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不仅对社会公平的三个维度进行了概念上的解释,还对这三个维度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如下经典阐述:“无论是生而平等还是机会平等,都是自由选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不会与自由选择相冲突,相反还会增进自由选择。但结果平等却与自由选择产生冲突,不仅不会促进自由选择,相反还会损害自由选择。”(弗里德曼,1990年)弗里德曼所讲的“自由选择”是资源有效配置的一个基本要素。一般地说,所有促进机会公平的社会经济政策,都会有助于增进或提高市场效率;而促进结果均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如越过某一临界点,则可能总体上会对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可以看出,如果提供机会公平条件,政府干预所产生的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方向是一致的,即在改善公平的同时也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对于提供以结果均平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公平而言,情形并不确定,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在提升“社会公平”状态的同时有可能会降低市场效率。
比如,机会公平在美国社会经济政策中的表现就是“自由与竞争”,在小学、中学乃至大学教育中推行的免费教育是机会公平理念的典型反映。由于机会公平的原则可以让每个人都有机会享受由个人努力所带来的成功,人的潜力便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使得美国在内战之后成了一个高效率、充满活力的国家。其结果是,各种原来鲜有特权的群体在社会经济地位上迅速提高,社会各阶层的流动成了家常便饭,美国的经济也得到了飞速而巨大的发展。
美国人倾向于政府对公平的维护不应以效率的损失为代价,所以美国住房保障政策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与欧洲不同的是,住房保障的均平性(或力度)较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住房补贴只针对特定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必须通过必要的财产测试)以及特殊的人群(包括收入不高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无家可归者)。截至2003年,全美还有约9400万人面临“严重的住房问题”,这类人群占总人口的35%,而缺少医疗保险的人口只有15%(阿列克斯·施瓦兹,2008年)。第二,通过融资条件和税收优惠政策为低中收入阶层较富裕者提供更多的好处。根据2003年的统计,全美受益于政府住房补助的低收入租房者不到700万人,而享受联邦个人所得税抵押贷款利息免税的购房者有1.5亿人。除了抵押贷款利息免税之外,为有房者提供的税收优惠还包括不动产税减免、出售住房所得的资本利得税减免、首次购房者低利率贷款等等。2004年,联邦政府直接用于住房资助的支出不到329亿美元,而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免税和其他针对有房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超过了1000亿美元。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有房户中绝大多数是白人、中产阶级和富人。比如,2003年有房户的平均收入为51061美元,是租房户的2.1倍。2001年有房户的财富是租房户的36倍(见表1)。
英国在19世纪努力践行机会公平理念,在20世纪又十分注重结果均平的导向,一直以来都是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制定政策的样板。自二战以来,英国国内政策的主导方向,便是更加追求结果均平而建设“福利国家”。各种旨在“劫富济贫”、“损有余而补不足”的政策措施为政府所采纳。不仅加重了遗产税,所得税负担也不断加重,最高财产税边际税率曾经高达90%,最高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也曾经高达83%。国家提供的诸如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规模日益扩大。然而,这些大规模收入再分配的结果也伴生了抱着“铁饭碗”的各级政府官僚、寻找政策漏洞发财致富的暴发户等。不仅如此,对结果均平的过度追求,还使许许多多受过良好训练并充满活力的各行业的精英,“用脚投票”背井离乡远赴美国,而美国正为这些精英提供了得以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机会,使他们为美国跃为世界上的头号经济强国而效力。
