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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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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思考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价格月刊》(南昌)2013年3期第1~10页 冷崇总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居民财产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虽然居民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但其差距呈扩大之势,主要表现为城乡居民之间、不同阶层居民之间以及不同区域居民之间财产性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导致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主要是居民拥有财产的不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及机制不健全、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以及居民个人禀赋差异等。要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必须理顺分配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居民素质。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投资理财作者简介:冷崇总(1960- ),男,江西上高人,江西省价格理论研究所所长,价格月刊主编,高级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市场价格管理(江西 南昌 330046)。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以及收入分配形式的变化,居民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并在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648.97元,比2000年增长4.06倍,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占比重由2000年的2.04%上升到2011年的2.98%。在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同时,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差距由2000年的83.34元扩大到2011年的420.4元。财产性收入差距会加剧我国业已存在的贫富差距,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应在分析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表现形式、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探讨缩小其差距的对策措施。
    一、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表现形式
    财产性收入是指居民个人或家庭利用其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动产和房屋、车辆、收藏品等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1]近年来,在部分居民将其货币转化为资本,获得利息、股利、租金等财产性收入并跨入先富行列的同时,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日益显现并呈扩大趋势,突出表现为:
    1.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近年来,随着居民财产增多、投资理财意识增强,其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以及其他投资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大幅增长,成为城乡居民收入新的增长点,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持续上升。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0年的128.38元增加到2011年的648.97元,年均递增15.87%;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2.04%上升到2011年的2.98%。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0年的45.04元增加到2011年的228.57元,年均递增15.91%;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2.00%上升到2011年的3.28%。然而,伴随着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城乡居民之间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见表1)。
     
    从表1看,自2005年以来,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但两者差距明显,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无论是增长速度、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都远低于城镇居民。从增长速度看,2005年至2011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9.71%、26.49%、42.83%、11.04%、11.58%、20.49%、24.73%,年均递增22.02%;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5.45%、13.62%、27.58%、15.49%、12.91%、20.96%、13.01%,年均递增16.90%;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比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低5.12个百分点,使两者差距扩大。从绝对数看,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远低于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2005年至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为192.91元、244.01元、348.53元、387.02元、431.84元、520.31元、648.97元,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为88.45元、100.50元、128.22元、148.08元、167.20元、202.25元、228.57元,两者差额分别为104.46元、143.51元、220.31元、238.94元、264.64元、318.06元、420.40元;2011年与2005年相比,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额增加了315.94元。从相对数看,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小且增长速度慢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因而两者之间始终保持着两倍以上的差距并有扩大趋势。2005年至2011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比分别为2.18:1、2.43:1、2.72:1、2.61:1、2.58:1、2.57:1、2.84:1;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2.18倍,到2011年扩大到2.84倍。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远低于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成为两者收入差距扩大的新因素。
    2.居民阶层财产性收入差距。大多数中低收入居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小、增长速度慢,少数高收入阶层居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大、增长速度快,使不同收入阶层居民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中最高收入的10%家庭人均拥有财产性收入为1279.28元,而最低收入的10%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有35.29元;[2]最高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是最低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的35.25倍。近年来,高收入阶层居民不满足把钱存入银行,而是将其投资于房市、入股经营、理财产品等,以获得房产增值和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而低收入居民在满足日常温饱后剩下的资金并不多,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十分有限,因而不同收入阶层居民之间财产性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以河南省不同收入阶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变化为例, 2005年至2010年低收入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为38.00元、27.21元、66.15元、58.49元、28.93元、25.40元;中等收入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为57.20元、56.81元、163.06元、120.10元、85.00元、89.27元;高收入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为219.80元、305.83元、241.79元、298.86元、256.24元、421.87元;高收入与低收入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差距由2005年的181.80元扩大到2010年的396.47元。与城镇相同,农村不同收入阶层居民之间的财产性收入也有明显差距(见表2)。
     
