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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化是否必然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基于中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面板数据的检验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管理世界》(京)2013年2期第78~89页 钱忠好/牟…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本研究利用2003~2008年间我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进行计量检验,重点考察土地市场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藉以探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路径。研究结果表明,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土地市场化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随着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直至土地市场化水平达到25.33%。当土地市场化水平达到25.33%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最大;当土地市场化水平大于25.33%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缩小。由于中国目前相当多的地区土地市场化水平低于这一临界值,现阶段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处于正向作用阶段。要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中国政府应该不断加大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不断强化市场机制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作用,努力消除各种非市场因素的限制,以尽快跳出土地市场化的“低水平陷阱”。
关键词:土地市场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固定效应模型作者简介:钱忠好,扬州大学商学院,扬州大学中国土地政策研究中心,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牟燕,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年均增长速度超过9%,创造了“增长的奇迹”(陈斌开等,2009)。在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诸多因素中,农业、农村和农民对国民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产品贡献、市场贡献和要素贡献(黄守宏,1994)。然而,尽管中国农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居功至伟,但他们并没有真正分享其应得的经济增长“普照之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经历改革开放初期的短暂缩小后持续扩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高的国家之一(江一涛,2010)。中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平均纯收入之差从2000年的4026.56元上升到2009年的12021.48元,名义收入差距比2000年为2.79∶1,2005年为3.22∶1,2009年扩大为3.33∶1。若以中国政府确立的农民人均纯收入2020年比2008年翻一番为目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6%、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速度9%,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将达到958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达到44387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将扩大到4.63∶1,收入绝对差距将会由目前的1万元以上扩大到3万元以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0)。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已经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有识之士的担忧。
    Kuznets(1955)基于一些发达国家的历史数据,提出了Kuznets假说。他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分配不平等将经历首先扩大而后逐渐缩小的过程。理论界通常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城乡居民拥有的资源禀赋的差异,并形成了劳动者收入决定个人主义和结构主义两种有所差别的理论解释(Sakamoto Arthur, 1988)。罗格纳·纳克斯(1986)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认为,农村物质资本形成中的恶性循环、城乡之间物质资本存量的差异会扩大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赖德胜(1997)、白雪梅(2004)、王小鲁和樊纲(2005)、孙敬水和张周静(2010)认为,教育等人力资本在决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收入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人力资本差异是城乡收入差距产生的重要原因。孙敬水和张周静(2010)综合分析人力资本存量及结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政府财政总支出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等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后发现,城乡收入差距与人力资本存量水平之间呈倒U型曲线、与人力资本结构之间呈U型曲线的关系。刘易斯(1989)认为,传统部门与现代部门之间存在的劳动生产率差异导致了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工业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农业意味着落后的生产力,生产力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张红宇,2004)。
    如果说城乡居民收入差异源于各自拥有的资源禀赋差异的话,那么,资源配置方式的差异无疑会对当事人拥有的资源禀赋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获取资源的可行能力大小。根据阿玛蒂亚·森(2002)的观点,贫困的根源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当事人收入水平的低下,而在于其“可行能力”的被剥夺。在阿玛蒂亚·森看来,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自由也是促进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可行能力是一种实质性自由,在发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旦“可行能力”缺失就会产生一系列不良的后果,其中最严重的是使当事人处于贫困的境地。
    从生产要素的角度分析,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是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依赖和利用的经济资源之一。在当今中国,土地资源成功地扮演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助推器的角色,它不仅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成为撬动银行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投融资的重要工具(蒋省三等,2007)。由于土地资源之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无疑会影响到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对人们的收入分配有着重要的影响。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土地资源配置主要有两种可资利用的方式: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①。1978年后,随着中国政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中国选择了渐进式的市场化改革道路。
