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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作为一个公共管理问题的心灵治理——兼与刘太刚教授商榷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行政管理》 张乾友 参加讨论

    二、心灵治理的范围与方式
    如前所述,在组织理论中,心灵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组织成员的心灵特征与心灵状态会影响到他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组织的绩效。在这个意义上,就提高组织绩效的目的而言,组织成员的心灵是需要得到治理的,某些心灵特征与心灵状态应当通过管理手段而得到保护,另一些心灵特征与心灵状态则需要通过管理手段而进行抑制。另一方面,似乎并没有哪一种组织理论会探讨非组织成员的心灵治理问题。当然,如果我们像《心灵》一样把心灵治理理解为通过干预人脑的思维过程来改变治理对象的需求状态的话,几乎所有企业都会通过各种思维干预来强化其客户对于自身产品的需求,与弱化其客户对于竞争对手产品的需求,因而似乎都在对其实际的和潜在的客户进行心灵治理。但在理论上,对这样一种行为的探讨本身可能是不道德的,因为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市场的合法功能在于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而不是篡改市场主体的需求。在这里,只有当市场主体的所有活动都是出自其真实需求时,他们才是自主的道德主体,进而,通过参与市场活动来满足自身的需求,他们就实现了其道德自主性。换句话说,市场的功能在于促进市场主体的道德自主性,这也是市场的合法性所在。而当某些市场主体可以篡改其他市场主体的需求时,意味着前者可以通过支配后者的需求来支配后者的行为,也就意味着后者变成了前者的“奴隶”,而市场也就失去了它的合法性。当然,这并不是说市场主体的需求是静止不变的,相反,自主的道德主体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发现不同的需求,即发现其自主性的不同构成要素,但这一发现的过程本身必须是自主的,而不能是操纵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当几乎所有企业都实际地对其客户采取了“心灵治理”的措施时,意味着市场本身已经发生了异化。
    在公共管理研究中,心灵问题也很重要,这不仅仅是因为公共组织成员的心灵特征与心灵状态会影响到狭义上的组织绩效,更是因为公共组织成员的心灵特征与心灵状态会影响到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如果说市场的功能在于促进市场主体的道德自主性的话,政府的功能则在于促进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的道德自主性,我们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据就是它们是否促进了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的道德自主性。如果说市场主体的道德自主性表现为他们能够形成自己的需求,并通过市场行为来满足自己的需求的话,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的道德自主性则表现为它能够形成各种公共目标,并通过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管理主体的公共管理活动来建立和维护社会的合作体系,进而让社会成员在这一体系中开展合作的行动以实现这些目标。在这里,之所以根据公共目标而不是公共需求来理解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的道德自主性,是因为需求这一概念所蕴含的生物性特征过于强烈,虽然我们也会认为某些需求属于社会需求,但需求的概念本身无法帮助我们识别何为生物性的需求,何为社会性的需求,即无法帮助我们区分人的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另一方面,目标的概念则更好地反映了人的社会属性,在很大程度上,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标志就是他会不断为自己制定各种目标,尤其是超出甚至背离自身需求的目标。从社会的层面来看,虽然人类社会化的过程本身包含了以“抱团取暖”的方式来满足某些共同需求的阶段,但在各个社会能够作为一个个共同体尤其是政治共同体而存在之后,可以认为,所有共同行动尤其政治行动都是以实现目标而不是满足需求为导向的。当然,所有目标可能都包含着某些需求,或源于某些需求,但又不能被等同于需求,而应当被视为需求的一种升华。从以需求为导向到以目标为导向的转变反映了人走出自然状态的过程,也构成了广义上的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根据上述分析,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在于促进各种公共目标,而这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帮助形成公共目标。作为社会主体,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目标,而作为多元社会的标志,这些目标往往相互不一。在政治学的视野中,这就构成了冲突的根源,并要求社会通过诉诸某种形式的公共性来解决冲突。而从公共管理的学科视角出发,个体在目标上的差异则构成了合作的前提,而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管理主体则需要促进人们形成公共目标,进而在这一目标之下开展合作。在这里,无论我们如何理解到底私人目标之间的何种结合状态才能被视为公共目标,这种结合或转化一定需要某些程序,这些程序将对所有私人目标做出筛选和组合,使最终得出的公共目标能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包容尽可能多的私人目标。对这些程序的供给就是通常所说的制度供给,它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管理主体最重要的常规职能,其结果则是以制度的形式为所有社会主体提供了一个合作行动的框架。进而,在通过制度供给帮助社会形成了公共目标和达成这一目标的行动框架的基础上,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管理主体还需要为合作行动找到必要的资源,并有效地运用这些资源来促进社会公共目标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合作并不意味着在每一次行动中所有社会主体与公共管理主体都需要参与合作。当某些合作行动只涉及社会主体时,公共管理主体只能运用公共资源来为合作行动的进行提供基础性的保障,在这里,保障合作本身就是公共管理主体参与合作的一种方式。而当合作行动涉及到公共管理主体或者更适合由公共管理主体直接承担时,有效运用公共资源来执行合作行动就成了公共管理主体参与合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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