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定位事关其目标设计和路径选择,对实际推行过程中的具体部署和可能走向具有重要影响。只有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定位,才能调和理念、凝聚共识,为与此相关的顶层设计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定位,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一,社会公正是引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导向;其二,成果共享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理念;其三,人的尊严是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归宿。
【关 键 词】社会公正 成果共享 人的尊严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如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这一战略部署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至关系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之前提的高度,表明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刻不容缓的优先任务之一。与此同时,学界依托这一政策契机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展开了诸多视角的考察与探讨。从学理上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关分配正义、公共认同等政治价值观念,是价值意蕴极深的一个命题,而秉持何种价值立场则将最终决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走向:一方面,价值定位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系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设计和路径选择,对制度安排过程中的具体部署和可能走向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定位也有利于调和理念、凝聚共识,从而为与此相关的顶层设计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由是,明确价值定位对于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学术研究与政策实践而言,则为首要之举。
一、社会公正:引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导向
一般而言,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涵盖全体社会公众,并满足全体社会公众对最低公共资源需求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它在享有服务的广泛性、满足需求的根本性以及覆盖范围的完整性方面,往往更多地涉及全体社会公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权益”和“底线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际上是为社会提供一张“安全网”,使每一名社会成员都能获得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基本的发展起点。应该指出的是,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是上下拉平、强求一律,它不仅不反对社会成员拥有自由发展、自主选择的权利,相反,它还为在全社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权利提供前提性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该侧重于对基本需求的满足,着眼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正因为如此,在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理应将社会公正作为具有根本性的价值导向,使对社会公正的追求成为贯穿这一过程始终的主线。
那么,以“社会公正”为根本价值导向究竟意味着什么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对于何谓公正的讨论发轫于古希腊时期,但其内涵历久弥新,特别是在当代政治基本理论中,公正的学术话域已经更多地围绕“社会公正”而展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开篇即讨论公正问题。基于城邦这一共同体,他将公正理解为城邦内各个部分之间的有机结合、协调一致,也就是哲学王、卫士和工匠各安其分、各司其职。柏拉图对公正的这一看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亚里士多德。亚氏在论及奴隶和自由人之间的区别时指出:“前者为奴,后者为主,各随其天赋的本分而成为统治和从属,这就有益而合乎正义。”[2]18-19①由此观之,这种公正观强调社会分配要与个人禀赋或曰个人德性相一致,实质上是按照人们身份的分别来对社会成员作出差序式的安排。与此不同,尽管现代政治学理论对于公正内涵的探讨存在诸多复杂的分歧,但总体说来,至少可以将其归结为两个主要面向,即权利和平等。从权利的角度来看,社会公正强调每一个体都享有一些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虽然不同的文化系统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会有不尽相同的理解,但任何一个特定的政治共同体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关于这类基本权利的共识性规范。实现这些基于共识性规范的基本权利既是每一个共同体成员的需要,也是共同体本身不可推卸的责任。“政治共同体旨在提供供给,而供给则服务于共同体……我们相聚在一起,签订社会契约或反复申明我们签了社会契约,其目的便是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珍视这份契约,就在于那些需要能够得到满足。”[3]80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体成员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既是其组成政治共同体的先决条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共同体内政治秩序的正当性来源。从平等的角度来看,在有关社会公正的讨论中对于平等的范围同样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争议,但其中的一个基本底线是主张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享有起码的机会平等。罗尔斯在论及两个正义原则的作用时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其理由是它的影响是极其深刻和广泛并自始至终。这一结构在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时使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出发点更为有利,两个正义原则要调节的正是这些不平等。”[4]96这一点与上述古典公正观中依据个人禀赋决定社会地位的看法恰好相反。一个人具有何种天赋,出身于何种家庭,成长于怎样的社会环境,这些因素并不是可以自主决定的。但是,正是这些偶然性因素会对个人生活目标的设定和实现产生重要影响。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减少偶然性因素对个人生活前景的破坏,特别是应该考虑到那些由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使他们在追求其生活目标的道路上能够获得一个公平的起点。就此而言,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信念即在于,在满足生存发展所需的基本条件面前,每一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
