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学 >> 综合研究 >> 正文

从“管理法”走向“平衡法”: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的演进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8/3/7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姚荣 参加讨论

    (三)法律保留原则
    在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法律保留原则被豁免。在此背景下,大量高校校规存在违法乃至违宪的状况,这使得大学成为“法治国下的一个隙裂”,学生权利遭受严重损害而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乌勒教授在1956年的“德意志公法学者年会”的“论特别权力关系”的论文中,开始检讨该理论,并提出一种区分“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的理论,以此来取代“特别权力关系”理论。1972年以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关于受刑人及一系列关于学校与学生关系的判决,逐步确立起“重要性理论”。重要性理论的提出,修正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重要性标准是某个规则对共同体和公民个人的意义、分量、基础性、深远性及其强度等。是否具有“重要性”的最关键因素是基本人权的保障。涉及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即便是“经营关系”,也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重要性理论的产生,表明法律保留原则开始适用于大学自治。在我国台湾地区,其法院一般认为,“举凡教育内容、学习目的、修课目录、学生之地位等有关大学生学习自由之‘重要事项’,皆可以法律明文限制之,或有法律明确授权。尤其是足以剥夺大学生学习自由之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更应以法律明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而不得仅以行政命令或各学校之学则即予剥夺,此乃法律保留原则之基本要求也”(24)。据此,涉及公立高校学生管理的规则,对涉及学生学籍开除、学位授予、勒令退学等重要事项的规则必须交由人大立法决定,而对于学生着装、课程设置、作息时间、宿舍管理等事项则可以由高校自行决定。
    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保留是民主、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但是过分强调法律保留,造成法律保留的滥用,也会导致国家立法权的过度扩张,出现立法规范的密度过大,以至于压制自治团体自治权的不利状况,因此,法律保留也应确定必要的界限。”(25)具体而言,应区分学术事项与非学术事项,在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时,前者要求相对较低的适用密度,而后者则要求较高。“学术自由内在要求国家法律只能是宏观性和方向性的‘框架立法’,进而给大学自治这一制度性保障留足创制空间。”(26)“法律保留不能简单地移植于国家立法与校规的关系层面,具有两个重要的理由:其一,高校自治源于学术自由,高校成员的基本权利相较于学术自由不存在天然的优先性;其二,国家立法与校规之间不构成上下位法的关系,为保障学术自由,国家立法应避免过度规制。因此,并非涉及到高校成员权利的事项,都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考虑到大学自治的特殊性,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也应该区别于其他一般社会领域。”(27)当然,是否涉及学术评价与自治并非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唯一考量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基本权利标准”与“大学自治标准”应该成为公立高校学生管理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时所需要考量的双重标准,同时采用“重要性”与“专业性”原则。
    目前,我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日益重视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以来,我国法院受理公立高校与学生纠纷的范围不断拓展。学位授予、开除学籍、大学招生乃至高校信息公开都被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畴,大量新型权利获得法律的肯认。此外,法院对高校校规的“附带性审查”,使得高校校规在涉及“重要性事项”的“自治立法”中更加严谨且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与法的精神。以甘露诉暨南大学开除学籍案为例,该案确立了高校校规的“不抵触原则”,明确了高等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强调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行政案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的法律适用规则。如果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人民法院有权选择适用上位法规定处理案件。显然,高校校规与上位法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行政法治的一般原理,基于法律位阶理论,将其视为“上下位法”的关系,也不能认为高校校规是游离于法治拘束之外的“自治规则”。无论是主张校规制定权来自国家立法的授予的“权力法定论”,抑或将高校校规视为高校自治的产物的“自治规章论”,都不能解释和厘清高校校规与国家法律秩序的复杂关系。(28)应基于法律多元主义(legal pluralism)的视角,审视不同类型高校校规与国家法规范之间复杂且多元的关系,避免从简单的国家权威视角及唯一的合法性渠道看待高校校规乃至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29)
    (四)信息公开原则
    中国高校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教育领域的延伸。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据此,教育部于2010年颁布实施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至此信息公开原则开始成为公立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原则。此后,关于高校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逐渐增加,尤其是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出台以来,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大量涉及信息公开的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案涌现。2015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白某诉北京语言大学招生信息公开一案并作出支持白某的判决。海淀法院一审认为,语言大学向白某公开了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但该名单仅有录取人员姓氏,并未将录取人员姓名全部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语言大学未将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全部公开存有不当,法院判决撤销语言大学答复书中的三项内容,判决公开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研究生录取名单,对白某申请公开学号和农行卡研究生学费缴纳明细信息重新进行答复。
    当前,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中信息公开原则如何适用、司法审查如何介入公立高校与学生间的信息公开纠纷还存在较多争议。有研究者认为,“在高校信息公开中必然涉及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涉及利益的限制与平衡问题。它是一个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过程,是利益在不同主体间一次次重新分配以达到某种平衡的过程。人民法院审理高校信息公开案件的利益平衡机制必须适应社会利益多样化的新情况,既要平衡和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又要认真考虑和平衡不同范围的公共利益,并且还要最大程度地尊重学术自由,从而在充分平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契合高校信息公开要求”。(30)应该认识到,信息公开原则的适用,对于破除特别权力关系下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对称关系的重大意义。当然,由于公立高校自治权的多头法源(31)与复杂性,学生管理事务的信息公开也需要在复杂博弈的多重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尤其是在大学学术自治与学生信息公开权利之间实现平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Tags:从“管理法”走向“平衡法”: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的演进逻辑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