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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育政策微调的不可行性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7 《青年研究》(京)2008年8期第1~9页 庄渝霞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在不少省份“双独”或“单独”子女可以生育二孩的政策规定是否贯彻执行,应当慎重对待。执行微调确实存在一定的挑战性和风险性。只有取代微调的养老手段及配套措施的实施,才有望达到一孩并不比二孩差的赡养效果。
    作者简介:庄渝霞,厦门大学。(厦门 361005)
    目前,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主张主要有三类:一种是提倡进行根本性的调整,即提倡放开二孩生育,二孩政策的提法很多,区别主要体现在对生育年龄、生育间隔的主张不同上(马瀛通等,1993;李涌平,1996;李建新,1997、2000;“21世纪中国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2004;刘日,2005;曾毅,2006);一种是提倡微调①,即倡导双方是独生子女或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二胎(陈友华,1999;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2000;陈友华、陆建新,2003;周长洪,2005;田雪原等,2005),事实上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应是法律上认可的政策②;一种是提倡更为严格的限制生育的政策,倡导仍把人口数量控制作为首要目标(王涤,1998;周皓,2000;尹文耀等,2001;叶文振,2002;黄荣清等,2004;李小平,2004)。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南开大学人口所、联合国等都对中国未来人口发展进行模拟,结果表明当前全面实行二孩生育的政策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它将逾越中国最大的可容人口数16亿的界线(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2000);一部分学者也对倡导收紧生育政策的理由进行充分阐述,希望能消除性别偏好,以期生育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能与城市保持一致性,尽快摆脱人口包袱。
    目前,全国有27个省、市、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允许夫妇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7个省计划生育条例允许在农村地区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因此,允许独生子女夫妇生育二孩,这是现行生育政策的应有之义。如果全国城乡从现在起,普遍执行“夫妇双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二孩”这一规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二孩生育的比重,这实际上起到了政策微调的作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2000)。该课题组通过人口模拟,认为在现行生育政策基础上,全国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二孩和允许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包括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这一方案具有一定风险性),都不会逾越但逼近中国最大可承载人口目标(16亿人口)。
    本文对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或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对生育政策起到微调作用的这一规定是否付诸实践进行探讨,以期更多学者和决策者审慎对待这一事关中国人口发展的重要议题。
    一、微调涉及的群体是谁?
    目前,对生育政策微调所涉及的独生子女的比例、婚配概率及规模进行研究的屈指可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2000)分城镇和农村对全国独生子女比例及“双独”和“单独”③ 子女婚配概率进行测算。同年,杨书章、郭震威(2000)比较系统分析了中国独生子女数量、城乡分布状况及“双独”婚配概率,分别用婚配概率法和政策生育率仿真法计算了“独生子女生二孩”可能引起的政策生育率波动,并分析对中国人口发展目标的影响。郭志刚、刘金塘和宋健等人(2002)通过取消“四二一”家庭定义中的一些限制条件,估计现行生育政策条件下子女一代队列的终身独生子女比例,计算了不同时期成年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比例,在此基础上估计了时期城乡成年人口按独生子女属性划分的不同类型婚姻组合的期望概率。齐险峰和郭震威(2007)把“四二一”中的中间代“二”视为一对独生子女夫妇,对“四二一”家庭和广义“四二一”家庭规模进行微观仿真,认为从全国范围看,“四二一”家庭及广义“四二一”家庭数量并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非农业人口。
    上述学者对独生子女的比例和婚配概率进行了测算,那么,“双独”或“单独”子女所占的比例及婚配概率到底多大?一旦执行微调这一政策,主要发生于哪些群体,是城镇群体还是农村群体?以及这一政策微调对现有政策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何?
