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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治理机制的构建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7 《财政监督》 吴志敏 参加讨论

    三、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管理的责任和监督机制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管理的责任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实现风险治理的全程监督,提高风险治理的工作效率。我国目前对于应急管理的问责和监督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
    (一)缺乏有效的应急管理问责和监督制度
    首先,应急管理的责任机制不健全。目前,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问责,缺乏相关明确的文件规定,导致应急管理上存在工作效率低、救灾不到位以及出现问题无法追责的问题。由于突发公共事件本身具有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害严重性,很难对应急管理上存在过失的组织进行问责,问责的方式如何进行也有待商榷。突发事件中存在信息谎报以及救援不到位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和应急准备上,由于缺乏标准的定性规则,相关部门一般不会承担相关的责任。而其实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治理上,前期的准备工作和风险预测才是比较重要的部分,只有采取科学及时的预测手段,才能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前做好完备的准备,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在发生之后降低损害程度。
    其次,缺乏完善的应急管理监督机制。完善的应急管理监督机制是保证应急管理有序进行以及应急效率提高的重要基础。然而目前我国应急管理尚未建立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的监督体系,导致应急管理缺乏约束、信息不公开透明等,同时也使问责机制无法落实。目前的应急管理监督,一般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后,再派出检查小组进行后续事故处理的调查,本质上是事后监督,不能发挥应急监管理中的预防作用。
    (二)公共事件风险治理中问责和监督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的治理需要权衡各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并建立完善的问责和监督机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治理的参与各方以积极的参与热情和负责的态度进行高效治理。问责机制,即对突发事件发生时因参与方的失责导致严重损害结果的情况,按失责的不同原因对失责方进行相应的处罚。比如,按应急管理的不同环节,可归责于决策方、政策执行落实方等;按应急管理中造成的损害程度可分为轻度责任、中度责任以及重度责任等,情节严重可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监督机制,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前进行风险预警准备,在发生之时进行处理现场各参与主体的监督,在发生之后进行后续进展跟踪监督,通过在突发事件的全程进行法律、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全面监督,实现危机治理的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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