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近年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日趋不合理,其中,劳动收入份额大幅度降低,其根源到底是资本对劳动的侵占,还是国民收入过多地流入了政府部门,存在较大争议。从这一问题出发,本文通过对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调研,对我国国民收入要素分配份额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得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过低并趋于下降,而政府在二次分配和消除歧视方面行动不力,加剧了国民财富向政府部门的过度集中。因此,政策的着力点应重点放在再分配领域。
关键词: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劳动者报酬
作者简介:胡洁,女,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体现为国家财富的迅速积累,相比之下,居民财富的增长速度远小于国家财富的增长速度,财富分配比例失衡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一些学者和机构将矛头直指资本对劳动的侵占,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国民收入更多的是流向了政府部门。为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民收入分配与贫富差别现状》国情调研课题组对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进行调研,对我国国民收入要素分配份额的变化及相关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课题组选择了长三角的苏州、无锡、南京、杭州、温州和宁波六个城市,珠三角的广州和东莞两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企业和政府部门访谈、实地考察,共搜集了105家企业的资料,这些企业涉及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涵盖制造业、第三产业服务业,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也包括劳动密集型传统制造业,涉及了国有垄断企业,如电力、电信、银行、烟草、石化等行业。希望通过对企业微观数据的分析,以及与宏观统计数据分析进行对比,从而了解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真实状况,并寻找居民部门收入份额下降的原因。
一、当前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
(一)初次分配的基本态势
初次分配是生产活动形成的净成果,即增加值,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在我国的国民收入核算体系中,国民收入按要素被分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类。按国民收入的功能性分配将增加值分成劳动收入、资本收入和生产税净额,再将其中资本收入分成财产收入和经营性留存;每个部门根据其在生产活动中提供的要素,取得相应的要素收入,构成所谓的延伸功能性分配。初次分配的结果形成各个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之和就等于国民总收入,亦即国民生产总值。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
由于微观企业核算中的工资收入、企业总利润、企业上缴流转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指标,分别是宏观核算中的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生产税净额指标的主要构成来源,因此,工资收入、总利润、企业上缴流转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重,相当于占GDP比重,即反映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居民、企业和政府三部门收入分配格局。基于此,本文将调查的微观数据和宏观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1. 基于统计数据分析
根据三省(广东、江苏、浙江)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初次分配按照收入核算法统计的GDP数据,分析显示:
广东省各部门(企业/政府/居民)在初次分配总收入中的占比变化如图1所示:居民收入占比从1995年到1998年有所上升,自1998年开始持续下降,只有2002年略微有所上升,从占比最高的1998年的56.96% 下降到2007年的最低点44.73%,下降了12个百分点,从2006年到2009年变化不大,基本保持在45%左右。同期企业收入占比变化与居民收入占比变化相反,1995年到1998年呈现快速下降趋势,1998年到2004年呈现快速上升,此后趋于微幅增长。而整个期间政府收入占比变化不大,基本在15%左右波动,从2005年开始呈现微幅上升趋势。
江苏省(如图2所示)居民收入占比从1995年到2007年持续下降,2003年开始呈现快速下降,2007年之后有所回升。企业收入占比在2003年之前变化不大,之后开始较快上升,到2007年开始呈现快速下降;而政府收入占比同广东省相同呈微幅上涨。