    从表2看, 2005年至2011年,虽然全国农村高收入户、中高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低收入户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均有所增长,但不同收入阶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明显。农村最低收入户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5年的21.93元增加到2011年的49.58元,增长126.08%,年均递增14.56%;中低收入户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5年的32.35元增加到2011年的84.25元,增长160.43%,年均递增17.30%;中等收入户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5年的46.41元增加到2011年的142.42元,增长206.87%,年均递增20.55%;中高收入户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5年的80.90元增加到2011年的212.07元,增长162.14%,年均递增17.42%;高收入户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5年的304.03元增加到2011年的791.71元,增长160.41%,年均递增17.29%;同期,农村高收入户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是低收入户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12.86倍、17.06倍、14.11倍、16.37倍、23.40倍、14.92倍、14.97倍;两者差距分别为282.10元、338.49元、421.71元、503.53元、603.91元、657.98元、742.16元。可见,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高收入户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远高于低收入户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表明社会大多数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于占人口少数的高收入居民手中,财富正在向少数人集中。
    3.区域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我国各地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理财观念以及市场活跃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在居民财产性收入上,表现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居民财产性收入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居民财产性收入,区域差距显著。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省(区、市)际比较(见表3)看,2011年与2005年相比,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291.27%,年均递增25.53%;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26.68%,年均递增4.02%;两者年均增幅相差21.51个百分点;同期,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161.38%, 年均递增17.37%;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125.25%,年均递增14.49%;两者年均增幅相差2.88个百分点。这些数据表明,区域间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正在逐步拉大。
     
    从表3看,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2005年浙江省、福建省、云南省、广东省、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以552.94元、447.98元、428.07元、417.25元、292.17元排在全国的前5位,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以10.41元、39.58元、54.51元、62.08元、64.44元排在全国的后5位,最高的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是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52.12倍,两者人均财产性收入相差542.53元;到2011年,福建省、浙江省、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以1752.82元、1572.34元、1273.99元、1242.95元、844.91元排在全国的前5位,青海省、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以78.64元、141.26元、149.00元、161.66元、198.48元排在全国的后5位,最高的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是当年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21.29倍,两者人均财产性收入相差1674.18元。虽然全国各省(区、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均呈增长趋势,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区域差距仍然十分显著且有扩大趋势。2005年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以588.04元、457.52、278.92元、230.63元、217.22元排在全国的前5位,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江西省、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以16.81元、18.30元、20.57元、25.78元、30.69元排在全国的后5位,最高的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是当年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33.98倍,两者人均财产性收入相差571.23元;到2011年,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以1537.01元、1244.05元、742.43元、555.70元、545.24元排在全国的前5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甘肃省、湖北省、海南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以41.22元、59.50元、82.46元、84.45元、85.77元排在全国的后5位,最高的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是当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36.29倍,两者人均财产性收入相差1495.79元。以上分析表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区域差距明显,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高的省(区、市)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而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低的省(区、市)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
