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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筑社会安全“防护栏”

http://www.newdu.com 2018/11/26 经济日报 李万祥 参加讨论

    公交车司乘冲突,反映的是社会公德失守,公民道德素养缺失。以法律之剑保障社会公众人身安全,以道德之律防范化解冲突带来的不必要后果,这样的“防护栏”不仅抗冲击,而且更有韧性
    11月19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专题报告显示,六成司乘冲突是因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小事引起的。
    交车费、上下车等“小事”,都是人们在乘坐公共交通时的必然行为。生活中,往往是因为这些“小事”引发刑事案件。从法制层面看,此类涉案罪名集中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不过,目前法院裁判时标准不一、难以统一,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明确适用的具体刑罚。有专家提出建议,针对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发挥好法律的导向作用,防患于未然。
    从社会善治的层面看,此类案件反映的是社会公德失守,公民道德素养缺失。一方面,不法侵害人自身戾气太重,在公共场合将自身利益无限放大,高高在上,将自己坐过站等过错归咎于司机,提出不合理要求;另一方面,大部分乘客在无意间充当了“看客”。大数据告诉我们,面对纠纷,仅约一成案件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司乘冲突的情形。很多乘客并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漠视”不仅让不法侵害人肆无忌惮,而且将自己的生命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
    注意公共安全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如果将公共安全看作是社会和谐和人们生活幸福的最重要底线,那么只要是与己有关就都要消除危险隐患、保障安全。守公德,就要做到“善不可失,恶不可长”。对于辱骂司机、干扰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每位乘客都有权利上前劝阻,伸张正义。如果不法侵害人无视劝阻,对司机有肢体上的动作,采取极端的危险恶劣行为,每一位乘客都有权采取必要手段遏止此类行为,而且在合理限度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都属于正当防卫。在这一点上,国家应通过合理的价值倡导机制,鼓励人们见义勇为,鼓励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以法律之剑保障社会公众人身安全,以道德之律防范化解冲突带来的不必要后果,这样的“防护栏”不仅抗冲击,而且更有韧性。相关部门应健全法律制度,加大教育引导力度,提高公众安全素养,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将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的法治观念深植人心,打造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切实防范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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