在对社会公正有了一个基本把握之后,还需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要将社会公正作为当前中国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价值导向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从理念上看,将社会公正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价值导向,既顺应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也符合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通过前面的讨论我们不难看出,相对于古典公正观而言,现代公正理念更为关注平等地对待人们的基本权利,这是新的社会背景下公正观念的重大转变。如果要将对社会公正的追求贯穿到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全过程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着眼于广大民众的基本需要,不断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优化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和结构体系。这符合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公正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合理期待,对当下中国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及对消费资料的分配时指出,在对总的消费品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必须要扣除“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并且还特别强调,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5]303从这个意义上讲,以社会公正为根本价值导向,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际上也是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恪守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实践品格,为实现其最高纲领而不断奋斗的具体表现。温家宝总理曾多次提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并且在回答记者有关中国发展道路的提问时,将促进社会公正作为“中国道路”的重要特征之一。②这表明,对于社会公正的追求已成为当前推动中国改革发展的一个指导性思想。有鉴于此,我们理应以社会公正原则去指导中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其次,从必要性来看,将社会公正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价值导向,是巩固改革成果,取得更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长远来看是一致的,可由于人民群众的利益差别及内部矛盾的客观存在,中国在改革发展突飞猛进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在社会公正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有学者将其归结为三个主要方面:即贫富差距拉升幅度过大;社会再分配的力度较弱;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保障的总体状况偏弱。[6]应该说,这些都是不容回避而且必须认真对待的现实问题。只有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避免由于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社会动荡,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整体稳定。而在相关的问题当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公共物品同社会公众的生存与发展关系最为密切,它们是否被人们普遍享有和切实保障也是激化或缓解社会矛盾、破坏或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以社会公正为价值导向,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际上也是主张社会成员在追求其生活目标的过程中,对利益差异所导致的利益矛盾进行合理、有效的调解、缓和,从而使利益冲突可以在制度化的渠道中得到排解,防止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因为社会失序而蒙受巨大损失甚至毁于一旦。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当前中国正处在经济结构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能否顺利完成这一任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发展究竟能否做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建构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仅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激活发展动力的重要手段。很难想象,一个现代国家吝于提供必要的基本公共服务,或者在一个人们的基本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的社会里,它还能够获取长期持续的发展预期。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社会公正为根本导向,向社会成员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加快结构调整、促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三,从可行性来看,中国30余年的改革发展成果已经奠定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为促进社会公正创造了有利条件。任何一个理想都不可能凭空实现,社会公正固然是一个值得去追求的崇高理想,但它的实现也需要合适的条件。令国人欣慰的是,综合考量各方面的情况,当下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较好的基础:首先是经济基础。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在经济总量上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公报,2011年全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超过47万亿,比上年增长9.2%,全年公共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同比增长24.8%。[7]如果说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为以社会公正为导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基本前提的话,那么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的增强则是更进一步的保障。其次是制度基础。尽管明确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后,但相关方面的实践一直都在不断推进,特别是近几年来发展尤为迅速,一些制度已初具雏形。目前中国已经实行了九年免费义务教育,并且初步建立了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低保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医保体系已实现全民覆盖。这些已经取得的成绩无疑会有助于今后一个时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深入推行,从而更进一步促进社会公正。第三是民意基础。对社会公正的向往和追求日益成为当前中国各个阶层的普遍共识,逐渐成为中国人民关于利益分配的主流期望。以社会公正为导向,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人心所向,必然会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执政党和政府理应顺应民意,顺势而为。
二、成果共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理念
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价值定位,不仅需要从宏观层面明确其根本导向,还应该深刻把握其具体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内涵。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的领域极为广泛,特别是考虑到中国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异质化程度高的特点,更是应该注意科学统筹、合理有序地推行。在这一过程中有很多问题需要考虑,但核心一点是要围绕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做文章。所谓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就是要让由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创造出来的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使全体人民都能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中普遍受益。之所以要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牢固树立起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价值理念,既是由基本公共服务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的,同时也是“均等化”诉求在逻辑上的必然结果。从价值定位的角度来说,抓住了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也就抓住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