    关于土地市场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理论界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土地市场化会增加农民贫困的可能性,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陈美衍(2006)认为,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机理是市场经济体制内生的,其原因在于人们在生产率或经济赢利能力上存在着无限多样的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Kuznets“倒U型曲线”的上升部分源于市场力量自然作用的结果,下降部分则是人们对市场力量控制的结果。汪茂泰和徐柳凡(2009)利用2001~2005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研究了市场化水平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研究发现,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城乡收入相对差距在拉大。张建辉和靳涛(2011)认为,中国持续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与转型式的增长方式有关,中国的转型特征削弱了由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农村收入增加的效果,市场化进程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江永红和段若鹏(2007)认为,由于农民的同一种生产活动是通过两个发育程度不同的城乡市场来完成的,农民在这一交易行为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拉大了农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王小鲁(2006)认为,在市场化过程中,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是必然的②。
    土地市场化会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观点业已对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不允许农村宅基地抵押,2008年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房管部门不能受理农房抵押登记。但是,如果我们对现实世界进行观察,可以发现众多的反例:其一,在当下土地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逐步缩小的趋势。如美国,20世纪四五十年代期间城乡收入比大约是1.66~2.0,20世纪70~90年代,其差距一直在1.28~1.33之间波动,21世纪初为1.17。目前美国小城镇和农村的物质生活水平与大中城市基本相同(黄坤、董礼,2011)。事实上,相当多的市场经济国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明显小于我国(王小鲁,2006)。其二,在当下的中国成都市,与2003~2008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普遍呈拉大趋势相左,成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在缩小。邢亦青(2011)的研究发现,成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原因在于成都强化了市场机制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功能,采取了还权赋能城乡统筹的举措,动用土地增值的地方收益实现城乡统筹。
    现有关于土地市场化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关系的讨论之所以无法对现实世界进行合理的解释,一个可能的原因在于:现有研究忽视了土地市场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事实上,土地市场化,不仅意味着要使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和核心作用,土地资源的流动和利用要更多地受到市场力量的支配和指引,而且意味着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是逐步强化的,这是一个渐进变迁的过程。这表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资源的配置不可能要么是计划配置、要么是市场配置的简单选项,而是一个逐渐强化市场机制的过程,具有连续渐变的特性。从逻辑上不难理解,不同的土地市场化水平意味着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程度的差异,其对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影响也因此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与已经建立起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这构成我们讨论土地市场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影响问题时的现实起点和逻辑起点。因此,有必要深入考察不同的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以便从中得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有益政策启示。
    在文章的以下部分,作者安排如下:在第二部分,作者在一般性地讨论土地市场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影响的基础上,提出理论假设;第三部分是对理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和分析;第四部分是简要的研究结论及政策含义。
    二、土地市场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理论分析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市场机制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市场化业已成为决定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因素(刘拥军、薛敬孝,2003)。市场化改革是扩大还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方面取决于市场化改革对农村居民收入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取决于市场化改革对城市居民收入带来的影响。如果前者的收入增长速度快于后者,则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就会缩小;反之,则会扩大③。
    城乡居民收入通常由以下部分构成: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④。工资性收入指城乡居民受雇于单位或个人、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家庭经营性收入指城乡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动产以及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不动产所带来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土地市场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城乡居民收入构成要件的影响来实现。
    从生产要素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在古典经济学的世界里,还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语境中,抑或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下,土地资源对于经济增长都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之一。根据经济增长模型,经济增长受到物质资本投入和人力资本投入的影响。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是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依赖和利用的经济资源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土地既是农耕文明的主要载体,又是现代工业文明的必要支撑。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技术与制度约束下,与劳动力、资本共同决定经济产出水平。李永乐和吴群(2009)的研究发现,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可以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化,进而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拓展人们的就业渠道。对城乡居民来说,就业机会的增多、就业渠道的拓宽无疑有助于增加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对农村居民来说,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不仅有助于提高收入,而且能够起到熨平收入波动的作用(都阳,1999)。但是,城乡居民之间天然存在的人力资本差异会影响到他们能否获得就业机会以及就业的选择能力和就业的稳定性。辛翔飞等(2008)利用Blinder-Oaxaca分解方法,研究农村居民收入差异的影响因素。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人力资本投入对农户收入增长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明塞尔(2001)认为,人力资本积累不同,导致劳动者个人收入分配差异。在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教育和培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部分,教育是提高人力资本最基本、最主要的手段。人们在进行投资和生产的过程中会逐步积累起生产经验和更有效的生产知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钱忠好、张骏,2008),加强教育投资被看作是减少贫困、缩小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宁光杰,2009)。2008年,中国城市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42年,农村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28年。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农村居民囿于初始人力资本的限制,会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农村劳动力的低技能水平造成与劳动力市场的不匹配,从而降低了农村劳动力的工资结构(陈耀波,2009)。不仅如此,对农村居民来说,即便产生新的就业机会,原来长期积累的农业从业经验不再发挥作用,也面临着就业方式的根本转变,需要重新学习、培训。赵耀辉(1997)、李实(2001)等人的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日益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非农就业市场、获得良好收益工作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当然,随着城乡居民之间人力资本差异的逐渐缩小,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水平会逐渐提高。
