性别偏好是导致生育行为大于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很多学者通过研究得出:家庭为了满足理想的性别结构而继续生育,多生多育是获得理想孩子性别结构的一个主要途径。[3][28]因此,有性别偏好的家庭实际生育孩子数大于理想孩子数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妇女的个人背景、生育孩子状况和生育政策都对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差异产生重要影响。深入探究35~49岁妇女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悖离的现象发现,妇女的年龄对实际生育数大于意愿数有正向影响;随着初婚年龄的上升,妇女实际生育水平大于意愿生育水平的可能性降低,意味着结婚时间越早,妇女的生育孩子数越有可能大于意愿孩子数;教育程度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差异显著相关,但是当纳入孩子性别结构和存活状况变量时,仅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妇女与文盲相比有显著差异;民族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差异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城乡差异显著,农村地区实际生育水平更有可能高于意愿生育水平;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差异有影响,但是存在地区差异,并且这种影响与政策的松紧程度并不成线性关系。
    生育的子女能否完全存活也是妇女决定是否再生育的重要因素,生育的子女未能完全存活的妇女更容易继续生育以达到理想生育数,从而导致实际生育水平高于意愿生育水平。
    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还存在一些局限性。2001年的生殖健康调查关于妇女特征尤其是社会经济特征的信息较少,像职业、收入、迁移流动等可能对妇女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差异产生重要影响的变量未能被纳入其中,使得本文在这些方面的分析受到限制。
    在中国,随着避孕技术的普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非意愿生育的发生,同时,较低的婴儿死亡率也减少了家庭替代孩子死亡的生育。[28]那么,性别偏好成为解释中国妇女生育水平高于意愿水平的主要因素,本文仅用孩次结构来考察性别偏好的影响,如何将性别偏好变量进行度量以更好反映性别偏好的作用,是本文仍需改进的地方和今后研究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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