    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估计的数据为例(见表1),20世纪80年代以前,城镇独生子女比重约为30%,农村不到5%;到1995年,城镇独生子女比重达到65%左右,农村为10%左右。显然,随着时间推移,城市独生子女逐渐增多,到1995年时就已占据了三分之二左右;而农村的独生子女数目较少,由于80%的人口在农村,所以比例小并不意味着人口数量少。为了分析的方便,假设城镇与农村不进行通婚。从表2可以看出,出生于1991-1995年城镇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婚配概率为40.71%,而农村是0.88%;城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婚配概率已达87.08%,而农村是18.39%。
    
    再以郭志刚等人对时期成年人口的各类婚姻概率计算数据来看(见表3),城镇“双独”婚姻的概率在20%水平上维持的时间为23年,城镇“单独”④ 婚姻概率保持在近50%的水平上。农村“双独”婚姻概率比较小,而“单独”婚姻概率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提高,至2045年达到39%,以后便稳定在这一水平上。
    
    
    显然,微调涉及的群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探讨,当进行“双独”微调时,涉及群体主要是城镇居民。当进行“单独”微调时,涉及的群体不但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村居民。考虑到中国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数量差距大的现实,“双独”微调单从城市来看的话,涉及面较广,从农村来看,涉及面较窄,但人口基数不小;“单独”微调从城市来看的话,涉及面更广,从农村来看,涉及面有所扩展,人口基数仍然不小。
    但是,这里有一种情况受到忽视,那就是全国有27个省实行“一孩半”⑤ 政策。由于城市是实行一孩政策,因此,微调的实际调整力度如表2、表3所示。由于农村是实行“一孩半”政策,所以,在不实行微调的情况下,农村仍有一半左右的夫妇(正常情况是100∶(100+107)这一比例)享受生育第二孩的政策。如此,在农村生育政策进行微调的涉及面其实更窄。如表4所示,微调在农村的实际微调概率,因为“一孩半”政策的同时作用,只有原有婚配概率的一半左右。
    二、微调是否适宜?
    在提倡进行人口微调的呼吁声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人口老龄化问题。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大家都为之惊恐,原因有两个:一是说健全的社会保障在短时期内无法马上构建起来,中国须依靠家庭养老;二是说孩子太少,风险大,若出现大规模的“四二一”家庭模式,则会增加后代的赡养负担。笔者认为,这些担忧是必要的,但不少学者似乎忽略了微调的后果。我们须明确的一个道理是,解决养老问题仍然局限于通过增加人口数量而非提高人口质量的传统思维,将后患无穷。
    (一)现行生育政策下中国人口发展趋势是逼近人口最大可承载容量
    从改革开放至2005年,中国人口年净增人口呈逐年减少趋势,人口自然增长率也逐年下降,但人口总数仍是惯性增长⑦。图1是1978-2005的实际人口数与1978-2010年的人口数预测值图,结果表明预测值跟实际值高度拟合,几乎处于同一条线上。如此,笔者对2006-2050年的人口数进行预测(见表5),从预测结果可以看出,按照中国人口增长的自然惯性,至2018年就突破了14亿,2031年就突破了15亿,至2044年的时候,中国人口就会逾越最大可承载人口数16亿的界线,而后几年仍呈增长的趋势。
    
    在维持现有生育政策情况下,中国人口发展态势已经相当不容乐观。如果再执行微调,人口数量将在一定程度上上升,上升幅度大小与采取“双独”微调或“单独”微调政策有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针对三种微调情况,即从现在起全国普遍实行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二孩的政策;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允许全国城乡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包括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二孩;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折中方案,即在城镇允许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在农村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二孩,对人口进行测算,结果表明三种微调方案都将使中国人口逼近最大可承受人口界线(16亿人口)。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15-16亿的人口界线并不意味着我们过着小康或富裕水平的生活,只意味着在生存水平上徘徊的人口数量界限。如果我们再考虑到现有统计数据的水分、流动人口的超生行为、生育意愿的强烈、生育水平下降的不稳定性,那么我们对微调结果应有更慎重的考虑。陈友华(1999)曾指出“中国目前的政策生育率大约在1.6左右,而实际生育率可能在2.0左右,两者之间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当政策生育率调整到2.0,也即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时,虽然实际生育率不可能同比例的增长,但实际生育率因政策生育率的上升而提高则是可以预期的。在此情况下,实际生育率很可能上升至2.3的水平,这意味着在可预见的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人口将继续增长下去,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提出的中国的极限人口为16-17亿将很快被突破”。所以,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关于执行只生一胎的政策是一代人的事,大多数省份规定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可生育第二孩,只是大多数人并不很清楚这一规定。而21世纪以来,独生子女有的已进入婚姻殿堂或正处于婚配阶段,若执行微调这一政策规定,将在何种程度上对人口总量产生影响,是我们不得不进行预估,而后慎重考虑是否执行微调的先决条件。
    
    (二)加剧城市和农村养老的不平衡
    假设在资源、环境、生态可以承载的人口数量极限内,社会可以提供充分就业岗位情况下,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微调,城市和农村家庭有一孩和二孩的格局将发生什么变化呢?从表6可以看到,假若全国普遍实行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二孩的政策,在2011-2020年期间,城镇家庭有两个子女的比例为40.71%,而农村家庭有两个子女的所占比例为48.76%。假若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允许全国城乡只要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包括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的话,在2011-2020年期间,大部分的城市家庭可以有两个子女,而农村家庭有两个子女的所占比例为57.82%。假若是在城镇允许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在农村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二孩的话,在2011-2020年期间,城镇有两个子女的家庭占40.71%,而农村也有57.82%的家庭符合此条件。
    显然,微调的焦点在于一孩与二孩的养老作用比较,以期通过扩大二孩家庭的比例以缓解养老重任。这就迫使我们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农村和城市的养老现实及养老重点;二是人口数量与人口质量的内在关系。具体而言,一是执行微调对城市的调整面挺广,但城市养老需要以二孩的方式解决吗?城市生育二孩会真正起到缓解城市养老的压力,还是反而是一种负担呢?二是执行微调对农村的调整面相当小,有必要大动干戈通过调整生育政策这一可能在人们心中造成政策不稳定形象的人心惶惶的方式进行吗?讽刺点讲,是否有点“雷声大而雨点小”的意味呢?