    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会使土地资源的价值得到显现,进而有效地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政策导向下,财产性收入在我国居民总收入中的地位无疑会更加重要。财产性收入是财产通过市场交易而被货币化的结果,在财产转化为财产性收入过程中,市场化的广度和深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刘江会、唐东波,2010)。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农村土地产生的权益收益,土地能否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收入的增长。尽管土地之于中国的农民既是重要的生产手段,又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不仅具有生产性收益,而且具有极大的非生产性收益(钱忠好,2003),并且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极为明显,但是,现行对中国土地市场化发育的诸多制度限制使土地财产性收入功能的发挥受到极大的影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农地非农化的唯一合法途径是土地征收或征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但是,现行征地制度存在补偿标准偏低等缺陷。对农民土地的征地补偿不仅未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而且征地补偿中又被层层克扣,农民收入水平反因征地而下降。廖洪乐(2007)的计算表明,只有在现有最高补偿30倍基础上,南方地区再提高50%、北方地区再提高80%,才能保持农民征地前后收入水平基本持平。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等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并不能得到实现,无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石磊、张翼,2010),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使土地的经济价值得到显现,有助于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史清华等人(2011)对上海7村2281户农户的调查表明,正是因为经济的发展、市场化水平的提高,才能做到多元的就业途径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多源的财产收入扩大农民增收的渠道、多重的社会保障提供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即使经济弱村,房屋出租在财产性收入中的比重也达到35.7%,经济强村达到62.6%。样本户房屋出租凸现了土地的财产性收益,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
    土地市场化会带来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但经济增长只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经济增长的“涓滴效应”并不会自动惠及穷人(王娟、张克中,2012)。城乡居民能否平等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与政府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密切相关。不同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会导致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有所不同。白重恩和钱震杰(2009)的研究表明,1996~2005年间,居民收入占比从66.83%下降到54.12%,同期,企业部门的收入占比从17.8%上升到24.13%,政府部门的收入占比从15.36%上升到21.75%,企业和政府更多地享有了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好处。赵人伟和李实(1997)认为,我国城乡二元经济格局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是造成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1994)利用中国1978~1993年的数据进行计量检验的结果表明,二元结构系数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解释程度达到了59.62%。
    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政府通过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等支出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所带来的收入分配差距,使国民收入分配趋向于公平化,居民从政府转移支付中获得的转移性收入,主要有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住房公积金、其他转移性收入等(袁竹、齐超,2012)。如果国家的财政支出向城市居民倾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就会扩大;反之,如果国家的财政支出向农村居民倾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就会缩小。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大力实施工业化、城市化优先发展的战略。为了尽快实现中国的工业化,政府采取了以统购统销为核心、以农业集体化和户籍制度等为制度保障的“以农补工”政策(江永红、段若鹏,2007)。统购统销制度完全切断了农产品在私商、农民和城镇居民之间自由流通的渠道,将农产品及其剩余全部纳入国家计划经济体系中,为工业化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中央依托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农民自由迁徙与择业的功能,城市和农村之间建起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成功地将农村人口排除在粮食供应保障体系之外,为顺利实行统购统销排除了障碍(辛逸、高洁,2010)。工业化建设对农业剩余长期、巨量的攫取,使广大农民收入长期处于很低的水平。进入新世纪后,政府政策导向开始由“以农补工”向“以工补农”转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多予”、“少取”政策,强调充分发挥财政调节的杠杆作用,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平正义,实施对农村的全面扶持。在新增政府投资中,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出的比例,增加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加大农资综合直补力度等措施有效地增加了农民转移性收入。不仅如此,农业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善还有助于增加农村居民农业经营性收入。樊胜根等(2002)的研究表明,政府在农业研发、灌溉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入能够推动农业产出的增长,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农村贫困。林毅夫(2004)认为,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能够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而且能够启动农村消费市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增长。又如,我国城乡之间实施的有所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对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有所影响。由于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证基金,以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基金,除企业、个人负担外,有一部分也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会保证基金来解决。在不同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下,城乡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必然有所差异,进而会影响其转移性收入的水平。卢盛峰和刘穷志(2007)认为,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偏向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受益甚少,未能对收入再分配起到应有的矫正作用。
