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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工资结构及其就业规模变化的收入分配效应:1988—2007(一)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经济研究》2012年第6期 夏庆杰 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本文使用1988年、1995年、2002年、2007年CHIP城镇入户调查数据考察国有单位工资结构及其就业规模变化的收入分配效应。为此,本文采用了分位数回归方法、以多重分位数回归为基础的Machado & Mata(2005)反事实分解方法及作者扩展了的方法。各结果表明:国有企业就业份额大幅度下降导致中国城镇工资收入差距显著下降;然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改革完成以后,国有企业工资高于非国有企业的幅度及其不合理部分大幅度上升,其结果是城镇工资收入差距扩大。

关键词:国有单位,城镇工资收入差距,分位数回归,反事实分析

作者简介:夏庆杰,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大学经济与人类发展研究中心; 李实,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宋丽娜,英国诺丁汉大学社会学与社会政策学院; Simonn Appleton ,英国诺丁汉大学经济学院

一、导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国有经济部门的工资决定因素和规模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国有部门特别是国有企业部门的工资支付体制越来越趋于市场化,另一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国有企业数量及就业份额大幅度缩减。但是国有企业部门依然控制着中国的主要经济命脉。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特别是国有垄断企业和其它企业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也在快速扩大。据国家发改委(2007)报告,工资收入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之间的人均工资之比已经由1990年的1.76倍上升到2005年的4.88倍,其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平均工资年增长幅度分别为15.3%、13.5%、12.9%,金融保险业、邮政通讯业、水电供应业的平均工资年增长幅度同期更高一些,分别为20.2%、17.0%、16.4%。陆正飞等(2012)根据1999-2009年上市公司数据发现中央国企的职工工资高于地方国企,地方国企的工资又高于非国有企业。这就引出了本文所考察的问题,即国有部门,特别是国有垄断部门工资支付体制及其就业规模的变化究竟对城镇工资收入分配差距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很显然,搞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分解出国有部门工资支付体制及就业份额的变化各自对城镇工资收入差距的影响。为此,我们使用具有全国代表性的1988年、1995年、2002年、2007年中国家庭收入项目(China Household Income Projects,CHIP)城镇入户调查数据,及Machado & Mata(2005)提出的反事实分解方法(及作者对该方法的扩展)分解出国有部门工资支付体制变化和就业规模变化对工资收入差距的影响。

二、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部门工资体制及规模的变革和现状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是根据国家工资制度制定的,其中职工的职称级别是工资的最主要决定因素,而职工的生产特征如受教育程度和技能得到的经济回报较低(Knight & Song,1993;Zhang et al.,2005)。中国政府从1981年开始允许国有企业根据盈利状况实行浮动工资制度。1984年10月,中共第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经济体制改革决定”。根据决定的精神,政府一方面在双轨制下增加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有限度地放松了对于工资的严格管制,允许经营效益好的公司提高工资水平,可以对那些为企业创造较高经济效益的职工支付较高一些的工资,这使得职工工资收入出现了差异化(戴园晨,1994)。尽管开始时规定国有企业的浮动工资(奖金)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5%,但是后来这个限额被逐渐取消(Meng,2000)。由于预算软约束和不用承担经营风险,国有企业经理的经营目标不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而是国企职工的奖金福利最大化,甚至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也不惜通过银行贷款给职工发高额奖金(Walder,1987,1989)。事实上,国有企业经理也具有提高其职工工资和福利的内在动机,但是政府一直在限制国有企业经理层和职工之间的工资差距。1986—1992年期间,国家规定即使是经营好的国有企业,其经营者年收入也要限制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年收入的2—3倍(陈冬华等,2005)。尽管1986年以后允许国企内部工资分配可以有较大差距,但是由于很难鉴别不同职工生产效率上的差别,最后浮动工资部分(即奖金)基本流于平均分配(Meng,2000)。Meng(2000)根据1985—1992年的企业调查数据发现:在国有企业里,利润留成是工资的主要决定因素,职工劳动生产率对工资没有影响;而在私有企业,情况则恰好相反。因而除了奖金和各种补贴不断增加,国有企业的工资决定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大规模国企改革以前没有什么变化。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国有企业改革对城镇劳动力配置体系市场化产生了巨大影响。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加快,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旨在全面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此后中国实施了一系列深入的改革措施,如取消计划内指标、统一税制、紧缩银行贷款等,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国企改革。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人浮于事,很多国有企业靠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度日,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大批国企经营亏损。新改革政策的实施对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来说是雪上加霜。面对亏损日渐增加的国有企业及由此造成的日益沉重的财政包袱,中国对12万多家国有企业进行了减员增效、“抓大放小”的改革。结果是到2003年底国企下岗职工达2818万人(国务院新闻办,2004),国企雇员数量减少了50%,国企数量由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12万多家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2万家,减少了74%(Naughton,2007)。与此同时,政府也开始进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中心的国企改制,并加强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大型国有企业的地位。改革和重组后国企的职工工资及奖金大幅度上升。即使在大规模裁员期间,国有企业仍然提高了未下岗职工的工资(Appleton et al. 2005;白重恩等,2006)。国家发改委(2007)报告认为1990—2005年期间国有垄断企业和非垄断企业之间工资差距急剧扩大,陆正飞等(2012)根据1999—2009年上市公司数据发现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高于非国有企业。