    
    为了解决上述疑惑,必须先分清城市和农村养老需求的重点。我们可以把孩子的养老作用划分为三类:一类是经济养老,也就是孩子通过经济上的反哺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保障;一类是照顾养老,这就是孩子在老年人面临日常生活照顾、医疗照顾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一类是精神养老⑨,有些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老年人对于孩子的需求更多来自于精神上的依赖和慰藉。事实上,城镇和农村的养老需求是不一样的,城镇家庭具备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他们的养老问题主要是生活照顾问题。而农村的养老问题不仅仅是生活照顾问题,更主要的是生存问题。因此,城市家庭多育的养老功能重点体现在生活照顾上,而农村家庭多育的养老功能重点体现在生存支持上。
    在现行生育政策不变基础上,不管是实行“双独”或“单独”微调,城市家庭有两孩的呈扩张趋势,而农村仍有一半左右的家庭只有一孩。那么,原有照顾农村的生育政策,不再具有明显的城乡区别对待特征,而是将生育人群划分为符合条件生育二孩和只能生育一孩的两类家庭,这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农村在自我养老、社会养老很薄弱的情况下,仍有一半左右的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显然在家庭养老方面不具备特别的优势,因为在当前一系列配套措施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年轻时抚养二孩的付出再到年老时得到二孩的赡养还是比一孩划算。而考虑到城市的养老保障、社会福利等各方面都优于农村的事实,那么生育政策调整后的情况将意味着,城市家庭在拥有了自我养老、社会养老的基础上,又具备了家庭养老的优势。
    其实,虽然对城镇家庭而言,生育二孩的作用更多是生活照顾需要,但有研究表明,老年夫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子女日常生活照护的。所谓“四二一”的三代人结构并不一定对老年人的日常照护构成重大威胁,如果日常生活照护并不包括医疗护理的话,成年子女,无论有兄妹与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能承担照顾老年人的责任的(林戈等,1999)。所以,通过微调的方式解决城镇老人的生活照顾问题,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而对农村家庭而言,生育一孩或二孩的焦点更多集中于生育男孩或女孩上。由于男孩的效用远远超过女孩,所以,至少生育一个男孩是农村的最低要求,农村男孩的养老作用更多体现在经济养老方面,是生存和面子的根本。在当前农村缺乏储蓄养老、投资养老的观念和条件的情况下,二孩的赡养能力无疑会超过一孩的赡养能力。但是,当一个社会人口数量过多,往往降低了个人的抚养能力,特别在农村抚养条件落后于城镇的情况下,农村小孩的赡养能力往往不如城市。再考虑到人口数量多往往又是农村多育而导致的后果,农村人口多往往又导致农村贫困和人口整体素质偏低的原因,所以,通过多育方式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不是根本途径,只有创造、培养良好的改变农村多育行为的条件,才能解决人口数量与人口质量的矛盾,才有望以孩子少而赡养能力强的方式,满足农村养老需要,促进农村向城市的生育方式转变。
    通过以上分析明了,“双独”微调的发生群体主要在城镇居民,“单独”微调的发生群体同时并存于城镇和农村居民,这使得城市有二孩的家庭数量呈增长趋势,而农村仍有一半左右的家庭却只有一孩,这削弱了原有生育政策照顾农村的本意,加剧了农村和城市在养老方面的差距和不平衡。