浙江省(如图3所示)自2004年到2009年,三部门收入分配比重变化不大,居民收入占比2008年前略有增长,2009有所下降;而同期企业收入占比变化正好相反,2008年为最低点,2009年有所回升;政府部门收入占比基本在15%左右。
三省比较来看,自2004年到2009年期间,广东省的居民收入占比最高,平均在45%左右;江苏和浙江两省都在40%上下;企业收入占比广东省最低平均为24%,浙江最高都在30%以上,平均为31.5%,江苏接近30%;政府收入占比三省相差不大,都在15%上下,这与全国的情况一致。
数据来源:江苏省统计年鉴
图2 江苏省各部门(企业/政府/居民)在初次分配总收入中的占比变化
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年鉴
图3 浙江省各部门(企业/政府/居民)在初次分配总收入中的占比变化
2. 基于调查数据分析
用企业的微观数据来测算宏观收入分配中企业部门收入占比,本文采用企业总利润和净利润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重来衡量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企业部门收入比重。对三个省份的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企业营业总收入中,员工工资占比三省份中广东最高,平均值为17.8%,中位数为10.83,大大高于其他两省,浙江平均值为8.71%,江苏为6.94%,这与宏观统计结果一致;政府收入占比,浙江最高、广东最低。
企业收入(企业总利润)占比如表2所示:2007年到2009年三年中,广东省最低,三年最高不超过11%,江苏省最高,三年都在12%以上,浙江略高于广东,这与苏南经济模式吻合。由于近年来苏南地区成长起来大批的大型资本密集型企业,且属于新型产业,而浙江地区以民营企业为主。三省总体上平均值都没超过14%,中位数基本在10%之下,由此看来大大低于宏观统计数据。
从变动情况来看,广东省2008年比2007年大幅下降了4.5个百分点,降幅达41%,2009年又大幅回升至2007年的水平;江苏省在2008年有所下降,但降幅不大,2009年有较大增幅;浙江省三年中企业收入占比变动情况总体呈上涨趋势,与前两个省变动相反,2008年增长,2009年有所下降。
从企业注册类型来看,三省国有企业数据差距很大,这是由于样本中国有企业样本很少,不能说明整体情况。广东省只有一个有效样本,该国有企业处于投资期,因此为负数;江苏省调研国企属于烟草业和金融业,因此企业所得部分非常高,但呈微幅下降趋势;而浙江省调研国企是石化、烟草和电信行业,其中石化企业是一家炼油公司,在整个石化产业链中的亏损环节,而电信企业是分公司、大部分利润上缴总公司,因此浙江省国有企业的数据就较低。对于非国有企业,注册为民营企业的通常是中小企业,由于其利润率非常低,因此该类型企业收入占比自然很低;对于外商和股份制企业在这三个省份占主导地位,代表了各省的总体状况。
工资收入占比,三省的国有企业都远远低于非国有企业。这是由于上缴税收占比都是国有企业大大高于非国有企业。
表1 2009年三省企业中的收入分配状况
指标 | 地区 | 样本数 | 平均值 | 国有 | 民营 | 外商 | 股份制 | 中位数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工资/总收入 | 广东 | 13 | 17.80 | 5.20 | —— | 19.73 | 14.46 | 10.83 | 72.27 | 1.21 |
江苏 | 27 | 6.94 | 1.89 | 10.33 | 6.39 | 6.41 | 3.59 | 37.60 | 0.63 | |
浙江 | 19 | 8.71 | 1.71 | 12.89 | 9.26 | 10.90 | 5.55 | 28.84 | 0.18 | |
总利润/总收入 | 广东 | 13 | 10.84 | -9.85 | | 11.01 | 20.32 | 9.33 | 29.20 | -9.85 |
江苏 | 29 | 13.39 | 46.99 | 3.87 | 11.43 | 15.84 | 10.16 | 73.92 | -13.22 | |
浙江 | 19 | 10.84 | 6.41 | 3.22 | 15.54 | 3.10 | 6.04 | 33.82 | -2.47 | |
税收/总收入 | 广东 | 12 | 7.30 | 0.81 | —— | 6.88 | 12.43 | 5.58 | 14.40 | 0.81 |
江苏 | 28 | 8.57 | 35.01 | 4.22 | 5.52 | 10.23 | 4.40 | 67.69 | 0.70 | |
浙江 | 19 | 10.43 | 14.95 | 8.19 | 10.50 | 7.13 | 8.29 | 25.21 | 0.91 | |
社保/工资总额 | 广东 | 12 | 25.57 | 106.71 | —— | 16.37 | 26.37 | 12.64 | 106.71 | 7.98 |
江苏 | 27 | 23.30 | 14.95 | 20.37 | 28.47 | 19.34 | 23.01 | 97.20 | 6.17 | |
浙江 | 19 | 14.00 | 16.99 | 9.96 | 16.23 | 5.55 | 13.12 | 34.36 | 3.14 |
表2 三省调查企业总利润占总销售收入的情况 单位(%)
总利润/销售收入 | 2009 | 2008 | 2007 | ||||||
广东 | 江苏 | 浙江 | 广东 | 江苏 | 浙江 | 广东 | 江苏 | 浙江 | |
样本数 | 13 | 29 | 19 | 12 | 29 | 19 | 9 | 29 | 19 |
平均值 | 10.84 | 13.39 | 10.84 | 6.43 | 12.00 | 11.82 | 10.95 | 12.43 | 9.18 |
其中:国有 | -9.85 | 46.99 | 6.41 | -26.50 | 48.25 | 8.59 | —— | 49.04 | 9.67 |
