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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法”走向“平衡法”: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的演进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8/3/7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姚荣 参加讨论

    (一)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正当程序原则滥觞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正如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所言:在行政法上自然正义原则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括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原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在美国,自然正义原则经由美国最高法院的大量判例,“逐步融入美国法中而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即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该原则对美国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并由此而逐步形成了美国行政法上的行政正当程序和行政公开两大基本原则”⑩。当前,正当程序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行政法乃至高等教育法制的重要原则。“在1961年的Dixon v.Alabam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联邦第五上诉法院推翻了传统的‘代替父母理论’与‘特权理论’,提出了公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应受宪法规制的理论,法院认为在学生的学业中有宪法保护的自由或财产的利益,于是开始将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公立高校开除学生的惩戒。”“在后来的判例中,法院进一步根据惩戒的类型适用明显不同的正当程序标准。”(11)国际经验表明,在关于公立大学治理的司法实践中,法定基本原则的适用存在界限和特殊性。
    在我国,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以来,正当程序原则已经逐渐成为法院审查公立高校与学生纠纷时适用的重要行政法原则。通过“法官造法”,正当程序原则开始嵌入大学治理之中,成为包括公立高校在内的具有公共职能的公共行政组织变革的重要内容。毋庸置疑,正当程序原则的确立,为法院司法审查提供了有力的工具。自田永案、刘燕文案以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内涵通过个案不断扩展与充实,法官运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意识不断增强。(12)而实质法治的精神也随之不断生长,传统的形式法治主义面临诸多窘境。正如何海波教授所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作为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判决的先声,对今后地方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将产生示范作用”。“在过去十多年中,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获得了比较广泛的认可,开始成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这一事实显示了中国法院在相对局促的空间里的能动主义立场,以及由个案判决所推动的一种法律发展的特殊路径。”(13)
    而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自田永案以来的十余年时间,其变革的重要突破正在于正当程序原则的引入。“从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视角来看,行政主体没有偏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并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在程序上才符合基本的交往理性。这三项要素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也是据以判断某一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14)以作为正当法律程序核心内容的听证制度为例,近年来该制度逐渐被许多高校采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2002年华东政法学院出台《听证暂行规则》,在学生考试作弊认定等涉及学生重大处分行为中适用听证制度;2003年中山大学实行食堂价格听证制度;2004年湖南高校在招生扩招中尝试实行听证制度,以听取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意见;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制定《违纪处分听证及申诉规则》;2005年浙江大学对给予开除处分的学生实行听证制度;浙江工商大学于2009年专门建立了全国教育系统首个实体性的‘听证大厅’,实行听证委员会制度等等。”(15)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教育部发布的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新《规定》)中,新增第六十四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这表明,听证制度作为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内容已经获得重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的演进,受到行政法治与高教法治演进趋势的影响。国家法与大学法、硬法与软法的良性互动,日益成为中国公立高校法治秩序建构的实践逻辑。
    此外,相比于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学生申诉制度中成员构成所涉及的“自己当自己法官”的诟病,新《规定》对学生申诉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新《规定》更加重视学生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学生申诉委员会中增加“法律顾问”,并对学生代表的比例进行了规定。新《规定》亦对处分决定做出前学生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作了更为完善的规定。例如,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质言之,经过本次修订,拟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使得“行政主体没有偏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这三项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素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公立高校学生管理中,“最低限度的正义”获得了“文本规制”的保障。当然,正当程序原则是一个从“非正式听证”到正当法律程序之间强弱不等的“光谱”,应区分不同类型的学生管理事务(包括纪律性与学术性)在不同程度上适用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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