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的功能差异,在“社会一般”的意义上,学界倾向于把社会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本文所涉“社会”,限于其自组织化存在,更多的是指一种民间性结构化状态,如阶层、集团、民间团体和组织,作为其总括的人民以及相应的结构性关系。以之为基础,试图从政治生态学角度,探讨现代社会体系建构所应遵循的生态法则。
社会体系及其结构 社会体系的结构是多元的,社会的划分也因之是多维度的,既有阶级、阶层的划分,也有宗教、种族的划分;既有年龄、性别的划分,也有语言、文化的划分;等等。
政治生态理论认为,社会体系以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同时,它又是政治体系赖以存在的前提。社会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架构,它是相互关联的各次体系组成的有机系统,其中的任何一个次体系或要素都不可能脱离系统整体而独立存在。作为复杂的系统架构,社会体系的发展变化除了环境因素外,主要来源于其次体系间的互动,表现为相互间的多样与有序、对立与互补、均衡与失衡的有机统一关系。
按照社会生态学的理解,社会生态系统是社会人群子系统与其环境子系统在特定时空的有机结构。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别的社会结构要素,及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要素,构成完整的社会体系。建基于社会体系之上的政治构成,若要把社会体系塑造成完整严密的有机整体,必须建立相应的协调整合机制,以便把社会体系各要素合理顺畅地捏合起来,这个协调整合机制,就是社会体系的生态化机制。
即是说,社会实则是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生态有机结构,在其演进过程中,当它遇到因自身环境因素所造成的障碍时,能以积极多样的应变方式予以应对,这又会促进社会体系更进一步的发展。以社会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为例 ,在前现代的等级社会,国家与社会混沌一体,社会为国家权力所笼罩,社会为国家所决定,社会个体更是如此。国家吞噬社会的一元结构模式的逻辑结果,是组成社会的“原子”——个人处于被役使的地位,个人无力在国家权力的重压下获得解放。也正因此,才会有一批又一批的民权思想家、启蒙思想家,吁求通过社会的解放及个人自由的回归,运用法律和契约的手段分割和限制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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