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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法”走向“平衡法”: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的演进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8/3/7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姚荣 参加讨论

    三、多重利益的平衡:“平衡法”的兴起与公立大学哲学内涵的法律化
    多元且冲突的利益抑或大学利益相关者属性的凸显,正在促使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从“管理法”走向“平衡法”。“平衡论”的兴起昭示着,通过“政治论”与“认识论”的有机整合与平衡,大学的哲学内涵正在走向法律化。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平衡论”既不是“调和论”,又不是“折中论”,而可以视为是一种“兼顾论”。(44)无论是崇尚自由主义的英美法系抑或国家主义宰制的大陆法系,随着大学利益相关者属性的日渐清晰,传统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等高等教育哲学内涵都正在受到法治的洗礼。例如,在2004年英国《高等教育法案》出台前,具有皇家特许状的英国古老大学,拥有负责处理内部纠纷且裁决具有终局效力的视察员,其内部纠纷一般不接受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具有皇家特许状的高等院校由于没有受到足够的外部监督,不能满足新时期对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要求,因而呼吁限制高等院校终局纠纷裁决权的声音日渐高涨。在此情况下,英国开始改革传统的多元化高等院校纠纷解决机制,将高等院校的纠纷裁决权从校内延伸至校外,着手建立相对统一、适用于所有高等院校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45)
    随着2004年《高等教育法案》的颁布,英国延续多年的视察员处理高等院校内部纠纷的终局裁决权被终止,转而设立一个新的机构——独立裁决者办公室(Office Of Independent Adjudicator,OIA),负责处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高校学生申诉事务。至此,英国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在立法的影响下发生了重大变革,为学生权利保障提供了更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事实上,“随着欧盟法对英国法的影响日渐加深,英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因之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变化。最明显的是,英国1998年颁布《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HRA),直接将《欧洲人权公约》转化为英国国内法。自1998年《人权法案》颁布后,英国逐渐有扩大解释‘公共当局’及‘国家之延伸’机构并将其超出英国法原有‘公共机构’范围的趋势”。(46)至此,包括特许状大学在内的英国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化”或“国立化”(47)趋势日益鲜明,当其作为“公共机构”履行与承担公共职能时,需适用“越权无效”、“自然正义”等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与英国类似,美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也从代替父母理论与特权理论走向宪法理论与契约理论。法院介入美国公立大学治理的立场,在经历了谦抑与能动的徘徊后,逐渐走向理性的司法平衡。而大陆法系的国家与地区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也都呈现出国家监督、大学自治与学生权益保障的平衡追求。公立高校的“高权行政”特征在法治国与宪政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瓦解,传统的排斥司法审查与权利救济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然式微。2011年1月17日,我国台湾地区第684号“大法官”解释的出台,彻底冲破了束缚大学生权利救济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使得公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成为“一般权力关系”。当然,“法院在进行个案平衡时所依据的标准如平等原则、比例原则等,都具有较强的主观价值判断性。因此,在司法监督中司法裁量的界限何在,将是台湾地区大学自治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重大命题”。(48)
    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类似,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的演进亦受到国家逻辑、大学逻辑、学生个体逻辑、民间社会逻辑等多重制度逻辑复杂互动的深刻影响,表现出多重利益的分歧、博弈与制衡局面。(49)实现大学自治与法治以及学生权利、学术自治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不仅是法院司法审查范围(包括横向的受案范围与纵向的审查强度)界定的依据与旨归,亦是公立高校法治秩序建构的核心内容。质言之,公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既需要考虑大学自治尤其是学术自治的特殊性与自主性,又需要考虑公立大学作为特殊行政主体抑或特别的公法人的公共性。公立高校法治秩序的建构,内在地要求大学自治与法治的适切平衡。它呼唤其在“特殊”的“适用”行政法治原则,回应外部行政法治系统演进趋势的同时,持续拓展其自治生长的空间,实现公立大学的软法之治。应通过“国家法”与“大学法”、“硬法”与“软法”的“混合法规制”以及“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的良性互动,形成中国公立大学“互动交越式”法权治理结构(50),促进大学哲学内涵的法律化。
    毋庸置疑,传统计划经济时期遗存的全能主义与单位制模式,使行政控制与大学自主之间的矛盾不断蔓延与激化,严重阻碍与束缚了公立大学法治秩序的建构。伴随着公域之治的转型,中国公立大学治理的法治化,亟待超越传统的“形式合法化”逻辑,从高教法治的传统思维转向大学法治,形塑实质法治的思维与精神。应该“引入‘通过理性的合法化’模式和‘通过参与的合法化’模式”(51),拓展中国公立大学“法权治理”的合法化资源,实现其“合法性”与“最佳性”(52)的内在统一。从长远而言,中国公立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系统从“管理法”向“平衡法”的范式转变,呼唤国家与社会、大学与政府、大学内部各“组群”关系的深层次变革,而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以及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将为此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与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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