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过程中,公共管理人员的心灵特征与心灵状态是有作用的。这种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公共目标的形成阶段,即由于程序可能存在缺陷,某些本应被包容进公共目标的私人目标事实上被排除在了公共目标之外,在这种时候,我们往往希望公共管理人员具有额外的关怀意识,[8]虽然他们并不能也不应改变已经形成的公共目标,却可以在被允许的裁量范围内对这些私人目标予以必要的照顾。这种照顾可能是褊狭的,但只要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就不被视为对公共性的背离。如果心灵治理是指对公共管理人员额外关怀意识的培育,那它在行政伦理研究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公共管理人员心灵特征与心灵状态的作用也表现在合作行动的开展阶段,在这里,公共管理人员是作为公共组织的一员而存在的,其心灵特征与心灵状态对组织行为和组织绩效的影响也是组织理论尤其组织行为学的经典研究议题。但无论如何,似乎并没有哪一种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对非公共管理人员的社会主体开展心灵治理。其原因在于,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的道德自主性依赖于个体的道德自主性,即只有当每个人都能自主地决定其所欲实现的目标时,通过公共管理过程所形成的公共目标才可能的确具有公共性,反之,如果一个社会中某些人被允许干预另一些人形成其私人目标的思维过程,那么,无论公共管理的制度供给多么完善,其所形成的公共目标就都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目标,在这里,被干预(治理)者同样成了干预(治理)者的“奴隶”,而作为干预(治理)者的公共管理主体就也失去了它们存在的合法性。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心灵治理可以被视为一种反民主的行为。
那么,社会主体的心灵需要得到治理吗?对此,《心灵》给出的回答是肯定的。当它的作者宣布心灵治理是公共管理学的“新边疆”时,这里“新”的其中一个含义就是它把心灵治理的对象从公共管理人员扩展到了普通社会成员。本文赞同这一回答,但对其有着与《心灵》不同的解释。在《心灵》这里,社会主体的心灵之所以需要得到治理,是因为公共问题完全产生于需求的溢出,而需求溢出不仅仅是一种物质状态,也是一种心灵状态,而且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会产生的心灵状态。在这个意义上,要解决需求溢出的问题,所有人就都需要得到心灵治理。而我们已经表明,需求溢出并不是对公共问题的恰当解释,以此来解释对普通社会成员开展心灵治理的合法性自然也是不恰当的。在本文看来,普通社会成员的心灵之所以需要得到治理,是源于每个人在作为目标与手段上的特殊依赖关系。
如前所述,公共管理的一大职能是通过制度供给来帮助形成公共目标。在这里,根据早期民主理论的解释,个体有决定其私人目标的自由,如果心灵治理损害了这种自由,就破坏了民主。但另一方面,根据当代民主理论的解释,个体决定其私人目标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相反,这种自由本身也需要受到合法性原则的约束,即个体并没有自由决定追求任何私人目标,而只有自由决定追求各种合法的私人目标,否则,如果任何私人目标都可以进入公共管理过程,结果将是公共管理的超荷,导致民主的低效甚至是失败。在实践中,如果公共管理所面对的所有私人目标都是任意的,如果所有人都仅仅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来确定目标,那无论制度供给多么完善,所得出的公共目标都不可能具有充分的包容性,结果,公共管理所欲维护的社会合作体系也将重新变成政治冲突的场域。为了避免这一后果,当代民主理论提出了讲理(reasonable)公民的概念,要求每一个人在确定自己的目标时不仅仅考虑自己的立场,也考虑其他人的立场,并致力于使自己的目标无法被其他人合理地拒绝。[9]只有当一个人是从讲理公民的立场出发确定自己的目标时,他的私人目标才具有进入公共领域的合法性。显然,这是对普通社会成员的一种心灵要求,在这种要求有助于形成公共目标的意义上,它是必要的,在多元社会中人们固执己见的倾向日益增加着公共目标形成困难的现实下,它还是紧迫的。而要把这种要求付诸实践,就需要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管理主体承担某种心灵治理的职能,以讲理公民而非仅仅考虑自身立场的理性公民为标准来培育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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