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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域经济发展70年的回顾和展望

http://www.newdu.com 2019/8/7 《中国经济学人(英文版)》2019年04期 石碧华 参加讨论


    四、新中国成立70年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历史启示 

    从我国区域发展战略的演变可以看出,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区域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和创新区域发展战略,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区域发展道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党在不同时期提出和实施的区域发展战略都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却一脉相承,都是马克思主义区域思想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都坚持了区域发展的共同主题,集中体现了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世界各国在发展中普遍存在不平衡问题。近年来,在国家区域总体战略的指引下,我国区域经济取得长足进步,区域发展协调性不断增强。由国家主导制定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特别是跨省区、跨大区域层面的区域规划;在区域发展中既有规划,又有具体的实施措施,是我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特色和一种重要手段。坚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市场经济,既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同时又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使二者有机结合,是我国制度优势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具体体现。总的来说,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中着重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1.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在区域战略目标的选择上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新中国成立最初的30年,我国在地区发展上实行的是“公平优先”的均衡发展模式,尽管在集中资源加快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基本保持了高积累下的社会稳定,但它的最大缺陷是不能长久实现社会主义所追求的高效率,不仅未能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且还导致了整个宏观经济的低效率。改革开放以后,转而实行以“效率优先”为发展目标的非均衡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虽然带来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也引发了区域差距的持续扩大,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协调“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关系一直是我国区域经济战略调整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两大目标,效率与公平两者之间相互依存且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曾菊新:《空间经济:系统与结构》,武汉出版社,1996年版,第293页。]。公平是效率提高的社会条件,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公平要求区际人均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界限内,这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为提高效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只有效率提高了,社会财富增加了,才能实现公平分配。因此,牺牲效率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缺乏公平的效率不能带来持久的效率。从区域发展的实践来看,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可能会出现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区域经济运行总体效率不断提高与区域差异日益扩大的现象,表明了效率的提高和公平的增长并不同步。我国现阶段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立足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和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生活水平大体相当的区域协调发展目标,正是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2.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区域运行机制上要正确地运用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双重手段。我国是一个区域差异性特征较明显的大国,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必须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建立有效的协调发展机制。从我国区域发展的实践来看,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制定区域发展目标,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全国的物资分配,采用超强的行政手段对经济发展进行直接调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制于计划调节的弊端,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可见,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会导致失灵和低效。同样地,在特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市场也存在失灵或成本过高的问题。改革开放初期的实践也表明,“市场力所起的作用是趋向于增加而不是减少区域差异”[G.缪尔达尔:《经济理论与不发达地区》,达尔沃思出版社,1957年版,第26页。]。因此,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不同时期区域发展战略的调整实际上是不断地确立政府和市场各自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条件的过程。同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区域差距趋向于扩大,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力所导致的结果,但也说明了政府在缩小区域经济差距方面,还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因此,完善区域经济调控体系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一个关键。政府发挥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必须以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为前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既各具特色又有机统一的区域政策体系,促进各经济区域间的合理分工与协调发展。

    3.均衡与非均衡的关系 

    在区域空间布局上要正确认识均衡与非均衡的关系。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均衡和非均衡是贯穿始终的一对矛盾统一体,两者相互交替,循环往复,不断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从低水平向高水平递进。与经济学中的均衡概念不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均衡更应看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非均衡发展的最终结果,而非主观设定的目标。旧的均衡不断被打破,新的均衡不断建立;同时,区域发展的总体均衡中也包含局部的非均衡。在现实区域发展中,由于各地的时空背景、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等客观因素的差异,非均衡是绝对的,在资源一定的条件下,经济力和社会力的作用只会加大这种差距。虽然也存在着市场力作用和政府干预使非均衡逐渐趋向于均衡的可能性,但只有经过非均衡发展过程,才能达到高水平、高效率的空间均衡。因此,一个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区域发展政策和规划时,不能简单地推行齐头并进的均衡发展模式。否则,只会导致区际低水平、低效率的均衡发展和普遍性贫穷。实践证明,建国后我国实行区域均衡推进和平均分配的选择是低效的,在不具备客观经济条件下,强行实施区域均衡发展战略是难以取得成效的。
    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区域发展战略的选择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率,而且要充分考虑其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从全局和长远来看,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处于相对均衡状态时,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效益才能进入最佳状况,否则,低发展水平地区将会制约高发展水平地区的发展,从而最终制约全国的发展水平。区域条件的差异和区际发展的不均衡是我国独特的国情,因此,在区域发展战略选择中必须将空间非均衡运行与区际协调发展相统一。区域发展的这种均衡与非均衡发展规律也就构成了我国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理论基础。

    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在区域管理模式上要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集权与分权是新中国区域发展始终面临的问题。区域战略的阶段性调整都伴随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动。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1978年以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管理权限大体上经历了两个半“收—放”循环。两次地方分权,结果都导致宏观经济的失控,使国民经济陷入了“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从中国区域发展70年的实践来看,适度分权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而合理集权则有利于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区域平衡协调发展。改革和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必须坚持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既要防止因中央集权过多,导致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灵活性受到抑制,活力不足;又要防止因权力下放过多,产生“诸侯经济”。为此,中央与地方之间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职责权限划分。同时,中央的权力集中,必须与自身的管理能力相一致。向地方放权的程度应与中央调控能力的提高成正比。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中央与地方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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