民营 | —— | 3.87 | 3.22 | —— | 2.51 | 4.36 | —— | 5.40 | 3.22 |
外商 | 11.01 | 11.43 | 15.54 | 7.55 | 10.27 | 16.46 | 8.47 | 9.27 | 11.73 |
股份制 | 20.32 | 15.84 | 3.10 | 17.83 | 13.22 | 3.00 | 19.62 | 14.32 | 3.29 |
中位数 | 9.33 | 10.16 | 6.04 | 7.53 | 8.19 | 4.06 | 10.40 | 9.64 | 6.10 |
最大值 | 29.20 | 73.92 | 33.82 | 25.98 | 76.72 | 51.05 | 34.87 | 77.98 | 41.48 |
最小值 | -9.85 | -13.22 | -2.47 | -26.50 | -13.74 | -1.04 | 0.87 | -14.56 | -52.45 |
(二)再分配格局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再分配的结果形成各个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本文采用居民可支配收入、企业可支配收入、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地方增加值(GDP)的比重来衡量三部门(居民、企业、政府)再分配格局。
1. 基于统计数据分析
本文采用居民、企业、政府三部门的可支配收入[i]占地方增加值(GDP)的比重来衡量三部门(居民、企业、政府)再分配格局。根据三省公布的统计数据,三省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估算结果如下:
图4 广东省再分配中各部门(企业/政府/居民)收入的占比变化
数据来源:广东省统计年鉴
图5:再分配中江苏省各部门(企业/政府/居民)收入的占比变化
数据来源:江苏省统计年鉴
图6:再分配中浙江省各部门(企业/政府/居民)收入的占比变化
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年鉴
与初次分配环节相比(如图2、3所示)经再分配之后(如图4、5所示),居民收入占比更低了,广东省从2004年到2009年是大幅降低,平均下降了4个百分点,江苏省从2004年到2009年下降了近6给百分点;而政府部门收入占比大幅提高,广东省平均增长了7个百分点,江苏省增长了4个百分点;同期企业部门收入占比略有下降,广东省平均降低了2个百分点,江苏降低了1个百分点。浙江省在2004年到2009年期间,再分配格局与初次分配相比变化不大(如图6所示),居民和企业收入占比平均下降了1个百分点左右,同期政府部门收入占比平均增长了2个百分点。
2. 基于调查数据分析
由于调查数据样本和数据质量限制,本文对于再分配环节只测算了江苏和浙江两省的企业部门收入占比情况。结果如表3表明:经再分配后,企业收入占比状况与初次分配类似,只是企业所得比例进一步降低,江苏省降幅较大在4-5个百分点之间,浙江降幅较小,最多不超过2.5个百分点。
表3 调查企业净利润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 单位(%)
净利润/总收入 | 2009 | 2008 | 2007 | |||
江苏 | 浙江 | 江苏 | 浙江 | 江苏 | 浙江 | |
样本数 | 28 | 19 | 28 | 19 | 28 | 19 |
平均值 | 8.92 | 8.93 | 7.85 | 9.38 | 7.62 | 8.51 |
其中:国有 | 14.70 | 4.72 | 14.47 | 6.21 | 12.74 | 6.45 |
民营 | 2.36 | 2.47 | 1.88 | 3.02 | 5.99 | 2.36 |
外商 | 9.55 | 13.08 | 8.53 | 13.36 | 6.12 | 11.92 |
股份制 | 12.46 | 2.26 | 10.67 | 2.18 | 11.30 | 2.17 |
中位数 | 7.94 | 5.13 | 6.57 | 3.04 | 8.44 | 4.91 |
最大值 | 37.59 | 29.00 | 39.72 | 45.72 | 41.45 | 30.63 |
最小值 | -13.22 | -2.47 | -13.77 | -1.56 | -22.32 | -10.85 |
二、收入分配政策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针对初次分配领域中增强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对资本的议价能力,提高劳动收入所占份额,国家出台了各种规定和政策,如旨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合同法》;以提高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为主要目标的《工资条例》、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工资协商制度等。根据对两个地区的调研显示,这些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未达到预期效果,并不能从根本上缩小收入差距。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
调查显示高达85%以上的企业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员工的规定不对等,存在过度保护员工而忽视企业利益的情况;对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打击较大;有些规定不且实际,执行难度很大。因此,适当的劳动保护是必要的,但对于劳动力市场的过度干预并不利于增加就业。