    二、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不仅会加剧贫富分化,弱化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还会刺激非理性的投资,加剧经济波动,给经济运行带来风险;也会使许多社会矛盾更为尖锐,引发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要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必须分析产生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原因。一般来说,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与居民财产的多少、经济发展的好坏、市场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居民投资能力与喜好密切相关。
    1.财产原因。财产性收入来自于财产,无论是居民拥有的实物财产还是金融财产,其数量、结构和来源在不同居民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直接影响到不同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多少,因而居民拥有财产的差距是导致其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
    首先,财产数量差决定着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目前我国居民财产分布极不均衡,人均财产最多的20%人口拥有59.3%的财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人口仅拥有2.8%的财产,两者的比例为28.18:1。[3]居民拥有财产不均等必然导致其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主要是因为:在财产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拥有财产数量越多,获得的财产性收入越多,因而高收入居民和低收入居民拥有财产数量不同会导致其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财产要带来收入,必须将其用于投资,但投资领域是有准入门槛的,规模较大的投资需要有较多的财产,财产较少的居民往往被排斥在该领域之外,从而丧失投资和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机会,而拥有较多财产的居民则能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使其财产性收入像滚雪球一样不断增加,他们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会随之不断扩大;同时,财产性收入越多,其边际消费倾向就越小,就会有更多未被消费的财产性收入转化为财产进行再投资,使高收入居民和低收入居民之间的财产与财产性收入差距愈加扩大。
    其次,财产结构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居民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农民拥有的土地资源)、住房等实物资产和储蓄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金融资产。不同财产具有不同的收益率,从而对居民财产性收入产生重要影响。农村居民财产主要是土地、住房,金融财产较少且主要为储蓄存款。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且人均耕地极少、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能从土地获得的回报和增值收益不多;农村居民拥有住房主要是自住,农村住房租赁市场没有形成且住房增值有限,获得的住房财产性收入与城镇居民获得的住房财产性收入有天壤之别;农村居民投资理财意识较为淡薄,加之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其金融财产主要是储蓄存款,只能获得较低的存款利息收入。与农村居民相比,城镇居民财产结构多元化,不仅有房产,还有股票、外汇、期货、基金等金融财产。2003年至2011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销售均价涨幅高达128.1%,城镇居民拥有房产增值明显。同时,城镇居民拥有的金融财产可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可见,居民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数量与结构的不同,会使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日益拉大。就城镇居民来说,目前绝大多数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房产和金融资产出现向高收入居民集中的趋势,高收入居民通过其房产和有价证券可获得较多的财产性收入,由此形成城镇居民内部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第三,财产来源不同也会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目前我国居民财产主要来源于劳动收入的节余、经营所得和代际间的转移。就大多数居民来说,其财产的形成和积累主要来自于劳动收入的节余,一般规律是工资收入水平越高,财产性收入水平就越高。目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劳动分工的劳动者获得的收入水平不同,由此决定的居民拥有财产数量以及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只有少数居民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创办企业,在其经营所得中,先提留企业扩大生产的公积金和所有者的财产性收入,其余部分才按劳动者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这样,财产所有者通过投资或经营形式增加自己的财产性收入,会扩大其与普通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同时,在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的情况下,财产可以在代际间进行转移,由此会因不同居民通过代际转移获得的财产数量的不同,导致其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
    2.发展原因。经济发展为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物质基础和投资环境,只有经济发展,把经济总量的“蛋糕”做大,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才能有可靠的物质基础;才能带动各类市场繁荣,为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仍在扩大,这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成为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
    首先,经济发展是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基础。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依赖经济发展,没有经济发展,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无法持续。从我国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拥有资金、技术、人才和产业优势,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中部地区位于内陆腹地,自然、文化和旅游资源丰富,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和能源、原材料供应基地,经济发展水平次之;西部地区受各种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尽管国家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但发展较为缓慢。2005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23696.78元、10576.19元、9309.90元,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为159.71元、36.83元、49.30元。到2011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53200.29元、29190.40元、27672.64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124.50%、176.00%、197.24%;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为407.24元、111.03元、137.29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154.99%、201.47%、178.48%。虽然随着经济发展中部和西部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高于东部地区,但由于财产性收入基数不同,东部地区与中部、西部地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仍呈扩大趋势。2005年东部地区与中部、西部地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分别为122.88元、110.41元,到2011年扩大到296.21元、269.95元。可见,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态势基本吻合,两者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其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这是全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最低省(区、市)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的重要原因。
