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将影响政府的管理模式。“互联网+”背景下,传统的“事件呈现—因果分析—应对解决”模式再也难以为继。为此,必须按照“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研判—做出预防”的流程进行管理,保证输出数据的科学性和精确性[5],以精准把握事件发展的规律和倾向,预判常规事件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这使得坚持矛盾为先、实施“源头治理”的模式有了实施基础,“治疗型”政府得以向“预防型”政府转变,防患于未然也就顺理成章。
“互联网+”还会对政府的工作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互联网+”背景下,各地域、各部门和各层级间的物理分隔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而协作互动变得更加频繁,政府将以“统一”的面貌协同向服务对象提供公共服务,政府的“碎片化”现象得以有效化解。并且,政府还可以通过采用数据的可视化等技术对政策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实时分析,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对公众在互联网上多项活动的相关关系进行深度挖掘与多角度剖析,更为精准地研判出其真实需求。
2.“互联网+”背景下政府治理创新面临四大瓶颈
研究发现,各地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创新仍面临着四大瓶颈制约因素。
一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创新缺乏法律规范。由于“互联网+”是新兴事物,相关的法律规范缺位自然难以避免,“互联网+”的基石——大数据的公开共享目前也无法可依。政府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政府不应该而且也不能够垄断全部信息,这就需要政府向外部服务对象共享数据和信息,为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提供前提条件和基础保证。
二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创新缺乏有效保障。政府治理强调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居民个人等多元主体的协同与合作,这就需要政府内部各地域、各层级和各部门之间能够共享数据信息,以“整体型”面貌出现,而且能够与外部公民社会共享这些数据信息。当前,由于缺乏有效的体制保障,导致数据信息共享无论是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还是同级政府的不同部门之间均较难以实现。
三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创新可用性研究较弱。政府治理除了可以继续沿用传统的正式权力之外,还可以运用其他非正式的权力,除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的方式方法之外,还可以运用文化习俗等新治理方式来对公共事务进行更好的引导。“互联网+”研究不仅包括“互联网+”特征、“互联网+”核心、“互联网+”技术、“互联网+”解决方案、“互联网+”安全与隐私、“互联网+”思维,更为重要的是还包括“互联网+”可用性研究。但是,可用性研究却较弱,尚需加强。已有的基础研究较少关注关系数据和非关系数据,较少关注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的实体同一性;已取得的一些模型和相关结果对于现实政府治理实践中很多实际问题的应用价值并未达到期望的目标。
四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创新意识参差不齐。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政府领导干部的“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意识对推进政府治理创新的顺利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政府领导干部对“互联网+”知之不多,在工作中缺乏“互联网+”思维,不擅长利用“互联网+”来做精准分析和辅助决策。有的认为“互联网+”只不过是当前流行一阵的热词而已,虽然言必称“互联网+”,但实际上对其并没有给予更多的重视和运用;有的认为“互联网+”过于高端和神秘,是现代信息技术方面的前沿,由于自身缺乏相关专业素养无从对其进行系统的深入了解,因而对“互联网+”背景下政府治理如何创新感到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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