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信任的基本属性 事实与价值分别代表了现代西方哲学中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两种主流范式,始终是哲学史上的永恒主题。以此为根基,事实与价值就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两种基本方法论。基于事实与价值方法论的分析,不同学科视角下的信任呈现出不同的事实归属与价值归属,从中我们可以梳理出政府信任的三种基本属性。
(一)政府信任的事实性
事实代表“物的尺度”,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事件、属性、关系及其变化过程的总和。在社会学奠基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看来,社会事实方能成为社会学的独立研究对象。社会事实既非个体内在的纯心理现象,也非通常意义上的社会现象,而是具有外部性和强制性的社会现象。它“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17]。强制性,并不是一般的物理意义上的强制性,而是包括规范、价值观和社会潮流等在内的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强制性力量,是一种行为方式。出于表述方便的原因,我们在本文中,把社会事实的外部性和强制性统称为事实性。
如前文所述,心理学和社会学视角的信任,均是基于“物的尺度”的“事实”描述。所不同的是,心理学将信任作为个体内在的心理学事实,社会学将信任作为具有外部性和强制性的社会事实。据此,政府信任首先是一种心理现象,是公众获得政府回应的一种心理期待。但发生于社会之中的,由公众的心理期待和政府的回应所构成的政府信任,显然不仅仅是一种心理现象,更是一种具有外部性和强制性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事实。这样,我们前文所揭示的社会学视角的信任以及事实层面的互动型政府信任,相对于心理学视角的信任,更具客观性和完整性,完全符合了迪尔凯姆的事实方法论。因此,我们在事实方法论的层面揭示了政府信任的事实性。
(二)政府信任的应然性
价值代表“人的尺度”,反映的是人的需要以及人的需要的满足。与迪尔凯姆不同,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仅仅看到社会事实是不够的,因为同一社会事实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义。因此,他主张社会学应当以个体的社会行动为依归,即从人的行动动机入手来理解社会现象背后的人的目的和意义。他将人的理性行为分为有目的的理性行为和有价值的理性行为两种,而这两者恰恰构成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基础。在他看来,工具理性是“通过对周围环境和他人客观行为的期待所决定的行动,这种期待被当做行动者本人所追求的和经过理性计算的目的的‘条件’或‘手段’”[18]31-32。价值理性是“通过有意识地坚信某些特定行为的——伦理的、审美的、宗教的或其他形式的——自身价值,无关于能否成功,纯由其信仰所决定的行动”[18]32。对于二者可以有不同层面的解读,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而言,二者作为研究社会实践的基本方法,实际上就是手段和目的的“聚合式表达”[19]。客观来讲,排除极端性的非理性情形,就通识意义上的道德倾向而言,工具理性以手段性的最佳效用作为理性需要,价值理性以目的性的价值理想为最高追求;在主体的理性需要上,前者会呈现手段善和手段恶两种状态,后者则是纯善无恶的。
已有学者指出,“信任是包含于真实和真诚的交流之中的,也恰恰是有了真实和真诚的交流,人们之间、组织之间才包含了信任关系”[20]。而“一直以来,政府信任研究对其假设还不够:信任关系的前提条件,要立足于主客体之间真心诚意的心态”[21]。而这样一种目的性追求因为具足善良意志的前提而与政府信任建构所欠缺的“主客体之间真心诚意的心态”相契合,因而是归属于价值理性的。以此理念来审视,公众和政府都是基于目的性的价值理想去谋求良性互动的政府信任关系,是真正意义上的理想状态的政府信任。我们将其称为政府信任的应然性。
(三)政府信任的正当性
应然性把信任善作为人之为人的本性需求和实现社会认同的本质规定性,是“对信任的信任”,居于信任善的最高层次,属于高端伦理,其作为一种至善的崇高价值追求是必须提倡的。但在失德失信行为泛滥、公民诉求个性化和多元化的社会情势之下,是无法实现从事实性向应然性的跨越的,并且就应然性本身而言,也会因为缺失底线伦理难以为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同而流于意识形态宣传。因此,在事实性和应然性之间,我们还应寻找一种属性作为中介方能完成政府信任重建的渐进之路。很显然,这一中介应该优于事实性而次于应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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