    其次,经济发展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环境。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投资环境,从而对居民财产性收入产生重大影响。与中西部比较,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了劳动者素质提高、技术力量增强、产业结构优化,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人才市场的繁荣,居民就业机会增多,劳动报酬增加,为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居民通过投资股票、基金、保险等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增多;居民住房价值明显高于中部、西部地区;农民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相对较多;居民的投资理念新颖,获得的股息相对较多,而利息的收入较少。如近年来,福建省随着海峡西岸建设和两岸交流合作的深入,经济持续发展,房地产市场繁荣、房价上涨,使部分高收入居民家庭获得的房产性收入显著增加。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受经济发展制约,人均收入较低,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居民财产性收入途径比较单一,主要是利息、红利、出租住房资金。
    第三,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会形成很强的“马太效应”,越是发达的地方,其聚集资源的能力越强,发展潜力越大,居民财产性收入也就越高。如江苏省经济发展使其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非农就业人口的不断增加,各种资源向城市集聚,使居民财产性收入显著增加。2011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667.06元,比2005年增长177.44%。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江西,聚集资源的能力较弱,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较慢。2011年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471.73元,与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差距由2005年的159.24元扩大到195.33元。
    3.市场原因。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来获得的,市场是否完善及其价格涨跌会直接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从而成为其差距扩大的原因之一。
    首先,房地产市场与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住房具有投资品与消费品的双重属性,近年来,住房价格一直呈上涨态势,不仅一线城市房价屡创新高,二三线城市房价也持续上涨。然而,房价上涨带来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是不均衡的,在城镇拥有住房特别是多套住房的通常是高收入居民或权贵,他们购买住房并不是自住而是作为投资品,绝大多数中低收入居民只能“望房兴叹”。由此高收入居民能从房价上涨中获得增值收益,中低收入居民的购房或租房(主要是房贷、房租)负担则不断加重,结果他们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同时,房价具有地域性,大城市的房价要高于中小城市,更远高于农村,这种价格差异会导致大城市居民与中小城市居民之间以及中小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获得住房财产性收入的差距不断扩大。特别是对广大农村居民而言,他们无力在城镇买房,更没有能力去“炒房”,虽然他们大多在农村拥有自己的住房甚至闲置住房,但农村房屋租赁和买卖市场滞后,很难给其带来财产性收入,因而即使他们拥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甚至更多的住房,也很难获得更多的住房增值收益,从而使他们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
    其次,资本市场与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在资本市场上,拥有的资金越多越有资本投资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产品,从而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因而不同收入阶层居民因拥有资金不同会使其财产性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同时,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主要设在大中城市,农村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只有极少数证券公司的小营业网点设在县城或乡镇,能提供的投资产品种类很少,使农村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投资途径相对较少,抑制了其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此外,股票市场是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场所,但股票市场不规范问题长期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机制亟待建立,政策稳定性、连贯性和透明度需要提高,使其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在经历2005年至2008年牛市后,受金融危机影响一直处于下跌通道,已经套牢了许多资金,居民的劳动所得不但没有换来财产性收入增长,反而被吞噬。
    第三,金融市场与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目前金融市场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较少,尤其是适合中低收入居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匹配较好的投资产品明显不足,未能向居民提供涵盖储蓄、投资、保障等多功能的综合金融服务,不利于居民通过金融市场投资获得合理的财产性收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城市金融机构众多、金融产品齐全且层出不穷、金融服务良好,而农村金融市场落后、产品单一、投资环境较差、服务弱化,在大中城市受到居民欢迎且收益较好的金融产品没有在农村进行推广,使农村居民想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财产性收入非常困难,由此导致其与城镇居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此外,金融市场利率机制僵化,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一年期实际存款率长期处在低水平甚至负利率状态。在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较大的情况下,负利率会使其财产性收入缩水。如果说城镇居民在负利率情况下,可通过投资房产、有价证券来规避损失,那么农村居民则只能忍受负利率带来的财富缩水,这会加剧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扩大。
    4.制度原因。制度泛指规则或运作模式,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4]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一些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首先,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导致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最大的特征是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和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分割管理体制,使农村劳动力流动遇阻,会增加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妨碍土地流转,严重影响农村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投资途径。即使大量农民工进城就业也被排除在城镇居民各项保障之外,他们除获得基本劳动收入之外,几乎没有财产性收入。同时,在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政府将对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以及医疗保障等投资主要集中在城市,对农村的投资主要是生产性的交通、水利设施等,这种资源配置不仅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且不利于改善农村投资环境,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从而导致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户籍制度和城乡资源分配不平等的双重作用,还会使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在代际之间传递。
