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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治理时代的社会组织制度创新

http://www.newdu.com 2020/5/6 《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8期 马长山 参加讨论

    (三)基层治理中的全面参与
    在当今信息革命和智能互联网深入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会导致两极化结构的加剧,微粒化与再组织化会导致利益群体的重新解组,而智慧化与高风险化会导致不确定性的增加。于是,一方面,“人类主体无可避免地去中心化、分裂、充满张力的”;另一方面,“一种形式的权力或许被摧毁了,但另一种正在取代它”。这样,平等、自由、公正和民主原则都将遭遇重大挑战和贬损危险,“这场新型的‘解析——解体’将创造一个全新的世界”;而从和谐秩序到共享秩序、从层级治理到场景治理、从国家构建到多元塑造的秩序转型,也正是这一进程的具象呈现。它必然会对基层治理产生深刻的影响,传统那种单元的、纵向的、管制的治理策略已难以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路径就成为不二选择。其中,社会组织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参与力量。
    然而,几乎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因“桥梁纽带”这一传统定位,一方面因属于体制外的民间力量而不能被政府完全信任,另一方面又因服从体制指引而不能完全代表所属群体利益,这种尴尬的“双面”角色严重制约了它们功能的充分发挥,亟需根据智慧社会治理的时代需要来进行社会组织制度创新,推动社会组织的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参与。首先,推进线上线下的平衡参与。由于当前现实生活中的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民主参与存在诸多障碍,因此,在互联网上,人们最终发现了一个相对可以避免恐惧和限制的公共空间,情绪的亢奋和批评的激烈便犹如洪水出闸,网络活动也就较之于其他国家更具有政治意义。这样,“中国当下的公众参与存在一种网络依赖症,没有哪个西方国家的互联网承载了这么大的显示民意的功能。”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72亿,普及率为55.8%。从BBS、博客、各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相关频道,到个人维权网站乃至专门舆论监督网站,使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更为快速、廉价和高效;无时不在、普遍参与、不受控制的网民监督形成了一张巨大的“天网”。2009年10月28日,中纪委又统一开通了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并推动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腾讯网等国内主要新闻和商业网站在首页开通“网络举报监督专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收到信访举报1078万件次,其中检举控告666万件次。2013至2016各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的数量分别为195万、272万、281.3万和253.8万件次,其中网络举报已占举报总量的近一半,各种舆情案件、网络社会运动更是不时发生。然而,我们又必须看到,“网络民主更多的是绕过代议机构如人大、政协等,而直接卷入公共决策当中,这既有它的合理地位,又会引起许多新的问题。”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开放和拓展社会组织的民主参与空间,让它们真正能够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权利,参与到公共政策和制度的议定进程中来,从而实现自身的诉求和主张,并达致多元利益的平衡协调与社会公正,以避免集中转移到线上形成超常的舆论压力、失衡的社会动员和社会风险。其次,构建多元的风险控制机制。智慧社会建设不仅会带来政府智能化管理的风险,也会因数据鸿沟、算法歧视和人文精神迷失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包括“大数据杀熟”和算法错误风险。面对这种复杂的、随机的、巨大的社会问题与风险,单凭政府或者商家的力量都是难以应对的,而且它们也都有自身的价值偏好,因此,必须大力发挥各领域、各类别社会组织的深度参与、协商和监督,使它们成为智慧社会治理的合作者、场景治理的实验者、多元塑造的践行者,从而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来共同应对和化解风险。最后,激活基层社区的协商自治。基于智慧社会的基层治理需要,民政部在2017年底发布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引导社区居民在参与社区社会组织活动过程中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矛盾纠纷。这无疑是夯实基层治理的重要举措。需要增强基层社会组织的使命感,发挥其积极作用,不仅仅鼓励它们在帮扶济困、文化娱乐、养老互助等民生领域的日常生活活动中发挥作用,更要鼓励和支持它们主张权利和表达诉求,凭借智能互联网的平台化、网格化治理技术,拓展其参与范围、增强其参与强度、扩大其参与效果,从而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社会抗争中的组织化表达
    任何社会都会有抗争行为,在转型国家则更为明显。随着中国进入改革深水区和转型关键期,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就会集中展现出来,特别是“互联网急剧地改变了集体行动的成本和能力”,抗争者更加容易发布信息和组织集体行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互联网从技术上突破了代议民主的限制性条件,它在趋向直接民主的同时,也为民粹主义兴起创造了便利,并通过互联网的“放大效应”使少数派貌似代表着普遍的“民意”,进而转化为“多数人的暴政”,扭曲民主的精神实质和现实途径,从而成为当今智慧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难题和风险要素。而严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抗争,或者严厉打击社会抗争中的“非法组织”活动,表面上维护了社会稳定,实则堵塞了其组织化表达、理性沟通和多方协调的通道,反而加剧了民粹主义和暴戾行为的出现。
    我国自古就缺乏良性互动的结社传统,改革开放后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也是放管结合,对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把关比较严。事实上,各级政府一直对社会抗争中的组织行为颇有戒心,似乎无组织的散兵游勇才更像一个偶发事件,处理起来更轻松,然而这其实是一个误区。一方面,国家对社会组织的限制塑造了以居住地为基础的动员模式,而且政府往往通过对公共事务的议程控制,限制决策制定参与者的范围,将其他行动者可能提出的替代性方案或议题排斥在议程之外,他们(包括其所属社会组织)根本无法使那些符合自身诉求的方案或议题被纳入决策议程, 最终就会走上抗争者的道路,就成为“被制造出来”的社会风险;另一方面,在严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抗争的情况下,一些理性的社会抗争行动往往会通过QQ群、微信群等进行跨时空的线上动员,在短时间内迅速聚集匿名人群并形成强大舆论压力,有效分摊了线下的成本和风险。其针对资本力量的抗争组织性较高,但针对政府的抗争则采取“弱组织化”“去组织化”或者“草根动员”的方式,以免被官方以“非法组织”名义打压,有效减少阻力,保障自身安全。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无组织的组织化或者组织化的无组织抗争行为。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当前中国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的确具有显著的无组织化和情绪化特质;另一方面,无论是农民上访,还是市民‘散步’,中国的社会抗争又往往呈现出‘依法抗争’的理性化和组织化特征”。
    其实,这种情况更加不确定、更不可控,因此更加危险。因为它缺少组织化的理性表达、沟通和协调,也缺少诸如一些民间环保组织那种“线上造势”“线下做事”,进而契合政策导向实施“闹大”、然后再“柔化”的行动策略,甚至可以说一盘散沙的乌合之众很难让抗争行为形成统一的、灵活的、可控的抗争策略。类似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和甘肃“陇南事件”那样的社会抗争一旦出现,就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我们亟须摆脱社会组织就是“与政府作对”这一根深蒂固的偏见,关键在于如何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其实,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做很多工作,不能只看到一些主观上担心的东西,对这些积极作用却视而不见。”这就意味着,没有社会组织参与或者无组织的乌合之众式抗争,很容易走向暴戾化而颠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而恰是尊重社会抗争的组织化表达,社会抗争才有可能与国家性变迁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如此,谋求预防和化解社会抗争事件的思路,就应该是通过社会组织制度的探索和创新,建立基于社会组织参与博弈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培育、完善和在法制化轨道上规范社会组织,构建一个平等的协商与对话平台,使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或表达有一个规范化、法制化和高效率的参与渠道与组织载体,让社会个体能够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样,智慧社会治理中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智慧化与高风险化的很多问题就能得到有效化解,共享秩序、场景治理、多元塑造的智慧社会治理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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