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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治理时代的社会组织制度创新

http://www.newdu.com 2020/5/6 《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8期 马长山 参加讨论

    二 智慧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诉求
    面对智慧社会的治理挑战与秩序转型,社会组织若要在角色转换中承担起时代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就需要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尤其是立足智慧社会治理的变革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制度探索与创新。
    (一)枢纽结构中的赋权平衡
    自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四位一体”的建设和改革总体布局以来,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便被列入改革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指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基于这一战略对社会组织的功能需求,国家监管部门不断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在社会组织孵化器和“枢纽型”社会组织上进行制度探索和创新,并形成了政府主办——政府运营、民间主办——民间运营、政府主办——民间运营三种模式。其最初的目的在于,既可便于这些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实施社会管理,也“能发挥枢纽作用,能得到多数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认可”,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然而,在根本上它仍是国家加强行政培育、强化管理、着意国家构建的重要努力,有的地方还提出以“党建”引导“社建”的创新管理模式,以期形成政府主导的“以民管民”“以社会管社会” 的管理机制,仍属于以“社会的方式”进入社会的国家构建活动,也存在着被政府“收编”的依附化风险。究其实质,乃是以往政府中心主义的延伸和层级化社会逻辑的展开,体现着国家建构主义色彩。
    随着智慧社会治理时代的快速到来,已经打破了以往层级化的社会结构。这样,此类“枢纽型”社会组织无论是在地位上还是功能上,都既难以代表和整合去中心化和微粒化进程中的个人、商家和群体的利益,也不能对再中心化的平台主体产生监督制约作用,它与虚拟社区的再组织化趋势又不吻合,因此,就很难适应智慧时代的共建共享、场景治理和多元塑造的秩序转型,也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代表性和治理能力的获得与提升。为此,国家出台了促进社会组织制度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杭州市政府也明确提出了“培育社会复合主体,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理念,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中心论,也不同于单纯的国家中心论,而是试图探索一条政府与社会相互增权的道路。应当说,这无疑是对以往枢纽型社会组织制度模式的重大改进。然而,智慧社会治理的时代挑战与秩序转型,则要求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枢纽结构中的共建共治共享功能,这就应按照智慧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以相互赋权、多元塑造、平衡自治的原则,对枢纽型社会制度进行变革性再造。一是立足共建共享、场景治理和多元塑造的秩序转型,在同一领域培育多个枢纽型社会组织,既防止单一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垄断和行政化,也增加其扎根社会、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以及在去中心化和微粒化社会中的服务水平,实现相互赋权和合作治理,它乃是“旨在消除权力与资源分配上不断产生的分割与不平等”的一个无休止的过程;二是政府采取中立立场,避免促使枢纽型社会组织行政化的策略,包括不给予其特殊政策、特殊地位或者委托赋权,在购买公共服务等问题上,也应该构建公开、公正的制度环境;三是塑造动态优化、竞争调整的制度机制,避免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等级固化,而是根据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来自然生成、优胜选择,促进多元平衡治理。只有这样,才能使枢纽型社会组织成为多元共治格局中的中枢力量,并“勾连起不同的治理主体,促使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协作”,也才能保证枢纽型社会组织更好地适应智慧社会治理的时代要求,协调、平衡和化解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从而更好地促进共建共享、场景治理和多元塑造秩序,推动智慧时代的法治建设。
    (二)双重空间中的制度探索
    当今加速推进的信息革命,不仅使人类在既有物理空间中的活动能力和范围得到了空前提升与拓展,而且还创造出一个天然给定之外的无限延展、异常丰富、能量无际的虚拟电子空间。这就形成了物理\电子、虚实同构的双重空间,进而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过程中深刻“改变了社会生活的空间和时间的知觉与组织”。于是,“现在从属于某个社群的概念更多地由个人行为、价值取向和兴趣决定,而不仅仅由地理位置(当地社区)、职业和家庭决定”。这样,就为社会组织提供了线上大规模孕育和超常规成长的条件和机遇,特别是线上的社会组织活动无需登记注册,打破了实名、时空、规模等诸多限制,从而使虚拟社区、虚拟社团的数量和规模都产生裂变式增长,仅微信群就约达125万个——单单这一个平台孕育出来的线上社会组织就相当于线下实际登记社会组织总量的2倍多。这些虚拟社团赋有线上\线下、虚拟\现实的双重性,并呈现匿名自律、松散便捷、开放流动、自由交互、跨越时空等突出特性,不仅进行着即时广泛的在线社交和沟通分享,而且更多地创造出了一种双重空间、虚实同构的新型业务活动模式。如“免费午餐”、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地震救援等公益项目在线上线下的互动融合中迅速发展,甚至由社会力量来更彻底地践行知情权、治理权和监督权;凭借在线“众筹”来发起P2P扶贫、P2P慈善、P2P志愿服务;还有淘宝的“规则众议院”、大众“陪审团”等平台治理机制,等等。这表明,虚拟社团是当今智能互联网时代的必然产物,是人们在双重空间生活中,促进共享秩序、参与场景治理、强化多元塑造的重要力量,促进了线上线下互动、社会创新和治理参与。
    不过,虚拟社团也是一把“双刃剑”, 它们数量大、流动性强、公信力不稳定,其积极的一面在于具有安全阀的功能、沟通和制约功能、组织社会、促进社会公益和丰富文化生活的作用;其消极的一面则在于,常常成为网络群体极化的策源地和发动场,甚至还可能会引发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立法和政策规定,对于游走于双重空间的虚拟社团,也不可能按照以往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体制进行监管,亟须立足信息革命和智能互联网的时代发展,积极进行社会组织制度的探索与创新。一是改变目前政府监管部门沿用传统物理空间的惯性思维来对待双重空间秩序,采用直接给服务平台、发起人、群组管理者附加强制性责任的做法,按照双重空间的行为规律来制定虚拟社团的制度规范;二是面对虚拟社团的特殊性、复杂性,积极鼓励地方进行先行先试的多元化制度性探索和试验,形成经验后再升华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三是加强虚拟社团的行业自律规范建设,推进双重空间的自主自律秩序。日前,由10家全国性网络社会组织发起、300家单位会员参加的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已经正式成立,其主旨是当好网络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的引导者、发挥职能作用的激励者、利益诉求的维护者、党建工作的推动者、规范运行的监督者,从而促进网络社会组织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这固然是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但不宜嵌入太多的政治安定性要素,而应着重对社会组织赋权和保障,激发虚拟社团的活力和创新精神,从而在共享秩序、场景治理和多元塑造的秩序建构进程中发挥更积极、更充分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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