    其次,收入分配制度缺陷导致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目前我国初次分配差距大、二次分配逆向调节的收入分配制度缺陷,使居民之间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从初次收入分配来看,不同劳动者和不同行业之间差距很大,如少数大型民营企业高管人员年薪与普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高达几十倍、上百倍甚至几百倍之巨;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1799元,其中农林牧副渔业为19469元、采矿业为52230元、制造业为36665元、电力及燃气和自来水业为52723元、建筑业为32103元、交通运输和仓储及邮政业为47078元、信息传输和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为70918元、批发和零售业为40654元、住宿和餐饮业为37486元、金融业为81109元、房地产业为42837元,最高的金融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农林牧副渔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2倍,两者相差71640元。这种收入分配不平等会产生和扩大不同居民之间财产性收入差距。从二次分配来看,近几年来政府税收增幅远远超过GDP增幅,这些税收负担大量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同时政府公共职能弱化,原本应由政府支付的开支大量转嫁到普通民众身上,转移支出等宏观政策工具并没有起到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由此也扩大了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
    第三,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制约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农村居民获得收入的重要来源和生活的重要保障。目前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土地管理制度和法规不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无法发挥土地耕作的规模效益,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农民土地产权往往得不到保障,突出表现为政府违规或廉价征用农村土地再以高价出让,农民不仅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甚至连正当的土地收益权都得不到落实;在征地过程中很少考虑失地农民的居住、就业、生活等问题,征地补偿费普遍偏低,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维持生计,更谈不上积累财产,从而影响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第四,税收制度不健全使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我国税收制度不健全,使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突出地表现为:在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少、规模小,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种类多、来源广、规模大的情况下,没有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区分开来征税,而是对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实行一刀切的同等征税,由此导致其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对投资股票、外汇、基金、保险的所得不征税,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却要征税,也会导致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而强化个人财产调节的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尚未开征,不利于对居民拥有或继承财产收入进行适时适度调节,从而扩大居民财产收入差距;土地使用税、契税等财产税种,以有形财产为征税对象,对垄断经营权、独营权、特别经营权和专卖权等无形资产没有设立相应的财产税种予以课税,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居民之间财产性收入差距。
    5.禀赋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个人禀赋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有的居民虽然拥有的财产不多,但因其善于理财而可获得较多的财产性收入;有的居民不善理财,虽然拥有大量财产但不一定就能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居民个人禀赋与其受教育水平、理财能力密切相关,禀赋差异是导致其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内在原因。
    首先,从居民所受教育来看。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个人能力决定收入差距,而个人能力主要是受教育程度决定的。现实社会中,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的教育投入存在明显差距,经济发达地区对教育的投入较多,经济落后地区对教育投入相对不足,城市地方政府可对教育提供更多的补贴,农村落后地区政府则难以对教育提供更多的支持,由此导致经济发达地区及城镇居民子女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而经济落后地区及农村居民子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大大低于城镇居民子女。2010年全国有文盲人口5466万人,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他们基本不识字,何谈投资理财。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增加、理财意识增强,但因其文化素质较低,不了解理财门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通过投资来获得财产性收入。与农村居民相比,城镇居民的文化水平较高,有的接受过投资理财的专业培训,对金融投资政策了解,熟悉金融投资方式以及风险控制分析,其财产性收入来源增多。这样,居民所受教育的不同会使其财产性收入不断扩大。
    其次,从居民的理财能力来看。个人理财意识、理财水平、抗风险能力以及投资能力直接影响到其财产性收入的多少,这是导致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有的居民理财观念保守、抗风险能力弱会选择银行储蓄获得利息收入,而不愿把资产投入到风险大、收益高的有价证券;有的居民理财观念积极,抗风险能力强,热衷于追求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如江西省居民大多数思想较为守旧,投资理财观念较为淡薄,即使有剩余闲散资金也主要选择银行储蓄获得利息收入,而浙江省居民的理财意识强,大部分居民在楼市、期市、汇市、煤市和股市进行投资。可见,居民理财能力的不同对其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影响。
    三、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建议
    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维持社会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理顺分配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居民素质,在实现居民财产性收入较快增长的同时,缩小其差距。
    1.理顺分配关系。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理顺分配关系,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分好,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动力源泉。为此,应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首先,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社会生产活动最基本的三个要素,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生产过程的复杂化,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和信息等已成为现代社会生产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要素。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就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过程中实际贡献的大小来分配国民收入。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应切实扭转初次分配中财政收入增长过快、资本所得过高、劳动报酬下降的趋势,逐步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统一,避免分配不公导致居民财产积累不平等而产生其财产性收入差距。