欧洲社会模式已经越来越受到来自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人口结构变化、社会结构变迁以及全球化影响的挑战,其缺陷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已经显现。欧洲失业率高,工作流动性低,欧元区的长期失业率是美国的六倍。欧洲最贫困家庭的收入增长很慢,北欧国家尤甚。经济增长的缓慢意味着公共开支能力的减少。要保持消费型的欧洲模式,按照目前欧洲治理方式就必须保持较高的税率水平,这样不仅放慢了经济增长的速度,还意味着由此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公共开支的投入总量将比预期的比例要低。对教育和科学的投入趋于乏力:在20世纪头30年里,英国、德国、法国每个国家在科学与经济领域获得诺贝尔奖的数量都多于美国。但到了2008年,仅在科学领域(包括物理、化学和医学),美国获得诺贝尔奖的数量比这三个国家加起来还要多38%。即使最乐观的学者和政治家也认为,欧洲社会模式已经不再适合全球化竞争格局中新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因此,英国和欧洲的案例表明,政府发挥维护和体现社会公平的职能如仅就追求结果均平而言,有可能会产生过大的成本,即对市场效率的严重损害。一般而言,一个更加注重机会公平的住房保障模式与一个更加注重结果均平的住房保障模式相比,前者的“社会公平”性较低,但效率更高;后者的“社会公平”性更高,但效率较低。也就是说,一个过于注重结果均平的住房保障模式必定会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且对结果均平的要求越高,效率损失就会越大。而效率损失的大小则因阶段、因国而异,取决于一国的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状况,例如,在市场经济越发达、效率越高的环境下,损失就会越大,就越需要有所规避。这与前述“倒U曲线”的规律性是逻辑内洽、论据相合的。
四、对两种住房保障模式的实证研究
本部分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住房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及其运动规律,并论证两种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即美国自由市场模式与欧洲社会市场模式之间的显著差异,同时讨论为什么同一个国家或同一种保障模式,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会具有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为了更好地接触到问题的核心,本文选择政府支出这个要素对各国的住房保障模式进行研究,因为支出是政府最直接、也最重要的干预手段。
(一)实证分析假设。
在进行实证分析之前,我们根据上文中的理论分析提出以下两个实证分析的假设:
假设一:住房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密切相关,在同一种保障模式下,对应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保障政策,体现为不同的政府支出水平。具体地说,当社会经济发展处于较低阶段时,支出增长速度与经济发展程度正向相关,而当社会经济发展处于较高阶段时,支出增长速度与经济发展程度负向相关,即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水平的演变轨迹呈现“倒U曲线”。
假设二:如果不考虑其它因素,在相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保障模式会表现出不同的政府支出水平:相对于注重机会公平的保障模式,注重结果均平的保障模式下,政府住房保障的支出相对规模更大,即比重更高。
(二)回归模型、数据来源及统计描述。
1.回归方程的建立。
根据上面提出的实证分析假设,我们建立回归方程如下:
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
方程中的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被用来度量宏观政府支出水平,而人均GDP则作为反映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我们在模型中加入了虚拟变量Dumy1、Dumy2、Dumy3,其中,α1用于估计欧洲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截距,α2估计欧洲的人均GDP对住房保障支出比重影响的斜率;α3估计欧洲的人均GDP2对住房保障支出比重影响的斜率,α4用于估计美国和欧洲的人均GDP对住房保障支出比重边际影响的差距,α5用于估计美国和欧洲的人均GDP2对住房保障支出比重边际影响的差距,α6用于估计美国和欧洲住房保障支出比重截距的差距。
2.数据的口径、来源及统计描述。
政府住房保障支出有大、小两个口径。大口径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项支出是政府对无房者/户的住房补助(Housing Assistance);第二项是政府对有房者/户和住房投资商的相关税收减免(Housing-Related Tax Expenditures即住房税式支出)。
第一项支出在美国主要包括:政府自建公共住房支出、给中低收入家庭(Section 8 Vouchers)的房租补助支出、给老年人(Section 202)残疾人(Section 811)农村(Section 515)农场(Section 521)的房租补助支出、联邦政府拨付给州和地方政府的住房补助支出(如社区发展拨款、家庭拨款、无家可归者住房补助拨款、艾滋病患者住房补助拨款、印第安地区住房补助拨款等)。欧洲的这项开支主要包括:政府自建公共住房支出、对所有无房者/户的房租补助支出(Payments made On a temporary Or long-term basis to help tenants with rent costs)、为提供社会住房(provision Of social housing)的补助支出。
第二项支出属于政府间接支出,表现为政府税收收入量的减少,是因税法规定的减免条款而带来的财政成本。美国联邦税法对住房的相关税收减免分为两类。一是对有房者/户的税收减免,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减免、财产税减免、第一住房出售资本利得税减免;二是对住房投资商的税收减免,主要包括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LIHTC-Low Income Housing Tax Credit)、购买由州和地方政府为首次购房的低收入者/户提供低息抵押贷款而发行的债券所获得的利息免税、购买由州和地方政府为资助出租房开发而发行的债券所获得的利息免税、出租房加速折旧和不动产分期出售所得延期纳税等。欧洲的税收减免主要是针对有房者/户而提供的购房抵押贷款利息减免。