    以上的分析表明,土地市场化会带来城乡居民多项收入的增长,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但是,由于土地市场化所带来的城乡居民收入增加效应有所不同,因此其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升并不必然引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三、土地市场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计量检验
    (一)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说明
    为准确考察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本研究引入土地市场化水平这一变量,并选取经济发展水平、人力资本、财政转移支付等作为控制变量。现对相关指标解释说明如下。
    第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以用不同方法进行测度,如城乡收入比、基尼系数、泰尔指数等。学者一般采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来度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反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其他指标相比,城乡居民人均总收入比更为方便、准确,故本研究采用城乡居民人均总收入比这一指标。
    第二,土地市场化水平。为全面考察中国土地市场化发展水平,我们在测度土地市场化水平时,一并考虑农地非农化市场和一级土地市场的影响,并采取加权平均、计算综合水平的方法。具体测算模型见公式(1)。
     
    第三,经济发展水平。在现有的探讨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关系的实证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通常以国民生产总值这一指标来衡量经济发展情况。本研究选用人均实际GDP这一指标作为反映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控制变量。考虑到库兹涅茨倒U型假说的存在,在模型中我们加入了人均实际GDP的二次项。
    第四,人力资本。一般而言,对劳动者人力资本水平的度量可以从人力资本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进行考察,后者取决于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通过培训获得的技术以及“干中学”累积的经验。Chiswick(1978)、Borjas(1987)的研究表明,受教育水平、专业技能培训、工作经验和其他劳动技能等人力资本对劳动者能否在经济上成功至关重要。在实证研究中,通常直接将平均受教育年限、中小学入学率等有关教育的指标作为人力资本的代理变量(俞培果、沈云,2003)。本研究采用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作为人力资本指标。具体计算公式为:
     
    为反映城乡居民人力资本差异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本研究中,选用城乡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比这一指标。
    第五,财政转移支付。为反映财政转移支付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本研究选用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这一指标。财政支农支出是国家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转移到农民手中,从而实现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农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财政支农支出资金主要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社会福利救济和政策性补贴支出等。李晓嘉(2010)将财政支农支出划分为农村经济性支出、农村社会性支出以及转移性支出三类。考虑到2006年之后国家调整了财政支出分类标准,为保证统计指标口径的一致性,本研究中的财政支农支出主要包括支援农村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几类。其中,2003~2006年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2007~2008年包括农林水事务支出⑤。
    研究者实证分析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自于2004~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和2003~2008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之所以选择2003~2008年为研究期并以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以下的考虑: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大力推进土地市场化改革,不仅进一步规范、完善一级土地市场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而且不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积极推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化改革的实践探索;全国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地非农化数据缺失较多,研究者只能计算出北京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市场化水平。受制于土地市场化水平这一数据的影响,本研究选择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3~2008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由于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位于中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而以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并不影响研究结论的准确性⑥。
    (二)模型设定及计量检验
    第一,模型设定。本研究利用2003~2008年中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检验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⑦。具体模型见公式(3)。
     
    第二,计量检验。现运用Eviews7.0软件,利用2003~2008年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具体估计结果见表1⑧。
     
    回归结果表明:
    模型1的拟合优度值很高,F值也符合假设,除城乡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比这一变量外,其余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土地市场化水平及其二次项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而且它的二次项系数符号为负。这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与土地市场化水平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随着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呈现先扩大到相对平稳再到相对缩小的态势。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影响的拐点为25.33%。这意味着,随着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将不断扩大;当土地市场化水平达到25.33%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最大;当土地市场化水平大于25.33%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缩小。
    模型1中,人均GDP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二次项的估计系数在10%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这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与人均GDP之间也呈现倒U型关系。这一结果与库兹涅茨倒U型假说一致。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这一变量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且其系数为负,这表明,随着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的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缩小的变化趋势。这一结果与理论预期一致。
    模型1中,城乡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比这一变量的估计系数为负,但是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第三,稳健性检验。为防止由于选取的控制变量不同对模型的估计结果产生的影响,作者进一步讨论模型1估计结果的稳健性。
    首先,构建解释变量只包含土地市场化水平及其二次项的模型2。模型2的结果显示,拟合优度值很高,F值也符合假设。土地市场化水平及其二次项的估计系数均在10%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而且它的二次项系数符号为负。在模型2的基础上,加入城乡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比和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这两个控制变量,构建模型3。