    其次,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确保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公平公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是“抽肥补瘦”、“劫富济贫”,更不是“均贫富”,而是确保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公平公正,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而扩大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因此,收入分配制度应坚持“提低”、“扩中”、“调高”并举。“提低”就是要提高低收入居民收入水平。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城镇职工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农民工工资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收入稳步增加,为缩小他们与高收入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创造条件。“扩中”就是扩大中等收入居民比重。通过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改变目前收入分配中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少、政府和企业分配偏多个人分配偏少的局面,逐步形成中等收入居民占社会大多数的“橄榄形”分配格局,缩小由于收入分配不合理而形成的财产性收入差距。“调高”就是调节高收入居民的过高收入。通过加强监管和税收手段对垄断行业高收入居民的工资收入进行规范,在控制其收入增长幅度的同时,使其收入透明化、规范化,逐步向市场正常水平回归,并加大对其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
    第三,重视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是典型的弱势群体,是最需要保护和支持的社会阶层。必须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角度,高度重视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要针对农村居民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致使其财富积累速度缓慢,财产性收入偏低问题,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并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增加农村居民的经营性、工资性收入和土地财产性收入,以缩小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2.促进经济发展。发展是硬道理,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把经济“蛋糕”做好做大,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和根本。要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必须通过发展经济夯实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经济基础。
    首先,要通过发展经济做大经济总量。目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是低收入水平基础上的差距,不能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来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根本出路在于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创造条件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要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大经济总量,必须毫不放松抓好“三农”工作,采取措施夯实农业基础,保障农产品供给;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正确处理好消费、投资与出口的关系,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在扩大内需的基础上;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核心支撑能力;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创建新的竞争优势,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共享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只有做大经济“蛋糕”,才能带来居民收入增长并由此积累更多的财产,实现财产性收入增长。
    其次,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取决于由收入分配决定的财产积累,而收入分配不仅取决于经济总量的大小,更取决于经济发展质量。只有高质量的经济发展才能带来发展的高效益,增加居民可分配的国民收入。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质量不高,粗放型经济发展形成的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导致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居民收入增长以及由此决定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因此,必须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协调消费、投资、出口等重大比例关系,实现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品由低端进入中高端,压缩过剩产能,减少能耗与物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加社会财富,为实现居民收入较快增长进而缩小其财产性收入差距奠定坚实物质基础。
    第三,以经济发展拓宽居民就业渠道。就业是增加居民收入的前提,也是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手段。没有就业,就没有收入,更谈不上财产性收入。居民要获得财产性收入必然要求社会要有足够的岗位来满足其就业进而取得工资收入的需求,而就业岗位的创造离不开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因此,要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必须以经济发展为依托,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改善就业环境,充分发挥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就业中的作用,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带动就业的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拓宽居民就业渠道,实现就业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3.完善市场体系。完善与财产性收入有关的市场体系,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是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重要条件。为此要加快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构建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多元化、风险结构异质化、资产存量组合化的理财平台,为其获得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首先,完善房地产市场机制。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必须完善房地产市场机制,建立公正的房地产土地出让制度,保障城市人口增加所需要的住房建设用地,在坚持“招拍挂”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反对片面强调“价高者得”,防止地方政府人为抬高地价;建立健康的房地产税收体制,按照“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简化税种,以消除繁杂及不合理税收推动房价上涨,促进房价的合理回归;建立合理的房地产投融资体制,借助金融杠杆,提高开发商自有资金比例及贷款利率,使开发商加快住房销售,减少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完善住房供给制度,通过规划管理、土地政策,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提高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供应范围,以满足中低收入居民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以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第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必须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居民资产规模大小及其投资理财能力等,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增加投资市场数量、丰富投资产品种类、改善投资产品结构,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建立投资信息平台,提供投资信息服务,营造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特别要考虑普通居民资产规模、专业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开发更多适合其需求的投资产品,从而增加他们的财产性收入。尤其要支持和鼓励信用度较好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进入乡镇,引导农民充分参与证券交易、基金和保险投资等,使更多有投资意愿的农村居民能够有机会通过投资获得财产性收入。
