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社会成员需要得到心灵治理的第二方面理由源于所有社会成员互为手段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构成了合作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构成了搭便车的可能性。当一个人充当了另一个人实现其目标的手段而后者拒绝作为实现前者目标的手段时,社会中就出现了搭便车的行为,这种行为普遍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合作体系的瓦解。为了维护社会的合作体系,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搭便车的现象,尤其是强制性的措施。但如《心灵》所说,这些措施的成本非常高昂,如果措施不得当,反而可能阻碍社会合作。在这种条件下,公共管理主体也需要采取一些心灵治理的措施来培育社会成员的服务意识,即主动承担作为实现其他人目标之手段的角色的意识。服务意识是社会合作的润滑剂,如果公共管理主体能够有效地培育社会成员的服务意识,将对社会合作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可见,普通社会成员的心灵也需要得到治理,一方面是为了培育讲理公民从而促进公共目标的形成,另一方面是为了培育服务意识从而促进合作行动的开展。那么,公共管理主体应当如何开展心灵治理呢?《心灵》给出的路径一是注入外植型需求,二是改变治理对象对不同需求的价值排序。而在本文看来,这两种路径都是不恰当的,它们都是对社会成员道德主体性的干预,其结果不仅是反民主的,也是反道德的。要这么做,我们就必须假定公共管理主体掌握了最重要的道德真理,因而它们知道什么样的需求才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需求,进而,它们篡改社会成员需求的行为才可能是合道德的。但这样的假定并不成立。在任何时候,认为公共管理主体掌握了真理并由此允许它们篡改社会成员需求或目标的结果一定都是灾难性的。在本文看来,公共管理主体的心灵治理职能主要是一种信息职能。如果说理性公民的问题在于他们仅仅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的话,要培育讲理公民,公共管理主体就需要把所有人的立场都呈现在每一个人面前,并保证每一个人都无法无视其他人的立场。这一点在今天的公共生活中非常重要,因为今天的许多社会冲突与政治冲突都是由于许多社会群体有意无视社会中还存在其他群体而且这些群体有着与自身不同立场的事实所导致的,只有在这种选择性失明的条件下,人们才能心安理得地做一个理性人。而当公共管理主体将他们试图无视的信息充分地呈现在他们面前时,我们将很难想象他们还能继续心安理得地做一个只考虑自身立场的理性人。
同样,培育服务意识也不是让公共管理主体直接告诉每个社会成员“其他人的目标比你的目标更重要”,公共管理主体没有资格做出这样的价值选择,而是要求公共管理主体提供充分的信息,使每一个人都充分认识到其他人依赖于自己、自己也同样地依赖于其他人的事实,进而,基于这些信息,每个人就都更可能产生服务的倾向。在本文看来,作为自主的道德主体,每一个人的心灵本身都是不受干预的,但由于每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心灵所做出的判断会影响到其他人的道德自主性和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的道德自主性,因而每一个人运用自己心灵的判断过程都需要受到干预。又由于这种判断的基础是信息,因而公共管理主体就可以通过提供充分的信息来帮助每个社会成员做出更符合公共目标的判断。在本文看来,这才是心灵治理作为一种公共管理职能的恰当履行方式。
原文参考文献: [1][6]刘太刚.心灵治理:公共管理学的新边疆——基于需求溢出理论和传统中国心灵治理范式的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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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中国行政管理》(京)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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