本文回归分析中采用小口径的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即只包括第一项对无房者/户的住房补助,不包括第二项税收减免。小口径数据的选择,不仅使美国、欧洲以及我国的数据指标之间具有了国际可比性,更重要是小口径剔除了房屋所有人(多数为富人和中产阶级)在不动产购买与保有阶段享有的税收优惠,因而更准确地反映政府针对穷人或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直接支出。回归采用的美国1962-2010年住房保障支出的时间系列数据,来源于美国总统预算局(OMB)。欧洲样本国家共有19个,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英国。这19个样本国家的住房保障支出来源于OECD数据库,涵盖了1995-2007年共-193个观察值。各国的人均GDP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回归中数据的统计描述参见表2。
(三)回归结果及其解释。
根据建立的回归方程及表2中的数据,我们得到表3中的估计结果。当模型中加入其他变量后,人均GDP与住房保障支出比重的关系一致,回归的结果依然支持表2中的结论,即住房保障支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展现为一个倒U曲线的变动规律。
首先,在临界点之前,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与人均GDP正向相关,即随着人均GDP的增长,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在增加。当经济发展水平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较多的贫困个人与家庭产生了对住房第,属性的大量需求,而这些需求没有能力通过市场来解决,因此客观上产生政府介入干预,提供住房保障以帮助穷人实现基本居住条件的必要。还有两个因素也导致了倒U曲线前半段上爬趋势的形成:一是经济增长为住房保障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撑;二是住房保障在财政支出政策中的重要性显著,因为归根结底,住房保障是政府注重民生的决策结果。
其次,在临界点之后,政府住房保障支出与人均GDP平方负向相关,即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增长的速度转为逐渐降低。当人均GDP提高到一定程度,住房的第一属性基本实现,全国范围的住房短缺现象得到缓解或者基本消除——原因是一方面,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使得一部分居民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了基本居住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提供住房保障帮助没有经济能力的人实现了基本居住需求。因此,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也随住房保障需求的向下变化而不断调整。政府在这一时期选择大规模财政支出的干预手段已不再适宜,取而代之的是更多地让市场来调节社会中较高层次的住房需求(实现住房的第二属性和第三属性)。因此,虽然这一经济发展阶段政府住房保障支出的绝对数量会继续增长,但增长的速度慢于经济的增长速度,因而形成了倒U曲线后半段的下降趋势。
现在,我们根据表3中的回归结果,用人均GDP的不同假设值,估计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准,计算结果参见表4。我们发现,两种住房保障模式,即美国自由市场模式与欧洲社会市场模式,不仅仅是政府支出占GDP比重都呈现为倒U曲线的发展轨迹,而且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两种保障模式的政府支出截距不同,而截距不同表明政府支出的起点不同。假设GDP等于零,住房支出占GDP的比重在欧洲模式区间是0.2629%,而在美国模式区间则为-0.345%(0.2629-0.2974)(参见图2)。
第二,两种保障模式的倒U曲线的顶点(拐点)位置不同,而倒U曲线拐点的位置越高则表明如果政府支出的起点越高,未来提高或增加支出的压力则越大。美国自由市场模式在人均GDP为33000美元时,政府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达到最高峰值,之后便开始下降,而欧洲社会市场模式在人均GDP超过38000美元后政府支出的增长速度才开始降低,两条曲线的峰值距离是5000美元(参见图2)。
五、对我国住房保障模式的基本判断及相关制度分析
本部分运用上文中回归分析得出的结果来估计我国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准,通过将估计的政府支出基准与实际政府支出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对我国这三年中的住房保障的政策作一个初步判断,并从制度层面给出尝试性的解释。
(一)实证研究。