(二)关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机制
调查的企业基本上都认为工资水平是由市场决定的。企业为保持对人才的吸引,必须保障其薪资水平具有一定竞争力和灵活性。企业的员工收入增长与否、增长幅度由企业的经营与盈利状况决定,企业不可能亏损为员工增加工资。因此,强制性的增加工资和其它劳动力成本会导致资本替代劳动而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由此造成要素配置的扭曲,从而降低社会总福利。
(三)关于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调研企业基本都能按国家规定为正式员工(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统筹;但将全部非合同工纳入社保是有困难的。调查企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86%,14%未参保的原因为:占60%左右的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尚未办理社保,就已离职;或者是已加入农保,不需要在企业办理;其次,由于目前社保不能移动转移,且需要自己缴纳一部分,一些员工不愿参保。
关于社保缴费水平,90%以上的被调查企业认为太高,调查地区规定的五险一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高达35%到55%;而目前的社保政策使得个人能实际享受到的较少、企业的负担较大。
(四)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目前,个人所得税只是对工薪阶层征收,加大了低薪阶层的经济负担;同时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比例过小,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等税收功能的发挥。
(五)企业和政府的社会责任分工
关于企业和政府在改善收入差距的进程中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所有调查企业都认为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政府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首先,如果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会有效提升人们的收入水平。其次,政府在增加就业方面,应加强职业培训。
三、国民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直接导致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具体表现为:
(一)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占比过低并趋于下降
首先,国民收入中居民收入占比远低于国际水平。2005年以后全国水平基本处于40%左右,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也大致处于40%-45%的水平。2007年,美国劳动报酬占比为55.81%,英国为54.5%,瑞士为62.4%,德国为48.8%,南非为68.25%,同期我国为39.74%,远低于国际水平。
其次,居民收入增速大大落后于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1995年至2009年14年间,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总额增长了9.97倍,GDP增长了4.52倍;同期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增长3.01倍(由4283元增至1717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增长2.26倍(由1577.7元增至5153元)。由此可见,我国每年新创造的国民收入中流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的部分占比太高。
(二)企业部门的税费负担过重
当前我国税收收入的70%以上是间接税。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流转税的收入占比为70%以上,而来自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收入合计占比不足30%,来自企业部门的税收占比高达92.06%。由此可见,企业税收负担较重,尤其是中小企业。
同时,三省企业承担的社保额占到工资总额比重平均为14%-26%,表明企业实际支付的劳动成本高于企业员工收入的20%左右,还不包括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其他福利,如住房、培训、娱乐设施和活动等,如果加上这部分支出,企业的劳动成本远高于员工拿到的工资。
调研显示,50%的调查企业认为员工工资和福利分配基本合理;认为偏低仅占18%;认为社会保险基本合理的占39%,只有7%的企业认为社会保险偏低,有超过55%的企业认为上缴的社保费过高,给企业带来很大负担;认为政府税收偏高的企业占54%,认为政府税收和非税支付基本合理的企业占46%;80%以上的企业认为对于调节收入差距,政府应减轻企业负担,承担更多的责任。
(三)再分配使国民财富向政府集中
