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地悲剧”。著名的“公地悲剧”是加勒特·哈丁用来解释集体行动困境的经典模式。当公共草场对所有人开放,如果有人在共有的牧场上增加畜牧,而缺乏限制时,其他牧民也会随之增加畜牧。在这种开放的公有牧场,放牧人基于理性的自私,会选择通过增加畜牧的方式,实现个人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这是悲剧的根本所在,每个人都被困在一个迫使他在有限范围内无节制地增加牲畜的制度中”⑩。作为公共治理困境的经典案例,“公地悲剧”揭示了公共治理领域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即公共资源由多人共享时,社会成员会陷入集体行动维持公共资源供给的困境。现实公共治理中,例如公共池塘枯竭、国有森林的过度砍伐、公共土地侵占等现象都可以用“公地悲剧”模型进行解释。
2.“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阐释集体行动困境的另一个经典模式。两个共谋犯罪的嫌疑人被警察分别关押在不同的审讯室,彼此无法沟通信息。警察知道他们两人有罪,但没有搜集到他们犯罪的足够证据。审讯结果会出现三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形,两个罪犯彼此分别保持沉默,互不揭发,其结果是两个罪犯各判刑一年。第二种情形,如果其中一方选择坦白,另一方选择沉默,则坦白的一方无罪释放,另一方则服刑十年。第三种情形,如果双方都选择坦白,则各自判八年。对于囚徒而言,他们只有两种选择,坦白或者沉默。显然,从囚徒的角度,双方都保持沉默是他们最佳的选择。但是,囚徒博弈的结果却是囚徒双方都选择了坦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对于囚徒双方而言非理性的结果?从个体理性的角度,它并不能左右对方囚徒的选择,因此囚徒选择坦白,对他个人而言是最明智的,在信息非对称的情形下,可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囚徒困境”非合作博弈的零和结果揭示了一个深刻问题,即个体理性导致了集体非理性,即使选择合作对彼此都有利,但保持合作却很困难。作为非合作博弈的经典模型,如果参与合作博弈的人数显著增加,涉及更广阔的公共合作领域时,集体行动困境会更加明显。
3.集体行动逻辑。奥尔森运用集体行动逻辑来解释集体行动困境。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代表性人物,奥尔森挑战传统集体理论所认为的,由理性个体组成的共同体能实现和发展公共利益的观点。在《集体行动逻辑》一书中,他提出明确反驳:“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否则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1)奥尔森认为,社会成员的集体行动是与供给公共物品联系在一起的,而公共物品并不排斥任何社会成员参与分配,获得公共物品提供的好处。这也就意味着公共物品的获益对象越广泛,社会成员集体供给公共物品则越困难。换言之,在他看来,集体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集体行动,集体规模越大,集体行动越困难,其原因在于:其一当集体成员数量增加时,集体成员从公共物品中获取利益会随之减少,这降低了集体成员贡献公共物品的动力。其二集体成员数量增加,成员彼此之间的交流互动会变得困难,成员之间有效的互相监督会随之减弱,集体成员逃避公共责任的行为因而也更难被发现。其三,集体规模越大,有效动员和组织集体行动的成本会随之增加,因此,奥尔森认为,对于较大的集体规模,除非存在某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否则动员大规模的集体行动会付出高昂代价。鉴于上述原因,奥尔森坚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和谐的利益关系,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冲突,它表现为集体行动的困境。”(12)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解释了大规模群体中集体行动困难的原因,他的理论发现对集体行为研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由此而言,集体行动困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种客观社会现象,个人理性非合作博弈所导致的社会合作困境,是困扰公共治理的根本难题。在此意义上,现代公共治理是解决公共领域集体行动困境的一种典型方式。社会成员的集体行动超越了个体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的狭隘利己行动的范畴,而突出维持或者发展公共利益,供给公共物品的行动特性。因此,集体行动对于社会成员生产意义,凝聚共同体意识发挥重要作用。但遗憾的是,公共治理领域中,只要关涉社会成员的集体合作,就隐含“集体行动失败”的可能。这既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客观现象,也是现代公共治理“无奈的悲剧”。
二、霍布斯“利维坦”方案与公共治理 公共治理领域中的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在西方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引起了持续的讨论与关注。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展开探讨,试图提出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方案。随着上世纪60年代,西方公共治理研究的兴盛,霍布斯学说中的公共治理价值引起了有关学者重视。例如,公共治理领域的代表性人物,帕特南教授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中认为:“霍布斯是最早直面集体行动困境的社会理论家之一。”(13)按照帕特南的解释,“利维坦”代表了一种解决公共治理领域中集体行动困境的权力强制方案。印第安纳学派代表性人物,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一书中集中探讨了“利维坦”统治作为一种解决公共事务治理中集体行动困境方案的局限性。在她看来,“利维坦导致了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系统实行中央政府控制的政策方案”(14)。基于公共事务的自组织治理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霍布斯方案限制了公共事务领域的自组织治理。应该指出的是,霍布斯学说的公共治理价值在西方学术话语中已经展开了充分的讨论。但是,霍布斯学说公共治理意蕴的本土解释及其价值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由于研究视角的限制,本土话语中有关霍布斯学说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政治学说史领域。将霍布斯学说,尤其是“利维坦”统治,作为现代公共治理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一种普遍方案进行新的解释和探讨还未出现针对性的论述。基于此,作为霍布斯学说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利维坦”同现代公共治理领域中集体行动困境有何联系?霍布斯运用逻辑演绎缔造的“利维坦”能否成为一种超越“集体行动困境”的普遍方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方案的实际效果如何,对此应该如何评价?有鉴于此,公共治理提供了考究霍布斯学说新的视角,对于重新审视和理解霍布斯学说体系,推进有关霍布斯学说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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