鉴于目前只能获得我国2009年以后官方公布的实际政府支出(数据来源于财政部官方网站),所以我们只计算2009、2010、2011三年的支出基准。根据表3中的回归结果,我们用中国的相应数据估计我国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准,计算结果见表5。表中结果显示,2009年我国实际住房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0.213%,而在美国自由市场模式和欧洲社会市场模式下,可对应于我国的住房保障支出占GDP比重的基准分别是0.05%和0.305%,也就是说,在2009年我国的实际值高于美国模式的期望值(expected value),但低于欧洲模式的期望值。但在2010年和2011年,我国实际住房保障支出分别增长到0.592%和0.810%,不仅高于美国模式下的支出基准(2010年为0.063%,2011年为0.071%),也高于欧洲模式下的支出基准(2010年和2011年均为0.312%)。因此,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我国住房保障模式在2009年介于美国自由市场模式和欧洲社会市场模式之间,而2010年后由于加快推进大规模保障房建设等而更接近、更加准确地说是在短期迅速地在量值上超过了欧洲社会市场模式(见图2中三个独立的散点和表5)。或者说,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已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政府政策的内含理念由2009年前更加注重机会公平转向2010年以后的更加注重结果均平。
(二)对实证结果的分析。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到目前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也可认为体现了三种不同的保障模式。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住房产权公有制下实物分配的福利性住房制度,政府和企业承担城市居民的全部住房责任,包括住房建设管理和维修养护,基本保证了建国以后一段时期内城市居民的低水平基本住房条件,维护了社会安定与重工业战略的实施。但是,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以及传统的“低工资”分配制度之下的福利住房政策,一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平均主义,促成了职工“等、靠、要”的住房消费观念,也带来了持续性的住房紧张局面,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忽视了市场机制在住房建设、分配、流通和消费各领域的调节作用,严重阻碍了住房产业以及国民经济中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宋士云,2009)。1949年至1978年间,国家投资374亿元,建设住宅5.3亿平方米,但仍远远赶不上城镇人口增长带来的住房需求,1978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不仅没有比过去有所增长,反而从解放初期的4.5平方米下降到3.6平方米,城镇无房户为869万户,占当时城镇总户数的47.5%。这一时期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特征表现为高均平、低效率、低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各项改革的推进,我国住房保障政策也发生了根本变革,从1985年推行把原国有住房向个人出售开始,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被逐渐推向市场,特别是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终结了几十年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市场化。虽然该文件中有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住房供应政策的说明,其后颁发的一系列文件中也要求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十五”规划纲要),以重点解决低中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国六条”),但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这一时期住房保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新世纪开始的十年被称为中国房地产的“黄金十年”(杨红旭,2011),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对国民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相关测算,“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住房开发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平均为17%,有的城市甚至高达50%以上(贾康等,2007;杨红旭,2011)。从自有住房拥有率来看,截至2010年末,我国城市居民的住房拥有率达到80%-90%,有些城市达到了96.1%,堪称世界第一。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如房价持续高涨、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滞后等一些问题和矛盾。截至2009年底,累计廉租房受益家庭仅约有565万户,占全国城镇户籍人口总数的2.8%,经济适用房受益家庭约有586万户,占全国城镇户籍人口总数的2.9%,公共租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更是总体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住房改革启动以后直至2007年国务院24号文件之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特征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低均平、高效率、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