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效果受到制度变迁路径制约。一方面,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是对传统行政指令型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其制度变迁必然受到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惯性制约,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很难打破维护自身利益的路径依赖。地方政府内部的一些领导干部在权力清单制定的过程中,为了保持其长期享有的特权和优惠政策,往往通过子项合并等多种不正当方式保留权力。清单中行政权力事项明显减少,但是真正触及政府部门利益的事项往往会被以各种理由搁置下来。另一方面,由中央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为了调整自身行为方式、抑制腐败和释放制度红利,采用“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和权力结构整合的权力清单制度,无疑采取的是强制性变迁路径。权力清单制度通过强制性变迁,力度大、迅速而果断地开展,很快在全国各个省份得到推行,能够很好地实现预期制度安排,降低改革成本,克服“外部性”,阻止“搭便车”行为。但是,通过强制性变迁进行制度创新,下级政府和社会成员无法参与其中,无论是否同意都必须执行,只能不可商榷地被动接受既定的制度安排。
第四,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失灵”。权力具有膨胀性和扩张性,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必将滋生腐败。在权力清单的梳理和推行过程中,省级行政机关有着很大的权力,如果不对其进行监督制约,权力很可能被不正当地行使。权力清单制度推行过程中权力监督机制的“失灵”主要体现在:首先,权力机关监督的缺位与不到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从法理上来讲,应该具有权力清单的制定权,但是当前,各级权力清单均由行政机关自己操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无法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其次,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不力。由于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比较新的事项,各地在探索时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基本做法是由编办或临时成立的“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要求各职能部门梳理其权力事项,再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等进行审核确认,最后进行公示。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设立单独的监督机构,存在着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情况。最后,社会监督体制的不足。由社会公众从外部进行监督,形成社会对行政机关的制约,更符合法治的要求。且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和公示,必须有公众的密切关注和有效参与,以保障行政权力受到社会监督,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效果。但是,在现实条件下,社会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参与热情不足,对政府权力的“心理卷入”程度低,充分参与政府权力监督的主观条件还不足。(13)
第五,权力清单制度推行中技术支持不足。首先,权力清单制度的具体操作技术欠成熟。从各地实践来看,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虽然起到一定作用,但仍存在着操作不规范、效果不理想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应配套的操作细则和运行办法的不规范和缺乏。由于具体操作技术上的不成熟,在面对需要取消或调整的事项时,很难考虑到事项取消或调整后的后续事项,无法对后续权力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其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信息技术支撑不足。将信息技术嵌入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是权力制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当前,国家各部委与各省之间的数据、各省级政府之间的数据无法实现完全对接,甚至同一省级政府之间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都无法共享。有的部门虽然建立了信息公开的信息平台,但是其中信息内容更新不及时、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公众的监督效果。除此之外,信息技术网络平台的运用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网络使用、维护、更新等专业知识,而当前各地方政府内部的工作人员很难达到这种要求。
四、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实施的改进对策 第一,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权力清单制度的良好建立和顺利推行,需要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实现从地方差异到标准统一。首先,要建立起与权力清单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保障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有切实的法律制度作为指导,使之契合不断发展变化的政府职能,使简政放权成果在刚性的制度规范中得到巩固。其次,要统一权力清单编制标准,中央政府应该通过汇总整理各省情况,经过充分论证后给出一个相对规范的参考意见,统一权力的分类和编制口径,从而避免各省在权力清单制度编制过程中的随意性。此外,要对整个制度体系进行标准化建设,建设统一的平台,对权力事项进行统一编码,从区域联网逐步实现全国联网。(14)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