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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法”走向“平衡法”: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的演进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8/3/7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姚荣 参加讨论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德国首创的一项宪法原则,指的是法律在干预人民的基本权利时,其干预的目的必须正当,干预的方式与范围不得逾越必要的限度。该原则又包括三个子原则:(1)适合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3)相称性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合比例原则”。(16)作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比例原则在行政法治基本原则中具有重要地位。在这里,法院审查的核心技术就是,审查大学是否“严肃且善意地考虑了可行的替代性措施”。(17)公立高校学生管理中比例原则的适用,要求高校惩戒学生行为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动机、目的等一贯表现相适应,实现过罚相当。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许育典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在强调行政行为的手段与目的间不得显失公平。对应于大学的专业判断权行使,是指其追求的目的不得对学生的权利造成显失公平的损害”(18)。
    由于高校学生管理尤其是惩戒权具有公权力的属性且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有必要运用比例原则对高校学生管理进行适当限制,避免产生恣意妄为和显失公正的惩戒学生行为。新《规定》第五十六条明确指出,“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相比于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此次修订后的新《规定》,更加重视比例原则的适用,并赋予各高校根据章程与校规自主设定处分类型的权力,从而使得其他更加“轻微”的处分方式得以出现。具体而言,新《规定》第五十三条指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当然,由于公立高校学生管理既涉及行政权力,又涉及学术权力。据此,高校学生管理事务可以区分为学术性事务和纪律性事务,二者适用比例原则的要求有所不同。对于涉及学术判断与评价的学生管理事务,应该充分尊重学术权力,对比例原则的适用应相对宽松,以保障学术自由。与此同时,大学的专业性和特殊经验,并不能成为拒斥比例原则检视的理由。在运用比例原则这一法治工具作为标准审查大学行为方面,法院显然更具专业优势。法院有义务对大学决策所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严格、深入的审查与分析,才能判定大学为达成某一正当学术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必要的。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626号,构建了大学自治的实质正当性审查模式。围绕中央警大硕士班招生简章拒色盲者入学之规定是否违宪的争议,该号解释认为,对大学自订规章是否违反平等权,应从规章制定的目的的正当性,以及手段与目的的比例原则来进行审查。(19)与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案件的司法审查,还未能引入比例原则。备受关注的“甘露案”也并未基于比例原则判断暨南大学的行政处分是否合理,而是以“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裁定撤销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决定。
    与此相关的议题是,作为一项关涉学术评价的规范性文件,将学位授予(尤其是硕士博士学位)与论文发表挂钩的高校校规,是否合法合理,学界存在较多争议。有研究者指出,“我国学位属于国家学位,学位授予属于行政确认行为,高等学校作为授权行政组织,应当依照法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向学生授予学位,其并没有依照授权取得学位方面的立法权,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也不能对学位授予前提作出创设性规定。因此,学校出台的挂钩规定,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合法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20)。显然,批判的依据在于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边界问题。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大学规章的创制权不是来源于国家的授权,而是‘国家—社会’二元分立宪政框架下自治原理的体现。对‘学术性规则’而言,法律设定的‘国标’只是学术的‘最低标准’,为教育质量计,各大学的‘学术性规则’可以在法律之上设定更加严格的学术条件,暂且不论在国家学位制度下高校有无权力自主设置学位授予的标准并将其作为学位授予的要件”(21)。观点交锋的背后,折射出国家与社会、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深层分歧。而在司法权介入大学学位授予的一系列案件中,法院的观点也并不一致,高校校规属于法律规范抑或自治规则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22)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正在经历深刻变革,国家监督与大学法人自治之间正在形塑新的互动关系。公立大学作为“自治性行政主体”的地位正不断凸显,而其作为“授权性行政主体”的地位则日渐式微。应超越国家公权力的垄断局面与传统理论窠臼,形成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公权力之间相互承认与尊重、彼此良性互动的态势,促进“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实现公域之治的转型。应该充分尊重高校基于学术发展、设定更高学术标准的学术自治权。正如有研究者所言,“研究生学位是否与论文挂钩,是一个学术问题,高校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学校自身情况提出不同程度的要求,一些高校取消学位与论文挂钩的规定,也不代表不允许其他学校作此规定。在学术发展上,不同高校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特色。当然,为避免学术权力的滥用,高校相关标准的设定也需要考虑学术自身与教育目的的约束,不能明显违反比例原则”。(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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