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经济学动态》2017年第1期
人类与生俱来就具有与他人合作并维护伦理规范的倾向。尊重并激发人类的这一特质,已是当前中国推进社会治理的一个有效突破口。本文紧扣经济学实验、演化仿真和脑成像行为经济学三大研究方法,从静态视角系统梳理了人类这一特质的证据,并从动态视角勾画其可能的演进路径。本文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个体在社会互动中的行为动机与方式,强化人们对他人合作态度的乐观判断,以及对他人维护伦理规范倾向的积极预期,从而在借助他律的同时,践行慎独,自觉地维护社会合作和良好规范,更好地促进社会合作。
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但与此不相称的是,主流经济学长期以来以“经济人假设”为起点,以“竞争”为主线,专注于研究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忽视了对人类合作行为的研究(黄少安、韦倩,2011)。实际上,人类所以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并不是由于人类与其他动物一样具有竞争的本性,而是与之相反,在于人类与其他动物不同的特点——高度的合作能力(孟昭勤、王一多,2004)。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方方面面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意义重大。大的方面关乎如何推进“一带一路”“环境治理”等国际合作,小的方面关系如何加强“社区治理”“组织管理”等人际互动。近年来,学术界甚至出现了一种呼声,即经济学有从传统的资源配置理论走向合作理论的必要(黄少安,2000;张维迎,2015)。
研究人类合作行为,“如何认识‘人’”是绕不过的槛。因为要理解经济如何运行,懂得如何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繁荣,就必须关注人们的某些思维模式(阿克洛夫、席勒,2009)。不过,正如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序言中所说,“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其中,关于人性的讨论由来已久。古今中外,概不例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管仲有“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的感叹,而孟子则有“人无有不善”的乐观。在西方文化中,对人性探索可追溯到马基雅弗利和孟德维尔,但影响最为深远的当属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的一段论述被尊为“经济人假设”的始源。不过,斯密在强调人的“自爱”的同时,还强调了“克己”和“谨慎”,自爱的经济人本身包含了以“同情”为内容的伦理范畴(朱富强,2009)。毫无疑问,如果只有“自利”或“自爱”,人类怎能破解“囚徒困境”、走出“霍布斯丛林”?令人欣喜的是,近几十年来,行为经济学借助实验、仿真和脑成像等技术,迅速积累了大量的证据,系统地证实了人们并不是具有同质的自利偏好,而是深刻地受到生活环境、社会规范和文化传统的复杂影响,具有异质的社会偏好(World Bank,2015)。
通俗地讲,社会偏好是指一些感觉。它包括,人们愿意与志趣相投的人合作,可以从中获得快乐,或者感到对这种行为抱有义务;人们也喜欢惩罚那些盗用他人合作成果的人,或者感到有义务这么做(鲍尔斯、金迪斯,2015)。人们这种喜欢合作、讨厌不合作者的社会偏好,在行为上则体现为条件性合作(conditionalcooperation)和利他性惩罚(altruistic punishment)。在桑塔费学派(Santa Fe Institute)的语境中,这些行为又被定义为积极的强互惠(positivestrong reciprocity)和消极的强互惠(negative strong reciprocity)。基于异质性社会偏好的强互惠理论为我们描述了这样一幅图景:在一个群体中,强互惠者会积极尝试着与他人合作,但仅此并不足以维系合作,因为难免存在一些搭便车者,如果不对他们加以约束,搭便车行为会进一步蔓延。好消息是,倘若允许个体间相互监督与惩罚,即使没有预期利益作为补偿,强互惠者也会不惜花费个人成本惩罚那些搭便车者,合作则得以维系。在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的学者看来,强互惠者的合作倾向与对违规、卸责、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利他惩罚,是维系伦理、道德、习俗、禁忌、礼仪、规矩等非正式制度的根本力量,也是强化法律、法规、合同等正式制度的重要支撑,现已成为理论界破解“社会合作何以可能”这一难题的重要突破口。
强互惠理论强调了人类行为动机的多样性和社会性,对“人”的抽象更符合实际。不过,强互惠理论毕竟是在新近才发展起来的,尚有诸多质疑,对社会实践的指导潜力也尚待挖掘。鉴于如此,本文着力从静态视角,系统梳理强互惠特质的经济学实验证据与脑科学研究发现,并尝试从动态视角勾画这一特质可能的演进路径。借此评述,以期进一步宣传强互惠理论、彰显强互惠力量,强化人们对他人的合作与利他惩罚的预期,引导人们在借助他律的同时,践行慎独,自觉地参与到规范维系、社区治理、环境保护,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公共利益维护和公共事务管理中来,从而更好地促进不同领域的社会合作。
经济学实验与脑科学研究尽管仍存分歧,但给我们呈现了这么一个事实:人具有与他人合作并维护伦理规范的倾向。诚然,仅仅是这些还不够,更为重要的命题是要解释清楚,人类的这些行为倾向是如何形成的?