    (三)趋同⑩ 心理——微调可能引发大面积的生育趋同行为
    如上所述,无论是选择“双独”或“单独”微调,在城镇有二孩家庭的比例将越来越大,甚至可能超过农村。我们假设婚配是在城镇范围内进行的,那么城市家庭的二孩生育将相当普遍,在2011-2020年城镇的双方独生子女概率就达到40%多,而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概率就达到87%多。而且,还有几个城市,如北京、上海等由于实行严格的一孩政策(不管城市或农村都只能生育一孩),其独生子女的规模更是可观。这一强大的二孩生育阵势,所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低估的,它必定会对农村生育行为产生强有力的负面影响。原先城市只生一孩的政策规定,其目的旨在以城市先进的生育文化对农村的生育文化形成示范作用,从而影响农村的生育观念和行为。如今,“双独”或“单独”就可生育二孩在城市的大面积开花,将与农村形成显明对比,对占大约一半左右只有一孩(男孩)的农村家庭而言,现有孩子数目(一孩)与理想生育目标(二孩或儿女双全)仍存在差距,在城市及农村大面积的“二孩”家庭的影响下,他们也会想尽办法向“一男一女”的理想生育目标靠近,而一部分头胎是女孩的家庭,原先有一部分可能放弃再生育一孩的机会,同样在城市和农村二孩家庭的“示范”作用下,也会争先恐后地安排第二孩生育。
    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及受趋同心理影响下的人口突增的事实并非没有。在1980年,全国开始实行“一胎化”的紧缩生育政策,结果使得1981年、1982年的总和生育率回升2.63和2.86个百分点。为了缓和生育率上升趋势,在1984年又下达了修正和完善“一孩”政策的“开口子”政策,结果又是适得其反。在开小口的同时并没有刹住大口,而是引起了人口增长的回升。结果,“1980年到1984年平均每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1000万以上,1985年降到200万,1986年四川省对9个县1-4月份出生的100354人的调查,一胎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3.07%,二胎率上升了12.93%,多胎率上升了0.14%。……广西1986年6月初对31个县市280个村民小组42213人的抽样调查,1-4月份出生的216人中,属于三胎及三胎以上的有97人,占44.9%,多胎生育率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2%……陕西1986年5月底对两个县15266人的抽样调查,40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中,存活两个以上孩子的比重高达60.5%。在二胎生育已经相当普遍的情况下,1986年1-4月多胎生育的比重仍然有增无减,从1985年的11.4%上升到12.32%”(马宾,1987)。上述事实表明,开小口子政策引起的后果是不但使二胎生育率提高,而且不能制止多胎生育的增多,导致政策调整后生育的反弹。杨书章与郭震威(2000)也指出:“允许独生子女夫妇生育二孩对生育率的最大影响可能并不在该事件本身,而是它的社会心理影响。独生子女夫妇生育二孩是现行政策的一部分,并不是政策的调整和改变,只不过现在到了兑现期而已……但是这种政策兑现可能给人以政策松动的误解而导致不符合该政策的夫妇超生增加,导致生育率过分反弹。这应引起足够的警惕,否则后果是很难估计的”。所以,我们应该对一切“理想”性的生育政策调整可能引起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政策的稍微改变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并非简单的人口数量计算,它还与生育文化和生育心理直接相关。
    三、生育政策的走向如何?
