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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为“夹心层”创造住房希望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深圳特区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引子: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消息称,近日市住建委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共有产权住房,即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尹传刚
    ■ 嘉宾: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共有产权决定了这类房子在使用权和处分权上有相应的限制,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住”的功能
    主持人:共有产权房的政策初衷是什么?
    匡贤明:共有产权房的政策初衷是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难的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居民进入到城镇中,带来对住房的巨大需求。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难以解决住房问题。高收入者可以通过市场价格购买,低收入者可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中间的“夹心层”就面临比较尴尬的局面。
    因此,一些地方探索共有产权房,实质是政府通过让渡部分土地出让金收益,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概言之,共有产权的政策初衷是解决部分中间群体的住房问题。
    张敬伟:此举确实能够解决房价高企的难题,满足一部分人的安居梦。共有产权决定了这类房子在使用权和处分权上有相应的限制,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住”的功能,而祛除了“炒”的因素,这也符合中央提出的“房子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主调。
    李长安:通过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的购房模式,部分“夹心层”的住房需求就能够得到有效的满足。共有产权房还可以抑制楼市的投机和泡沫。在共有产权的制度安排下,可以明确现有各类保障性住房中政府投入的权属及其定价规则,有效堵塞保障性住房的寻租及套利空间。这是因为如何处置共有产权房,政府和购房人都有发言权,如果是政府占多数份额的话,那么能不能卖、卖多少钱,政府都有更大的处置权。即便是政府的份额较少,在房屋处置过程中也有权利表达意见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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