    第三,拓展居民金融投资渠道。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必须完善金融市场市场体系,进行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的创新,构建收入来源广、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理财平台,为居民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不断拓展居民金融投资渠道,推出适合没有金融投资经验的普通居民的理财产品,使拥有财产的居民不管其财产的多少,都有机会通过财产运营获得财产性收入。特别是要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开发适应农村居民特点的起点低、易操作、风险小、成本低、收益好的多层次金融理财产品,让农村居民体验到投资金融产品带来财产性收入的甜头,从而缩小他们与其他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
    4.加强制度建设。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要有制度作为保障,应通过加强农村土地制度、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营造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环境。
    首先,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农村居民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流转是其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主渠道。如果农地不能进入市场流转,土地价值就无法得到体现,广大农村居民也就无法真正获得土地财产收入。因此,要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必须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开辟农村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清晰界定农村居民家庭宅基地产权属性,推进宅基地流转、置换方式创新,让其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规范征地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加大征地补偿的力度,保证征地费用及时发放,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利益。
    其次,强化税收制度的调节作用。税收制度应有助于中低收入居民积累财富、增加财产性收入,同时加大对高收入居民的征税力度,通过税收杠杆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因此,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应强化税收制度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调节作用,按照负税公平的原则,对广大中低收入居民通过银行储蓄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进一步降低甚至取消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税,让其从储蓄存款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将高收入居民通过金融资产、房产等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纳入个税征管对象,实行累进税率,并加大征管力度;对垄断企业征收资源占用税,从源头上控制其过高收入来源;建立健全纳税人财产认定和申报制度,创造条件开征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充分发挥财产税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作用;明确个人所得税应以调节收入特别是高收入为主、组织财政收入为辅,改分类征收制为分类综合征收制,根据合理负担原则设定税率,规范减免税,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的状况。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广大居民特别是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农村居民背负着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沉重负担,他们即使有部分财产也不敢进行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因此,要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加大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加大对城乡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解决低收入居民在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从而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5.提高居民素质。居民个人素质的高低对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多寡影响越来越大,要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必须提高居民素质,增强其投资意识,避免投资的盲目性,通过合理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首先,要提高居民文化素质。提高居民文化素质,不仅要大力发展基础教育,扫除农民青壮年文盲,而且要使更多的居民接受高等教育,提高文化教育水平,增加其人力资本积累。同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发放资料等多种途径向居民普及投资理财常识、宣传投资致富典型事迹,使其掌握投资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巧,成为懂投资、会理财的行家里手,增强投资信心,不但通过对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获得股息、利息、分红,而且通过其他的投资来使自己的财产增值。
    其次,要进行投资风险教育。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在普及投资知识的同时,应对居民进行投资风险教育,使之认识到从股票市场到房地产市场,从黄金买卖到期货交易,虽然能获得高额的收益但也存在着高风险。通过投资风险教育使居民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学会在波动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科学投资、理性理财,减少投资的盲目性。
    四、结束语
    财产性收入是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财产占有量的差距扩大,财产性收入差距就会随之扩大。目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要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必须多管齐下,在做大经济“蛋糕”的同时,把“蛋糕”分配好,并运用经济杠杆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
参考文献
         [1]任净,赵亚静.缩小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对策分析[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2):35-37.
    [2]秦交锋.专家谈如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EB/OL]. http://finance.people.com.cn/GB/43429/68387/7446146.html, 2007-11-27.
    [3]王婷.增加财产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评析[J].当代经济研究,2012(7):45-49.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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