从上述综述来看,强互惠行为的脑科学证据并不充分,这一微观层面上的研究尚缺,不过,在社会偏好这个宏观层面上的研究颇丰。相关的研究具体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脑科学的研究。其中,有这样一个共识:人脑有三层,分别来自不同演化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当中的第二层是“外缘系统”(limbic system),也称“情感脑”,是情感活动的策源地,被称为欲望、愿望、冲动等的心理活动都生发于此(汪丁丁,2011;福山,2015)。与此相应的是,上文提及的脑区都集中于此,由此可见,控制人类社会偏好情感的脑区是在长期演化中逐渐形成的。第二类研究是演化仿真研究,其中的“基因—文化共演化”模型已广为接受。该模型假设,一个新的生物体为了更好地适应所处环境,可籍两种通道获得信息,一种是基因的信息通道,即通过父辈的基因编码获得在所处环境中持久不变或者在时间和空间中变动很慢的信息;另一种是非基因的信息通道,具体而言包括个体学习和社会学习,即凭借自身的学习能力从所处环境中习得。对于大多数动物来说,基因传递和个体学习就是事情的全部,而对于人类而言,社会学习或称文化传播,是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基因—文化共演化”模型认为,人类的社会偏好是基因影响文化演化、文化影响基因演化的动力过程的结果。这一假设得到了模拟仿真的佐证(鲍尔斯、金迪斯,2015)。
总而言之,强互惠理论以大量的实验经济学、脑科学等方面的证据,并通过演化经济学的仿真分析,逻辑自洽地提醒我们:人们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了社会偏好,自愿遵守并希望他人遵循合作规范,自己做不到时会内疚,别人做不到时则会气愤,甚至会不惜花费个人成本给予惩罚(福山,2015)。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下列一些启示。
1.重视“人”的异质性是强互惠理论的重大突破。对于行为经济学来说,理解人脑三结构的功能及冲突尤为重要,因为这是解释人类行为的关键环节。人脑的三层中,除了最早演化而成的、也是在最内层的脑干和前述的“情感脑”之外,还有“理性脑”。“理性脑”是最新演化而成的、也是在最外层的大脑皮质,负责高级认识,掌管着意识、语言等功能,理性选择(对可选方案进行排序和比较,并从中选优)也发生于此(汪丁丁,2011;福山,2015)。与电脑负责精确计算不同,人的“理性脑”的理性选择过程充斥着来自“情感脑”的情感因素(福山,2015)。换言之,个体的理性决策往往会包含部分情绪(非理性)和部分非自利的成分(周业安,2015),因此既不是完全理性的,也不是完全自利的。这是人类行为的复杂性之所在,是共性方面的。除此之外,还有个性方面的,因为人们的行为方式受到其长期以来得到的教育、感受到的文化氛围、信守的道德准则等因素的影响,必然也会表现出异质性和复杂性。我们注意到,尽管社会偏好是否稳定可靠尚存争议(汪崇金、聂左玲,2015),但强互惠理论正视人类行为的复杂性,并积极沿着这个方向来理解、刻画人的复杂行为,对“人”的抽象因此更真实,是对传统自利偏好假设的重大突破。
2.强调“人”的强互惠特质对于促进社会合作尤为重要。首先,过分强调“个人贪婪”的假设是不符合事实的,而且使得悲观的预期在个体间蔓延,这不利于实现包括公共品自主供给在内的社会合作。一个有力的例证是,相比较其他专业的学生而言,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在公共品实验中表现得更为自私,一种可能的解释是他们接受的教育改变了他们的行为(Frank et al,1998)。其次,在当前的中国社会,需要通过公共教育,强化社会个体的利他惩罚预期。Wu et al(2009)、汪崇金和史丹(2016)以中国在校大学生为被试对象,分别开展了设有利他惩罚的囚徒困境实验和公共品实验。这些实验一致地证实,利他惩罚乏力、利他惩罚威胁不足,难以有效抑制违规、卸责、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多数被试,特别是搭便车者,不相信或低估他人的利他惩罚。因此,需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人”的强互惠特质,尊重他人的善意,敬畏他人的惩罚,从而增强人们在社会互动中与他人的合作。
3.激发“人”的强互惠特质已是当前社会治理的一个主题。由于私人契约和政府命令无论单独起作用还是联合起来,都无法为现代社会的治理提供夯实的基础,社会合作仍然是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鲍尔斯、金迪斯,2015)。我们乐见,在当前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个体的强互惠特质已得到重视和重用。一方面,中国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道德重建和再生,通过内化、认同和融合等心理过程,寻求道德支持的自我行为约束途径(王道勇,2014);另一方面,“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安全”(霍布斯,1985)。中国在强化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公共惩罚的同时,在各个领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媒体舆论监督、鼓励同行监督,在私人惩罚与公共惩罚的良性互动中,充分发挥人们对违规、卸责、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实施利他惩罚的亲社会特质(汪崇金、聂左玲,2015)。可以说在当前社会治理实践中,在强调“放权让利”、从正向激励入手“把激励搞对”的同时,还在不断强化包括利他惩罚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惩罚,着力构建多层次的惩戒体系,从负向激励入手“把激励搞对”。这一逻辑有别于以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也是当前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和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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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邮政编码:100836,电子邮箱:shidan01@163.com;
汪崇金,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28,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邮政编码:250014,电子邮箱:wangchji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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