首先,树立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价值理念,有助于理清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行动方案的整体优化需要用正确的价值理念加以规范和指引。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理念是在改革进入新阶段的历史背景下,以对社会发展状况的通盘考虑为基础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将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作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理念,对于在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明确工作重点,找准制度创新的突破口具有重要意义。其一,就实施主体而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强调政府在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承担起政府责任。中国的改革之所以能取得巨大成就,其中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能够有效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我们能够取得今天的发展成果,在很大程度上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是分不开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尽管市场机制在发展成果的创造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是对于促进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而言,市场机制则存在固有局限。这是因为,成果共享在很大程度上要求利益格局的整体均衡,但一般说来,各个分散的市场参与者不仅缺乏这方面的能力,也往往缺乏这方面的意愿。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调政府主导是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理念的内在要求。具体到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上,就更是如此。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如果笼统地谈公共服务,主张供给主体多元化倒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特殊性在于它更多地位于市场失灵或效率机制难以合理配置基本社会资源的关键领域”[8],因此,理应将政府作为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为重要的实施主体。其二,就财政支持而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意味着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扩大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提供财政支持是政府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收入始终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这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发展成果。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该说这是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在国家财政支出领域的另一种表述。与此同时,虽然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为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现有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所占的比重还有待增加,其中一些指标甚至大幅低于国际平均水平;而另一方面,财政支出并没有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真正退出,还存在“与民争利”的现象。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理念出发,就必须消除这种“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状况,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真正实现由“生产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9]其三,就政策取向而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向基层、农村、欠发达地区以及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倾斜。毋庸讳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主要是针对当前中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发展不均衡、不协调的现状提出来的。共享不足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基层、农村、欠发达地区、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共享不足。因此,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要提升这些地区和群体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这也是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理念的现实要求。
其次,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价值理念有助于破除观念障碍,减少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阻力。社会不是由原子式的个人简单叠加而组成的聚合物,而是一个有其自身运动发展规律的有机体,这是讨论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理念的基本前提。个人生活理想的实现离不开以社会合作为基础的个体社会性维度的充分发育,这不仅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同时也需要社会成员之间通过团结互助以抵抗共同面临的社会风险。邦斯认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是“不确定性的回归”,而“‘不确定性回归到社会中’首先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冲突已不再被当作秩序问题而是被当作风险问题”[10]13。就此而言,空前复杂化、充满了不确定性的现代社会对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共享精神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树立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理念,其实也是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行提供一种社会观念层面的支撑。如前所述,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在政策取向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倾斜不应该只是诉诸人们对于落后地区以及弱势群体的同情、怜悯等情绪化认识或个人道德。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际上是对利益关系的一种调适,这个过程并不总是“正和博弈”,特别是在“补偿性共享”具有历史合理性的情况下,有可能也会出现类似于“零和博弈”的状况。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行难免会涉及对既得利益的调整。