2003年6月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央属国有企业实施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即国资委每年根据各个国有企业以往年份的工资开支总额分别与它们谈判下一年度的工资包干总额;后来地方国资委也对其所属的国有企业实施了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有效地遏制了国有企业雇员的不合理增加和工资成本的不合理上涨。但是,由于工资总额的限制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国有企业不愿增加新的雇员,这可能是2002年以后国企就业总额在城镇就业总额中比重下降的主要原因(表1)。国有企业拥有数万亿元的国有资产而且其规模还在不断快速增长,这与其不断缩小的就业规模不大相称。另外,2002年以后国企管理层年薪制的实行也导致国企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如国企经理人收入与国企职工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达9-10倍(廖建桥等,2006;柏培文,2008),陈冬华等(2005)发现国企高管的年职务消费总额高达其年薪的10倍之多。

在国有企业之外,国有部门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根据CHIP城镇入户数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雇员数量稳占城镇就业总量的30%,而且略有上升的趋势(表1)。1993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开始允许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使不同地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与当地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用地方财力安排工资性支出。此后,不同地区和同一地区的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出现了工资水平的较大差异(戴柏华等,2005;刘昕,2006)。另外,公务员的工资也高于国企工资,更高于集体企业和私企工资(戴柏华等,2005)。还有,1998—2002年期间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得到三次增加(朱镕基,2011)。因此,吴敬琏(2008)认为工资收入差距扩大主要是由国有垄断企业和腐败造成的;岳希明等(2010)也发现国有垄断企业造成的职工收入差距过大。另外,陈斌开等(2009)发现所有制结构和工资结构变革导致城镇工资收入差距扩大,张车伟和薛欣欣(2008)、尹志超和甘犁(2009)等也发现国有部门的职工工资高于非国有部门。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企雇员数量大幅度减少,工资支付体制日趋市场化,工资水平大幅度提高而且内部差距也在扩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中国城镇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急剧扩大,如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88年的0.24剧增到2007年的0.44。基于以上讨论,我们提出本文的假设:国有垄断企业高工资导致职工工资收入差距扩大。

三、数据和方法

(一)数据

本文以CHIP中1988年、1995年、2002年、2007年的城镇家庭入户调查数据为基础。CHIP入户调查是由研究中国经济问题的国际学者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研究人员设计(本文作者也参与了设计),样本采用国家统计局的具有全国代表性家庭调查项目的子样本。CHIP数据样本在1988年抽取了中国大陆31个省份中的10个、在1995年抽取了11个、在2002年抽取了12个、在2007年抽取了9个。为CHIP入户调查所设计的问卷比官方收入调查问卷更加详细,特别是关于收入和劳动的部分。我们为各年的截面数据分析构造了一个实际工资变量,它包括:奖金、价格补贴(这一项在1988年物价补贴取消之前非常重要),以及在边远山区工作的地区性津贴、实物收入和第二职业收入。⑧此外,我们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省市城镇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把各年数据中的工资收入变量调整为以2002年不变价格为标准的变量。Griffin & Zhao(1993)、Riskin et al.(2001)、Li & Sato(2006)、Gustafsson et al.(2008)等对各年的CHIP入户调查数据及其结果进行了详细介绍。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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