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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法”走向“平衡法”: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的演进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8/3/7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姚荣 参加讨论

    (五)学术自治与权利保护平衡的原则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公立高校作为具有自治性与专业性的特别的行政主体或公法人,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信息公开原则都具有其特殊性。此外,不同法律原则的适用也应考量各原则所代表利益和价值的“分量”和强度关系(32),针对具体事项的类型和属性,区分各法律原则的价值序列和优先性。从深层次而言,这种特殊性根植于其所具有的学者行会的自治传统以及学术权力的特殊性、优位性、复杂性与专业性。国家监督介入与干预大学自治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与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然而,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则为这种介入或干预形塑了边界,确立了司法审查与国家立法等国家监督的限度。质言之,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的演进,作为公立高校法治秩序建构的观察窗口,内嵌着国家监督、大学自治与学生权益保障动态制衡的价值旨归与特定规律,重视“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的相互尊重”(33)。
    作为一种契合“事物的本质”(34)的规律,其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国家逻辑(包括立法规制、司法审查与行政监督)、大学逻辑、学生个体逻辑以及民间社会逻辑等多重制度逻辑之间持续且频繁互动与博弈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大学自治与法治的互动方式、边界以及机制,逐渐从失衡走向平衡。其中,大陆法系德国行政法的判断余地理论以及英美法系的学术遵从理论(35)或学术节制原则为“学术自治”提供了理论与判例支撑(36),而大陆法系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重要性理论的提出以及英美法系宪法理论与契约理论的高扬,则为学生权利保护提供了学说支持乃至司法实践的基础。从长远而言,将学习的权利还给学生,促进学术自治与学生权利保护的平衡,构成了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演进的内在要求。
    正如劳凯声教授所言:“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开始强调教育对于自我的意义并提出各自不同的教育诉求,教育发展正进入一个以多样性为特征的新阶段。‘学习权说’的出现表明受教育权利内涵的拓展开始为人们所意识并获得了一种确定的法理形式。一种以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为基本特征的弹性学习制度正在萌芽,它贯彻学习者本位的新理念,强调知识学习过程中的自主选择,体现对差异性的尊重与适应,追求更加多样化的形式和种类以适应个人发展的独特性。”(37)毋庸置疑,新《规定》通过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教育教学改革等改革举措,为学生提供了更为多元化、差异化、自主化的学习选择权,彰显着教育法学理论从传统受教育权范式向学习权范式转换的最新趋势。
    托马斯·库恩认为,在科学的意义上,一个范式就是关于现实的一套较为系统的假设,这一套假设主要包括用以阐释和说明某一类现实的规则,而这些规则表现为人们观察现实世界的观点、理念和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范式的存在是多种多样的,好的范式的作用就在于其假设可以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现实世界。显然,新《规定》对学习权范式所作的积极回应与制度创新,适应了大学生从受教育者向学习者身份变迁的新动向,也能够更好地解释现实教育活动所发生的新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它昭示着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旨在将学习的权利还给学生并为学生创造更大价值。学习权范式的兴起,不仅表明了现代学习制度建构的趋势,更意味着学生法律地位的变革。高校学生不再是被动接受“行政性公共服务”(特指学历教育服务)的受教育者,而是能动参与教育活动的拥有学习权的主体。
    例如,新《规定》的第十六条规定:“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定。”新增的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更难能可贵的是,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平等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这一系列规定,将为学生学习自由的实现提供制度性保障。它也预示着学习自由作为学生的重要权利乃至基本权利,已不再局限于消极防御的权利救济,而更加侧重通过大学法制建设,促进权利的积极实践。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学习自由正在从“主观公权利”走向“客观价值秩序”(38),日益受到大学的组织、制度与程序的保障(39)。
    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且有秩序的学术环境是高等学校对待学术争端问题的特有方式,已成为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更好地保障学术自由,新《规定》对学术诚信与道德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学术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学术共同体可以基于“民主胜任”(40)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惩戒。“在专业知识和实践中,民主胜任要求错误、虚假和不合格的言论必须受到歧视、限制和惩罚。”学术治理与评价活动中引起的纠纷,应秉持特殊优位原则,而不能简单地将民主国家的规则强加于大学。新《规定》的第五十四条规定,“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新增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时效由学校规定”。
    显然,学术自由作为大学赖以维系与发展的哲学理念与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它是自由与约束(41)、受控性与自主性的辩证统一。(42)公立高校作为社会公权力组织,它有权对内部成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惩戒,甚至给予组织成员身份的解除与“驱逐”。“纠纷裁决权是社会公权力组织解决内部成员之间或成员与组织之间纠纷的必然性权力。对于某些专业性问题,社会公权力组织具有优先判断权。”(43)应该认识到,建立完备且多元化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大学学术治理体系,是提升大学学术竞争力、维系大学学术秩序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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