不难想见,如果仅仅依靠个人的道德认识,利益格局的调整势必会困难重重。因此必须将这种个人层面的道德观念积极转化为全社会道德共识的一部分,因为“只有当个人道德已经完成了向公共道德的部分转变,而且没有谁能够合理地拒斥这个转变之后,对道德冲突实施政治上的解决才变得可能,政治合法性也才能有效地得到保证”[11]145。从这个意义上说,树立起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价值理念,使这一价值理念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认同,不仅有助于这种公共道德的建构,从而减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阻力,同时也能够有效降低在这一过程中所支付的社会成本和政治成本。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就曾指出,“共同富裕,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2]364。可以认为,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理念的提出,是在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条件下,对邓小平上述谈话精神的一个积极回应。把其中的道理讲清楚,对于消除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争取各个方面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解和支持无疑会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价值理念,有助于正确把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条件性、动态性以及与具体国情之间的适应性。当下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很大,对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期待也很高,这不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应该受到认真对待。但是,如果因此就盲目许愿,不顾实际情况地“大干快上”,很可能会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价值理念加以审视,我们可以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过程形成一个更加科学、更为全面的认识。其一,就条件性而言,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以具体的发展水平为前提,以共享与共建之间的相互促进为条件。改革发展成果既是共享的对象也是共享的前提,没有改革发展成果就谈不上共享。因此,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应该从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不能好高骛远、急于求成。前面曾经提到,目前我们已经取得的发展成就为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基础,但这毕竟还只是一个初步的基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应该与这一初步基础相匹配,既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也要避免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特别是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过程中,尽管我们强调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比重,但扩大到什么程度应该以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参照,透支财力以图一时之快的做法难以长久。另一方面,共享与共建是相互依存的,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有利于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纳入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搞不行,搞得过头也不行,两者都不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当前我们主要面临的是前一问题,后一问题虽然就目前来看也许并不突出,但是对此应该要有前瞻性。一些西方福利国家的实践已经有了不少反面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防患于未然。其二,就动态性而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应该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发展。这也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是动态发展的。现在我们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侧重于基本民生服务,强调对生存发展的“底线需求”予以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也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均等化也是动态发展的。均等化是动态发展过程中的均等化,这就意味着均等化只能是大致均衡。绝对平均既无可能也不必要,将其作为目标强制推行甚至是有害的。综合这两个方面来看,发展和共享是互利互生,也是永无止境的。因此,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永远只能是在相对的意义上实现,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其三,就与具体国情之间的适应性而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立足于本国国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坚持走自己的道路,获得了巨大成功。现在提出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这本身就是一个创新性理念,不可能有现成的实现方案。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对于国外的先进做法和已有经验当然要虚心学习广泛借鉴,但更主要的,还是应该依靠我们自己从具体国情出发实事求是、艰苦探索。在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前无古人的事业,靠生搬硬套是没有出路的,中国人民应该探索走出适合自己国情的道路。
三、人的尊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归宿
如果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3]67的话,那么任何人类历史的最终目的也只能是存在着的有生命的个人。就此而言,人是一切人类历史活动的出发点,也理应是一切人类历史活动最终的意义载体。康德认为,作为一种理性的存在,人应该始终都是目的本身,并由此形成一个理想的目的王国,而“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14]53。把人的尊严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启蒙运动以来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大重要成果,并且也在很大程度上为人类的社会实践设定了某种终极价值。正因为如此,对于一项特定的社会实践而言,人的尊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和维护就变成了具有根本性的评判标准。