    模型3的估计结果显示,土地市场化水平及其二次项估计系数的显著水平均有所提高,土地市场化水平估计系数在5%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二次项的估计系数为负且在1%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城乡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比这一变量的估计系数为负且在5%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这一变量的估计系数为负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现进一步在模型3的基础上加入人均GDP的一次项进行检验。
    模型4中,拟合优度值进一步提高。土地市场化水平一次项估计系数的显著水平有所提高,土地市场化水平及其二次项的估计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而且它的二次项系数符号为负;人均GDP这一变量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且为正;城乡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比这一变量的估计系数为负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这一变量的估计系数为负并且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模型1与模型4相比,模型1加入人均GDP二次项后,拟合优度值没有明显变化,但人均GDP二次项的估计系数在10%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变动曲线处于上升段的阶段。从本研究的数据和模型中不能得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与人均GDP之间的库兹涅茨倒U型结论。
    在模型1、模型3、模型4中,城乡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比这一变量的估计系数均显示为负,这一结果表明随着城乡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比的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扩大。这一研究结果与理论预期相悖。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一个可能原因是:我们在度量人力资本时采用了平均受教育年限这一指标,却没有将培训计入进来,而已有的研究表明,在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教育和培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农民来说,技能培训和经验对收入影响更多,对提高农民非农收入影响最为关键的不是基础教育,而是职业教育和培训(钱忠好、张骏,2008)。
    稳健性检验进一步支持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与土地市场化水平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的结论。
    (三)进一步的讨论
    计量结果显示,土地市场化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存在类似库兹涅茨曲线的倒U型关系,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我们已有的研究发现,中国土地市场化综合水平不高且呈现下降趋势(钱忠好、牟燕,2012)。通常认为,市场化水平在0~15%为非市场经济,15%~30%为弱市场经济(顾海兵,1999)。以此为标准,我国大部分地区土地市场化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上。由于我国相当多的地区土地市场化水平未达到25.33%这一临界值,这意味着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还处于正向作用阶段。然而,这并不是说,中国应该通过降低土地市场化水平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恰恰相反,中国政府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不断加大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以尽快跳出土地市场化的“低水平陷阱”。
    其一,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已经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土地市场化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崇尚经济自由,土地市场化,意味着要使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和核心作用,土地资源的流动和利用要更多地受到市场力量的支配和指引。为此,需要逐步消除各种非市场因素的限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其二,现阶段,我国土地市场结构呈现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状态,农村土地非农化的唯一合法途径是土地征用或征收。但是,现行征地政策不仅未能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而且造成了国家权力的滥用(Fischel and Shapiro, 1988)。现行城乡割裂的土地市场结构使城乡土地资源在空间结构和价值上被割断(王克强等,2010),潜伏着效率的损失,城乡土地市场制度由分割走向整合、形成规范化的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是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钱忠好、马凯,2007)。
    其三,进入新世纪后,中国政府在不断强化对农地非农化管制的同时,又着力推进一级土地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不仅没有加速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步伐,相反,土地财政的指挥棒极大地刺激了地方政府利用分割的城乡土地市场政策与民争利。肖屹等(2008)利用江苏省的相关数据,通过对土地增值收益的空间解析模型的分析表明,在土地增值收益中,农民所得比例甚低,平均仅占4.38%,而消除政府垄断价格以及土地价格“剪刀差”的影响并显现农地的社会保障价值以及生态价值后,农民应得收益应为59.5%。加速农地非农化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不仅有助于提升土地市场化水平,而且能有效地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
    其四,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能显现土地保障性功能的价值。土地之于中国农民具有两个最为基本的功能:生产功能和保障功能。生产功能指土地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来完成农业生产的过程,承载着提供农产品的使命。保障功能指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土地所产出的农产品和提供的收入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张红宇等,2009)。由于当前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机制还不完善,土地市场体系不健全,土地的保障性功能无法在价值上得到体现,土地资源也就难以向高效率的生产者集中,土地使用效率必然大受影响。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彰显土地价值,使土地的保障性功能在价值上得到体现。
    事实上,中国一些地区进行的土地市场化改革业已显现其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上的功能。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2010)的研究表明,2008年成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61∶1,不但扭转此前20多年逐渐上升的势头,还比2003年略为收窄了1.1个百分点。2003~2008年间,成都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1.76倍,与北京、上海、重庆等城市相当,但成都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更快,5年间增长1.77倍。成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得以缩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赋予了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样的资源流转权利。这种有保障的土地转让权意味着资源可以不断有偿地转向更高效率的他人利用,代表着土地潜能的更充分释放,从而为财产的主人创造更高的收入流。
    四、主要的研究结论及政策含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在取得快速增长业绩的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持续扩大,虽然近年来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农民收入,但成效并不明显,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落后于城镇居民。如何让广大民众在分享经济增长红利的同时,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业已成为一个极其严峻的现实问题。由于土地资源之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特殊性,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不仅会影响到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会对人们的收入分配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本研究利用2003~2008年间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进行计量检验,重点考察土地市场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藉以探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路径。