分析结果显示,与初次分配环节相比,再分配后长三角和珠三角两个地区居民收入占比均大幅降低,企业部门收入占比略有下降,下降幅度低于居民收入占比;而同期政府部门收入占比大幅提高。由此说明,再分配使国民财富进一步地向政府集中,国民收入再分配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而是进一步加剧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不平衡。
(四)垄断所造成的行业收入差距成为最重要的收入差距
数据显示(如表1、2),国有部门的利润率高于非国有部门,而且大大高于民营企业,而员工平均收入却并不比非国有企业高,但社保水平高于非国有企业。调查中的国有企业主要属于金融部门、电信部门、烟草行业、石化行业等垄断行业,高额的销售利润率主要来自于其拥有的垄断经营权、掌握的垄断资源,但企业反映虽然赚了很多钱,而大部分上缴了国家。
对于员工收入水平,调查数据远低于预期水平,原因可能是:一是由于企业填报的数据不包括员工福利,而这一部门在国有企业比非国有特别是民营企业好很多,而民营企业只是单纯的货币名义工资;二是,由于目前银行业、电信业行业的一线员工(如门店柜台员工)大量使用劳务输出员工,而正式员工基本处于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而且这些行业员工收入差距非常大,由此大大拉低了员工平均收入。此外,很多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垄断行业收入大大高于竞争性行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
四、结论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初次分配重点是解决效率问题,应主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再分配领域重点在于解决公平问题,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本文分析得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过低并趋于下降,政府收入份额持续增长,不仅挤占了居民收入,而且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微利经营;政府在二次分配和消除歧视方面行动不力,加剧了国民财富向政府部门的过度集中;垄断行业造成了巨大的行业差距。因此,政策的着力点应重点放在再分配领域。
首先,要调整要素分配份额,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不能离开市场机制,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适当的劳动保护是必要的,但对于劳动力市场的过度干预并不能起到增加劳动份额的作用,很可能造成对劳动总收入不利的影响,反而造成要素配置的扭曲。强制性的增加工资和其它劳动力成本,长期来看会导致企业选择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技术,反而会降低劳动收入份额。
其次,完善市场机制、减少垄断,对增加劳动报酬占比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初次分配、再分配途径、税收等手段对于解决市场失灵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大是有效的,但是对于解决中国的非市场原因(政府政策、政府权力)所导致的收入差距,即使有效,也是效果有限。如果不从政府自身改革,不推进市场化改革,而是限制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垄断,则收入差距还会逐渐加大。限制政府的权力、政府改变已有的政策,更多地让市场配置资源,才能从根本上缩小差距。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政府对于民生和社会保障的支出,使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增长。加大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强化国家分配政策向农村和城市弱势群体倾斜,基础教育和医疗保障应进一步到位,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增加财政投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从而进一步化解人们对不确定未来的恐惧。
第四,进行结构性减税。未来我国税制改革和调整的方向,应当是在适当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的前提下,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减少来自企业缴纳的税,增加来自居民缴纳的税。
[i]由于公布的统计数据中没有历年可比的各部门可支配收入指标,本文居民可支配收入通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户籍承载者人口和农村人口数据测算,即: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口×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口×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企业可支配收入是通过初次分配后扣除收入税后来测算,即:企业可支配收入=营业利润—企业所得税;政府可支配收入采用财政总收入来代替,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上缴的国税收入总额的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