毫无疑问,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实践。以人的尊严作为这项实践的最终归宿,不仅是一种现代意识的重要体现,也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内在要求。尽管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以人为本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巩固统治的方法和手段出现的③,这里的“人”还仅仅是一种工具,远没有上升到目的的高度。但是,“以人为本”一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就被赋予了全新的时代内涵。根据这一理念,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因此必须承认人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主体性和价值本位性,也就是要做到发展依靠人,发展为了人。而人的尊严恰恰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本位性的高度概括与提炼。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执政理念本身即体现了人的尊严的至上性,而要在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就必须将人的尊严作为推进这项工作的最终归宿。不仅如此,以人的尊严作为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归宿,也为展开对这一工作的合理评价提供了具体的微观基础。尽管我们不否认各种综合计算的量化指标对于衡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行状况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是评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执行状况,绝不仅仅在于指标完成得怎么样。最终的标准还是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要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行是否真正让人们获得了更好的生活体验、更强的尊严感。那么,以人的尊严作为最终归宿,对于实际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从过程维度来看,以人的尊严作为最终归宿,意味着在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于基本物质需要的满足,在文化心理层面,还应该体现制度设计的人文关怀。尊严的实现既需要体面也需要认同。其中前者更多地指向物质层面即生存性需求。生存性需求得到满足,具备在所处社会里被认为是基本的生活条件,这应该是任何一个人过上体面生活的必要前提,这个前提同时也构成了实现尊严的起点。很难想象,一个不具备立足于社会的基本物质条件、甚至连生存都成问题的人,还能有尊严可言。当前,我们在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将重点放在养老、就业、医疗等基本民生性服务的均等化上,应该说就是为每一个人的体面生活提供一个基础性的物质保障,这是完全必要的,并且也应该继续深入。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从尊严的实现也需要认同的角度来看,仅仅有基础性的物质保障是不够的。认同是一个观念问题,与之相对立的是歧视与排斥。尽管对认同的需求由于更主要地涉及文化心理层面,因而没有基本物质需求那么直观、易于把握,但不可否认的是,认同对于尊严的实现和维护而言同样是至关重要、必不可少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在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关注于基本物质需求的满足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应该重视社会成员对于认同感的需求,注意减少歧视和排斥,特别是要防止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行过程本身带来的歧视和排斥。以正式程度为标准,可以将认同分为制度性认同和非制度性的社会认同,其中制度性的认同由于对社会认同具有带动和促进作用因而更为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体现制度设计的人文关怀。具体而言,一是要从整体上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化水平,特别是要提升其制度层次。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应尽的责任,这不同于封建社会的“施仁政”,更不是哪一个掌权者的恩赐。要使这一观念真正得以确立,就必须使公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得到更加制度化的保障并最终成为一种法定权利。二是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要注意避免对社会成员造成心理伤害。上文提到,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有几个“倾斜”,其中包括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倾斜。这类群体所面临的生存困境往往是物质和心理的双重困境。如何使他们通过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不仅物质困境得以缓解,同时也能够走出心理困境,或至少不因此而加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事实上,“全面地重视物质和心理这两方面的制度性伤害不仅有助于帮助社会弱者,而且更有助于在一般人际关系中形成一种与好社会相称的社会伦理规范”[15]276。这是在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
从目的维度来看,以人的尊严作为最终归宿,意味着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目的在于不断促进人的解放及其自我价值的实现。尽管维持一个基本的体面对于人的尊严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尊严的实现绝不仅限于此。人的尊严之所以至高无上,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因而每一个人也都同等珍贵。正因为如此,实现人的尊严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转化为实现每一个人平等的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的实现也就是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在罗尔斯看来,有尊严的生活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确信自己的生活理想是有价值的;其二是自信有能力实现自己的意图。[4]442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任何一个人的生活理想以及实现其理想的能力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以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并且必须借助于这些条件理想才能得到实现。事实上,这也正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意义所在:让每一个人都能通过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来继承已有的社会发展成果,在此基础上,形成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个人生活愿景以及实现愿景的能力;而每一个人生活愿景的实现过程,既是其能力进一步扩展的过程,也是个人不断解放的过程。由个人的不断解放促进社会的不断解放,这也就是《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294。就此而言,将人的尊严作为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归宿,就不能只看到基本生存需要。尽管就当前的发展阶段来看,这种关注是绝对必要的;但是从实现尊严的角度来考虑,则有局限。如果说尊严的实现最终有赖于自我价值的实现的话,那么自我价值的实现则必须以多种需求的满足为基础,除了生存之外,还包括知识、成就以及丰富、和谐的人际交往关系等等。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产生自我实现意义上的人的尊严。正因为如此,在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即便是关注基本需求的满足,也应该着眼于每一个人的长远发展。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不是为了造就均等化的人,恰恰相反,而是要促进每一个人个性的解放和自由、全面的发展。这也是以人的尊严作为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终归宿的精髓所在。
注释:
①公正、正义都可对应为英文的Justice,本文一般使用公正,但在引文中则尊重原文,下同。
②详细内容请参见:《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人民日报》,2011年3月15日。
③一般认为,“以人为本”最早出自《管子·霸言》,其中有“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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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贤明,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院长、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法学博士;高光辉,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春 1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