    当前不少地方已在号召不知情的符合生育第二孩的“双独”甚至“单独”的夫妇安排第二孩生育的做法,可能给周围带来一系列连锁影响。中国人生“龙凤胎”,即达到一男一女的理想生育目标的愿望仍然非常强烈,为了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有的独生子女家庭甚至还特意寻找另一独生子女家庭以期达到有两个儿孙的完美目标。甚至,有的地方已公开模仿和实行“放开二孩”的生育政策。在这一局势下,针对中国不容乐观的人口形势,我们不但要对全面实行“放开二孩”这一做法的后果进行严肃、科学分析,也有必要对“微调”的效果和后果进行慎思。为了体现城乡生育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我国生育政策应从城乡分化体制走向一体化,实行城乡“每对夫妇只生育一孩”的政策,是中国摆脱片面追求人口数量而忽视人口质量的错误观念,选择轻松赶超发达国家的理想途径。但由于一孩政策的实行可能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衡更严重的结果,因此,目前尚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维持现有生育政策不变是更切合实际的做法,对稍微放松而实行“二孩”的做法严加把控,杜绝微调的不良暗示和示范作用,并且创造条件引导人们选择生育一孩。
    注释:
    ① 微调是指允许双方是独生子女或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二孩,无形中对生育政策起到微调作用。
    ② 绝大部分地区规定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间隔几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
    ③ “双独”是指夫妇双方者是独生子女,“单独”是指夫妇一方是独生子女。
    ④ 注意区别中国计划委会员“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与郭志刚、刘金塘、宋健等人对单独的界定。前者的“单独”是包括“双独”这一群体的,后者的“单独”不包括“双独”这一群体。
    ⑤ “一孩半”政策是指农村地区,如果第一孩是女孩,则隔几年后可以再申请生育第二孩,如果第一孩是男孩,则不能再生育。
    ⑥ 实际发生概率是指在以出生性别比为107∶100的基础上进行计算的。由于农村第一孩为男孩的家庭不可以再生育第二孩,所以,微调只对第一孩为男孩的家庭起政策微调作用。以双独这一列中1991-2000年的农村婚配概率为例。计算过程如下:此类家庭比例为107∶(100+107)。因此,实际发生概率是0.01*107/(107+100)=0.005。
    ⑦ 1978-2005年的人口总数在此略过,数据来源于各年《中国统计年鉴》。
    ⑧ 农村二孩的计算是在出生性别比为107:100的基础上进行的。以情况一(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列中1991-2000年的农村二孩为例,该计算过程如下:通过表5可以知道,1991-2000年农村双方独生子女的婚配概率是0.0001。那么,在另0.9999的家庭中按照出生性别比为107∶100来估算,其中,生育第一孩为男孩的家庭比例为107/(107+100)*0.9999,生育第一孩为女孩的家庭比例为100/(107+100)*0.9999=0.4830。由于农村第一孩为女孩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因此,农村有二孩的家庭所占比例为0.0001+0.4830=0.4831。其他情况以同样的方式计算。
    ⑨ 精神养老并不是不重要,但相对于经济养老和生活照顾问题,这属于更高层次的一种需求,在根本性的需求无法满足之前,更多关注精神养老显得不切实际。
    ⑩ 李银河在乡村生育文化的分析中提及了农村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那就是追求生育上的“趋同”。笔者认为,趋同或从众行为对人们的生育形成一定压力。
    参考文献:
    [1] 马瀛通:《人口控制实践与思考》,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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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建新:《不同生育政策选择与中国未来人口》,《人口研究》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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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顾宝昌牵头的“21世纪中国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2004年6月在中国人口学会“人口预测分析研讨会”(河北)上宣读交流研究报告。
    [5] 刘日:《“奖一,放二,禁三”——关于调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华东经济管理》2005年第11期。
    [6] 曾毅:《试论二孩晚育政策软着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7] 陈友华:《中国生育政策调整问题研究》,《人口研究》1999年第6期。
    [8]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人口研究》2000年第3期。
    [9] 陈友华、陆建新:《中国生育率的地区差异及其政策选择》,《人口与经济》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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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田雪原、王金营、李文:《“软着陆”:中国人口发展战备的理性选择》,《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2期。
    [12] 王涤:《21世纪中国人口发展战略试控》,1998全国中青年人口科学讨论会论文。
    [13] 周皓:《低生育率条件下的中国人口控制》,《人口与经济》2000年第5期。
    [14] 尹文耀、李芬、李卫:《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选择——以浙江省为例》,《人口与经济》2002年第3期。
    [15] 叶文振:《数量控制:21世纪中国人口生育政策导向》,《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年第1期。
    [16] 黄荣清等:《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人口》,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
    [17] 李小平:《论中国人口的百年战略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3期。
    [18] 杨书章、郭震威:《中国独生子女现状及其未来人口发展的影响》,《市场与人口分析》2000年第4期。
    [19] 郭志刚、刘金塘、宋健:《现行生育政策与未来家庭结构》,《中国人口科学》2002年第1期。
    [20] 刘险峰、郭震威:《“四二一”家庭微观仿真模型与应用》,《人口研究》2007年第3期。
    [21] 林戈等:《建立以家庭和社区服务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人口研究》1999年第2期。
    [22] 马宾:《论中国人口问题》,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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