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颁布之前,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无名而有实”的特别权力关系,事实上受到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乃至司法的维护。“1983年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后来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都沿袭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内容,把违反校规结婚的行为作为退学的情形,限制学生的婚姻自由。这一跟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多年来一直有效力(直至2005年),并在法的实施效果上一直调整着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关系,对学生婚姻自由进行法外限制。”⑦在2002年发生的马某、林某诉重庆邮电学院案,法院以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为由而拒绝受理。事实上,高校校规沿袭了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限制学生婚育自由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大学生作为公民的婚育权这一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进而构成违宪。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规范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教育法律并未形成有机的系统,且过于原则、抽象,可诉性严重不足,《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对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这造成的直接负面影响是,“法律广泛的概括性授权使得高等学校可以自由制定各种限制学生权益的内部规则,学生负有不定量及不定种类的服从义务,学校凭借‘目的取向’而规定惩戒的种类与方式,法律救济途径缺乏等,从而形成了双方绝对的不平等”⑧。事实上,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所具有的“管理法”特征,是教育法律等硬法软化以及高校校规等软法硬化的现实写照,它客观上构成了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制度性困局。
从深层次而言,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所具有的“管理法”的传统形态,是长期以来“单位制”制度的反映。全能主义与总体性社会所具有的特征,在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中得到充分体现。它表现为大学对政府的“身份依附”关系以及“制度同构”特征。公立高校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而不具有事实上的独立法人地位,它不可避免地复制“国家法”中违反法治精神的条款。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层次变革,尤其是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正在发生“静悄悄的革命”。此外,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司法审查开始介入大学治理并接受法治的拷问。传统的排除司法审查与法律保留原则的特别权力关系,正在逐渐走向式微。在此背景下,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也开始从传统的“管理法”向“平衡法”转变。大学自治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日益表现出从冲突走向平衡的演进趋势。
二、“平衡法”: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的现代形态 受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压制型”法范式的宰制,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呈现出“管理法”的传统形态。公立高校被赋予的概括性授权,使其能够自由制定规定学生义务、限制学生权利的校规,且以“内部行政行为”或“大学自治”为由而拒绝接受司法的监督。大学自治与学生权利之间处于二元对立的冲突状态,学生权利长期处于救济缺失与保障乏力的困局之中。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现代回应型法的兴起,世界各国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代替父母理论”、“特权理论”以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都已然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宪法理论”、“契约理论”、“一般权力关系理论”等。公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以大学自治之名压制学生权利,抑或以学生权利保障的名义而置大学教学秩序与学术自由于不顾都有失偏颇。促进公立大学自治与学生权利保障之间实现平衡,是世界各国公立高校法治秩序建构的共同追求。它不仅厘清了国家监督介入大学自治的价值及其限度,也使得学生权利获得了充分且有效的保障。
与此趋势相一致的是,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也日益重视国家监督、大学自治与学生权益保障的动态制衡。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1990年以来的两次修订以及各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的演进表明,大学自治正在接受法治拷问。本文并不希冀对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进行全面的文本梳理,而旨在以一系列行政法治原则对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的影响作为“观察窗口”,剖析规则系统从“管理法”走向“平衡法”的演进趋势与制度逻辑。总体而言,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信息公开原则等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开始逐渐被公立高校特殊“适用”,学术自治与权益保护的平衡成为规则系统演进的价值旨归。
“行政法一般原则在高等学校的适用既有一般性也有特殊性,需要对之全面审视。”⑨通过行政法治原则的“特别适用”,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包括公共规制与大学自我规制)都开始浸润法治的精神,通过调适、吸纳与回应,大学自治与法治之间逐渐获得恰当的平衡。具体而言,应该区分不同类型学生管理事务的性质,有差别地适用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进而厘清自治与法治的互动边界与机制。传统的受教育权范式,正在被倡导学习自由的学习权所取代,将学习的权利还给学生成为趋势。作为特殊行政主体或特别公法人的公立高校,其法治秩序的建构日益重视回应高教法治与行政法治的演进趋势并嵌入与吸纳其有益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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