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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治理时代的社会组织制度创新

http://www.newdu.com 2020/5/6 《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8期 马长山 参加讨论

    
    三 塑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智慧治理秩序
    当下的社会组织制度创新诉求,既是智慧社会治理发展趋向的时代反映,也是推进智慧社会治理的重要动力和支撑。因此,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立足新时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战略,深化改革现有社会组织体制和制度,积极促进社会组织制度创新,从而为智慧社会治理秩序的建立奠定基础。
    其一,确立新型理念,促进良性互动。近代发展史贯穿一个基本的发展逻辑,那就是“国家对社会的必要,社会对国家的制约,以公共权力为根基的国家干预与以个人权利为根基的社会自治之间的张力,始终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中发挥着作用”。因此,形成了“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等不同发展模式。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颠覆性挑战带来了应接不暇的问题和风险,因此,“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和“共建共治共享”就成为智慧社会治理的发展主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也开始转变了国家构建主义的策略,大力发挥社会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间治理功能,使其与党和政府携手进行国家与民间的双向构建,从而打造智慧时代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这样,就需要政府部门转变思想观念,确立智慧时代的社会治理理念,强化社会组织制度的探索与创新。
    一是谦抑合作理念。即基于“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和“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应恪守“负面清单”制度,秉持公权谦抑精神,从集中管理理念转化为多元合作理念。然而,目前监管部门只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而对其他社会组织仍继续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注重强化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这种区分与强化明显带有“安定性”“连带性”考量和“预防制”色彩,其管理重于服务,事先审查重于事中事后监管,不仅与当下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严重抑制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地位,也使社会组织难以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事实上,“历来社会组织都是把双刃剑,引导得好,是我们国家和谐、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一种积极的力量;如果引导不当,就可能异化为一种异己的力量,成为社会和谐的一种障碍,甚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诱因。社会组织能否发挥正向作用关键是看党和政府能否进行正面引导。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完善任重而道远,这需要从上到下以及从下至上的同心努力。”
    二是权利保障理念。在智慧社会治理进程中,面对从和谐秩序到共享秩序、从层级治理到场景治理、从国家构建到多元塑造的时代转型,应该改变目前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以权利保障为主旨来推进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完善“三大条例”的修改完善,使这些法律制度切实成为社会组织促进法、权利保障法,从而推动社会组织更好地在智慧社会治理中进行制度创新和发挥应有功能。
    三是风险控制理念。在传统的集中管理时代,政府部门出于安全和稳定的风险考虑,对社会组织往往采取防范性的“预防制”监管模式。但当今社会的“危险更多地来自于我们自己而不是来源于外界”,因此,控制风险“并不是主张或鼓励在风险和人为的不确定时代里恢复控制逻辑”。而随着智慧社会治理的纵深发展,人们发现社会组织并不会带安全风险,恰恰是能够化解风险的重要力量。就是说,当下最大的不安全乃是去中心化、扁平化、微粒化、可计算化等所带来太多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这些不确定和风险性绝不仅仅是政府所能管控的,而必须动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在内的多方力量来共同应对。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门从传统的安全理念转变为新时代的风险理念,推进社会组织制度的探索与创新,努力从国家规制转变为国家主导、多元规制,形成国家与社会双向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智慧社会治理格局。
    其二,增进治理赋权,塑造自主秩序。凭借新技术的智慧治理发展进程,必然是一个不断将快速发展的进步红利即时转化为民众权利的进程。因此,从和谐秩序走向共享秩序、从层级治理走向场景治理、从国家构建走向多元塑造的进程中,社会组织也必然会置身于治理赋权的变革之中,通过社会组织制度创新,塑造智慧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秩序。
    从十八大开始,中国就已经进入了改革深水区和“四个全面”的新时期。特别是逐步落实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深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法治化,其实质就是还权于社会、还权于民,赋予更多的社会自主和市场自由,推进基层民主自治以“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进而从国家构建走向“共建共治共享”。然而,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当政府管理退出后,市场自由和社会自主秩序不能陷于混乱,而必须由新的组织力量来承接自律管理职责,填补这一秩序构建空间,以防止“一统即死、一放即乱”的怪圈重现,这个力量就是蓬勃兴起的社会组织。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对“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十九大则更加明确地要求,“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样,就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和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取消“双重管理体制”和区别对待的做法,探索一体直接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进而对社会组织进行增量化、制度性的治理赋权;社会组织自身也在行业自律秩序实践中进行必要的自我赋权,其“赋权实践必须与民众所生活的社会维度、政治维度以及个体维度相结合,以便让赋权实践与包容、参与以及社会正义相结合”。这样,各类社会组织在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微粒化与再组织化、智慧化与高风险化的时代挑战面前,就能够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和诉求,与政府进行对话协商和互动合作,与其他利益群体进行利益协调和沟通平衡,对所属成员进行自我服务和自律规制,发挥着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化解矛盾冲突的重要作用,并进行新时代的社会组织制度探索与创新,进而不断构建与国家规划秩序相对应、相契合的民间自主秩序,成为智慧社会中共建共治共享、场景治理、多元塑造秩序的支撑和推进力量。
    其三,塑造公民品格,强化创新能力。智慧社会治理时代,会充分释放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追求,但社会共识和公共秩序的压力也随之而来。虽然社会组织会发挥重要的凝聚共识、社会团结和利益表达功能,但很多时候,“互联网上的各种动员,其基础来自这些不同的和碎片化的政治认同上”。而“在网上言辞激烈和煽风点火”——“政治边缘化群体的在线论坛最容易被这些非公民实践所影响”。这表明,如果没有足够的公民精神和品格,社会成员就难以形成参与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的实践能力和相应水平,社会组织制度创新和智慧社会治理秩序也会面临很多障碍、风险和挑战,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机制和格局自然就难以取得实效。
    由于众多错综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的德育和政育比较成熟,而公民教育则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公民文化难以获得有效培育而逐渐在公共空间里形成,正是“由于公民缺乏在社会场所来学习民主经验,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形成契约精神,妥协合作与宽容政治态度,学会对多元性的容忍,其对政府不满的反应态度,势必充满了民粹主义的情绪,社会上确实也出现了种种悲愤、激昂甚至暴戾之气”。而这些以社会成员身份存在的公民,既是社会组织的基本成员,也是智慧社会治理普遍主体,这意味着,推进社会组织组织制度创新,塑造智慧社会的治理秩序,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公民性品格的塑造。为此,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专门发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将其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而党的十九大报告又做出“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全新战略部署,因此,加强公民文化建设,就成为推动社会组织制度创新、促进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秩序的重要环节。
    可见,“‘法治国家’必须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努力工作和有所克制。为此,国家本身必须树立良好榜样,教育公民正确理解他们的义务和权利;使他们了解少数服从多数和思想自由并不等于无政府主义。”因此,在智慧社会治理过程中塑造公民文化和公民性品格,培养公民的结社行为,塑造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能力,养成公民的理性抗争意识和自主自律习惯,就成为社会组织制度创新和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秩序的深层支撑。实践表明,“只有在具有自治公民身份的条件下,在开放、共享参与的、正规的政治渠道中,因特网才可以创新政治实践。”基于此,智慧社会治理中的公民精神、公民素养和公民能力才能得到培养、训练和提升,从而更好地规约自我行为、凝聚价值共识和强化制度认同,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秩序的真正形成。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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