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科学地评价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亟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科学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可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鉴于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的区别,在借鉴西方理论与方法建构我们国家治理评价指标体系时,应该注意两个适用性问题:一是在理论层面的治理概念适用性问题;二是在操作层面的评价指标适用性问题。中西方在重视公民参与、强调政府与公务员的责任、关注参与主体各方的利益诉求等方面,基本一致,具有共同之处。但是,在中西方现有的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中,均忽视了对于参与主体各方治理能力的评价。因此,确定好参与治理主体之后,应该对其进行国家治理能力的确定及评估。将决策能力、领导能力、执政能力、规划能力、计划能力、组织能力、执行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与督导能力融入评价指标体系中。
关键词:国家治理/治理评价体系/中西方比较
作者简介:萧鸣政(1957-),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从事国家治理评价体系、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党政领导干部品德测评与行政管理学研究,北京 100871;张博(1987-),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博士生,从事地方治理评价体系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以及公共部门中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北京 10087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社会治理问题与创新”(15JJD8100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化的治理评价体系有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而国家治理评价科学化的关键在于评价指标的科学化。因此,本文将重点对中外现有的一些国家治理评价指标体系案例进行分析与比较。
一、国家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建构的相关理论分析 我国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包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方面的现代化,其中,基础是治理体系设计,关键是治理能力建设。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除了推进治理体系设计与确认治理能力以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应纳入考虑范围——治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就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来说,主要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在宏观层面上,主要指的是国家治理的价值体系,国家治理的价值体系主要由参与治理的主体的治理意识与价值观构成。这就要求执政党和政府机关不仅要在执政理念上做出改变,还需要强化建设完善的制度、进一步深化民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除此之外,还需要在社会民生价值观的培养中,形成一套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以保证治理行为的良好运转。在微观层面上,主要包括制度体系和运行体系两个层面:制度体系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保护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运行体系则指的是公共管理活动的实施、领导方式与方法、健全协商参议机制、公平公正开展选举活动以及公民认可的监督机制建设等一系列国家与公民互动的行为。治理主体是指国家治理涉及的各类参与者,其本身也是一个结构体系。经过对国内文献的梳理,发现我国学术界关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参与主体有比较明确的界定,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其参与主体应该包括政党(含执政党)、协商参议(含民意代表)组织、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司法组织、公民(含公民组织)以及私有组织等。国家治理的能力指的是在治理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应该具备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决策思维、领导方式、执政理念、规划意识、计划思路、组织实施、执行效率、沟通协调以及督导能力等层面,上述能力就构成国家治理能力体系。在具体应用中,由于治理层次的不同,能力要求也有不同。比如,中央在国家治理层面上,决策思维、领导方式和执政理念显得尤为重要;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地市等中层治理过程中,除了对决策思维、领导方式、执政理念等有较高的要求,对其规划意识、计划思路、组织实施也应该有具体要求;在县乡的基层治理过程中,执行效率、沟通协调显得尤为重要[1]。
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除了包括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应该注意对参与主体所具备的能力进行考量。笔者认为,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基础在于设计体系,核心在于确认参与主体,关键在于培养能力[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治理”的概念在我国逐渐为大家所关注。实际上,“治理”概念的提出已经有逾二十年的历史了。其首次提出可追溯到1989年世界银行在讨论非洲发展时提出的“治理危机”(governance crisis)[2]。自那以后,“治理理论”成为西方学术界及政界的探讨热点,大量关于“治理”的著述与学说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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