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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宜勇、张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反贫效应研究——基于全国省际面板数据的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经济学动态》杂志社 杨宜勇 张… 参加讨论
杨宜勇 张 强
    
来 源:《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6期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从中央到地方,脱贫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之后的第一个中央工作会议,即把“反贫问题”列为主要议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贫困问题解决力度的大小是左右全局的关键。社会保障制度在反贫困当中应当发挥关键作用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就曾提到,“摆脱贫困之路”首先应当改进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次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措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对世界各国实践情况的总结,社会保障应当是社会为其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措施安排,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社会成员因为年老、工伤、伤残、失业、生育、疾病、死亡导致的停薪或者收入的大幅减少而出现的经济损失及贫困。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在国家反贫困制度设计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那么在既有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前提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尤其是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真正起到缓解贫困的作用了吗?各个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制度对贫困的缓解作用有多大区别?与通常意义上对缓解贫困具有显著作用的其他因素相比,社会保障制度的贡献率有多大?这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基于对这些问题的疑问,本文开展了相关研究。
    相关理论及研究进展述评:从理论上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反贫效应研究,应当不仅仅局限于社会救助制度的针对性措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先行性或预防性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反贫措施中应当是一个梯度关系,社会救助是阶梯的底部,发挥的是最终兜底作用,社会保险是阶梯的上部,发挥的是预防贫困作用,二者不可缺一。
    从已有研究文献来看,国外较早地开始关注社会保障制度在反贫困当中的作用,但是研究方法欠缺定量分析的支撑。国内研究中,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反贫困的相关研究总体尚少,且通过利用实证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反贫困效应的研究更少,已有的研究仅仅局限在某个地区或某项社会保障制度反贫困的研究层面,未能从宏观层面评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反贫困效应。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将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的结合,力图揭示我国整体宏观社会保障制度在当前情况下反贫作用的实现情况,揭示国家层面、各省份层面反贫困的具体实现现状,本文是对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支出效益的一个测度,能够为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实践部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借鉴,对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反贫困的研究起到理论补充作用。
    所使用的变量及研究方法:本文共使用7个自变量,1个因变量进行面板数据分析,其中自变量包含了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城镇化水平、收入水平、家庭规模、教育程度、经济增长水平、失业率等7个变量。因变量为贫困水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各省市贫困人口数据的获得性较差,故本文借鉴使用了师荣蓉等(《中国软科学》2013)关于贫困水平的衡量方法,即变通使用了恩格尔系数法的方式予以代替。
    分析结果:通过相关实证分析,本研究认为,从全国宏观层面上看,研究重点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对贫困的总体削减效应是显著的,削减系数为-0.13,即本文认为,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每提高百分之一个单位,贫困水平可下降0.13个单位,相比较而言,家庭规模对贫困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影响系数为0.06,即认为平均每个家庭每增加1单位的家庭成员,贫困水平上升0.06个单位。其他方面,失业率每提高1个单位,贫困水平上升0.02个单位;教育水平中高中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每提高1个单位,贫困水平将会下降0.49个单位;城镇化水平每提高1个单位,贫困水平将下降0.52个单位;收入水平每提高百分之一个单位,贫困水平可降低0.14个单位;经济增长率每提高百分之一个单位,贫困水平并未下降,反而增加了0.11个单位。
    变系数模型较好地反映了各省之间在反贫效应表现上的差异性,在社会保障制度反贫效应中,江苏、新疆、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地区的影响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西藏、陕西、甘肃地区的影响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辽宁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其他地区统计上不够显著,即在社会保障反贫作用上不能发挥明显减贫作用。另外,青海、宁夏、湖南、广西、重庆、江苏、新疆、湖北、贵州、陕西、甘肃、西藏、辽宁为一类,恰好为10%及以上水平上影响系数显著的省份,其他不显著的省份中,河北、广东、安徽、河南为一类(概率值在0.10—0.16间);北京、云南、黑龙江为一类(概率值为0.7—0.8之间);内蒙古为一类(概率值为0.9);山西、吉林、上海、山东为一类(概率值为0.3左右);天津、海南为一类(概率值为0.5左右);江西、四川、浙江、福建为一类(概率值为0.6—0.7间)。其他变量中,家庭规模方面,江西、湖南、云南比其他省份更具明显的加剧贫困作用,重庆却表现出显著的减缓贫困作用,系数为-0.27;教育程度方面,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比其他省份更具显著的贫困减缓作用;城镇化水平方面,新疆、湖北、广西、贵州、云南比其他省份更具显著的减缓贫困作用,而江西、湖南、重庆、四川、云南却比其他省份表现出更为显著的加剧贫困作用;收入水平方面,江西、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均比其他省份表现出显著的贫困减缓作用,而广西却表现出显著的增加贫困作用,系数为3.93;GDP方面,新疆、贵州、云南比其他省份表现出明显的贫困削减作用,而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西、四川、宁夏则比其他省份表现出更为显著的贫困加剧作用。根据以上研究结果,本文进一步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
    杨宜勇,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邮政编码:100038,电子邮箱:yangyiyong@sina.com;
    张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邮政编码:100872,电子邮箱:zhangqiang110663@sina.com。
    全文请阅读《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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