    研究结果表明,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土地市场化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存在类似库兹涅茨曲线的倒U型关系,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随着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呈现先扩大到相对平稳再到相对缩小的态势。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影响的拐点为25.33%。随着土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直至土地市场化水平达到25.33%。当土地市场化水平达到25.33%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最大;当土地市场化水平大于25.33%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缩小。
    由于中国目前相当多的地区土地市场化水平低于这一临界值,现阶段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处于正向作用阶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应该通过降低土地市场化水平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恰恰相反,中国政府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不断加大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以尽快跳出土地市场化的“低水平陷阱”。因为,土地市场化改革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需要,而且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现实要求。为此,中国政府需要加速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不断强化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并努力消除各种非市场因素的限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研究过程中得到南京农业大学曲福田教授、北京大学姚洋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刘守英研究员、华中农业大学张安录教授等的指点,特此致谢。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冀县卿博士对文章实证部分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提升了论文的研究质量,在此一并致谢。当然,作者对文章中的观点承担全部的责任。牟燕为本文通讯作者。
    注释:
    ①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的研究表明,对资源的配置除了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之外,还存在第三条道路。她从小规模公共资源问题入手,开发了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务的创新制度理论,为面临“公地选择悲剧”的人们开辟了新的途径。
    ②当然,关于土地市场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樊纲(2006)认为,市场化程度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方面显示了最重要作用,市场化并不必然带来两极分化,市场化本身并不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现阶段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并不是市场化本身,而是在市场化过程中一些旧有体制没有改革到位。阎大颖(2007)的研究表明,市场化进程中经济主体自由化的扩张对缩小城乡差距具有显著作用,提高市场化水平,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刘江会和唐东波(2010)的研究表明,经济增长和市场化初期可能会导致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但是只要经济增长和市场化进程持续下去,最终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会缩小。许经勇(2009)认为,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关键在于能否建立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
    ③由此可见,要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仅要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而且要使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快于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当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理论上也存在另外的可能性:降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且使城市居民收入下降的速度快于农村居民收入下降的速度,或者在降低城市居民收入的同时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由于这两种方案不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因而不是最佳的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方案。
    ④唐平(2006)的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民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呈现新的特点:一是家庭经营性收入仍然是农村居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二是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持续提高,俨然成为农村居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三是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
    ⑤由于2006年以后国家财政支出分类发生变化,为保证指标的可比性,在计算财政支农支出时,主要考虑农村经济性支出和社会性支出两大类,2007~2008年的财政支农支出采用“农林水事务”支出一项表示。农林水事务反映的是农林水事务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农业、林业、水利、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
    ⑥城乡居民人均总收入数据分别以2002年为基期,利用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消胀处理,调整为实际值。实际人均GDP数据是以2002年为基期,按可比价格计算得到。土地市场化水平值的具体计算思路及计算过程见钱忠好、牟燕:《中国土地市场化水平:测度及分析》,《管理世界》,2012年第7期。相关数据见附表1~附表7。
    ⑦与纯时间序列数据或纯横截面数据相比,面板数据计量模型具有以下优点:通过对不同横截面单元不同时间观察值的结合,可以增加自由度,减少解释变量之间的共线性,从而改进估计结果的有效性;面板数据对同一截面单元集进行观察,能更好地研究经济行为变化的动态性;面板数据有助于对更复杂的行为模型进行研究(Hsiao, 2003)。面板数据模型分为:混合回归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通过对回归模型的F统计量检验,本研究最终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对于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的选择,有的学者通过Hausman设定检验结果来选择;也有研究指出,选择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模型更多地取决于研究的目的。固定效应模型旨在解决主体异质性问题,还可以消除遗漏变量带来的有偏问题(高梦滔、姚洋,2005)。
    ⑧为避免横截面个体异方差性和时间序列相关性的影响,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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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Fischel, W. A. and Shapiro, P., 1988, "Takings, Insurance and Michelman: Comments o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s of 'Just Compensation' Law",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17, no. 2, pp. 2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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