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主义途径 这种研究途径的代表人物有登哈特夫妇(Janet V.Denhardt、Robert B.Denhardt)、弗雷德里克森、博克斯(Richard C.Box)、托马斯(John Clayton Thomas)、库伯(Terry L.Cooper)等。公共行政人员理解民主政府通常以代议制为基础,但有效的民主政府不可能局限于代议制,还可以通过开放的、组织化的参与过程有效地、集体地发挥作用(Frederickson,1991)。登哈特夫妇(Denhardt & Denhardt,2000)建构的“新公共服务”(New Public Service)规范性理论框架,质疑了传统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的知识失灵问题,提出新的合作治理的创新方案,以倡导公民权和捍卫公共利益为诱因建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新公共服务》一书抓住了这场新的运动的合作和民主精神、主要内容和治理焦点(Bryson et al.,2014)。新公共服务“以公民对行政过程的参与而著称”(登哈特、登哈特,2004:91);行政官员必然要扮演好公共代理人的角色,把一项公共服务建立在公民对话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登哈特、登哈特,2004:168)。新公共服务实际上复兴了新公共行政中的公民主义,以更精细的观点回应民主和市场价值(Denhardt & Denhardt,2015)。博克斯等(Box et al.,2001)认为,公民参与和公民协商有助于推进实质性民主,实质性民主的关键要素是公民与公共行政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新公共服务强调公民权利,将公民协商作为公共服务提供的核心(Warner & Hefetz,2008)。积极的公民参与和协商改善公共管理者与公民之间的合作关系,提升公共决策的合法性(托马斯,2005:143)。库伯等(Cooper et al.,2006)构建了在以公民为中心的协作性公共管理(Citizen-centered Collaborative Public Management)过程中公民参与途径的概念模型,该模型包括协商、公民社会、信息交换、选举等公民参与途径,以提升政府的合法性、回应性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合作。进入公民治理时代,要重新界定公民的角色,即从政府服务的被动消费者变为社区治理的主动参与者,制度变革的重点是从集权的、以专家为基础的制度向以分权的、以公民为中心的制度转变(博克斯,2013:23)。
(三)社会建构途径 这种研究途径的代表人物有福克斯(Charles J.Fox)、米勒(Hugh T.Miller)和全钟燮(Jong S.Jun)等。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框架或许是探寻民众与行政管理者实现最有效合作的途径(全钟燮,2008:33)。不同于公共行政传统进步主义模型(Traditional-Progressive Mode)的封闭性和交易理论(Exchange Theory)模型的理性效应最大化,社会建构主义(Social Constructivism)作为后进步主义公共行政(Post-progressive Public Administration)模型,具有开放性和民主性,允许不同的声音通过政策网络影响决策和政策执行,通过合作寻求解决共同问题的协商方案和处理分歧,调整和创造集体行动的新能力(Miller,1994)。福克斯和米勒(2013)呼吁建立公共行政的话语理论,将公共政策及其实施理论化为一种公共话语的能量场(Public Energy Field),即通过有意义的、真诚的、切合情境的公共话语理论,改变思考后现代公共行政的方向,每一位公民都有参与公共政策对话的权力,都有机会在对话中发表自己的观点。社会建构基于以下两个重要假设:(1)通过辩论性对话和话语来参与决策制定过程;(2)通过减少科层控制来阻止官僚统治的价值(全钟燮,2008:184)。社会建构框架推动科层统治向民主治理转型,公民社会同政府统治二者间的关系转变为政府、企业、公民社会三角关系,以便减少其关系的科层性,增加其合作性(全钟燮,2008:163)。
(四)网络治理途径 20世纪90年代后,从网络视角研究合作治理的文献不断增多,网络治理话语、概念及理论在公共行政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Rhodes,1996,1997,2007;O'Toole,1997;Goldsmith & Eggers,2004;Ingraham & Lynn,2004;Osborne,2006;Agranoff,2006;O'Leary & Bingham,2009;Osborne,2010;Osborne et al.,2013;Considine,2013;Dormady,2013;Kapucu & Garayev,2013;Anninck & Lucidarme,2014;Alford,2014;Pestoff,2014;Bryson et al.,2015;Vangen et al.,2015;Voorberg et al.,2015;Klijn & Koppenjan,2016)。网络治理理论视跨部门合作为“网络”,强化了合作治理研究。公私部门合作网络已成为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特征(Rhodes,1996)。以边界为基础的公共管理方法在21世纪已过时,取而代之的是合作网络途径(Kettl,2006)。网络化治理包括不同层级政府、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的协作(Goldsmith & Eggers,2004:147)。公共管理网络研究传统建立在治理与政府间管理网络的交叉领域(Agranoff,2007:25)。治理作为组织间网络被用来描述公共服务提供中相互依赖的行为者——政府、私人部门和志愿部门之间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资金、信息和知识等资源交换,以实现治理目标(Rhodes,1996,2007)。网络治理途径,实质是处理相互依赖性和认知多样性,促使相互依赖的行动者之间合作生产(Klijn & Koppenjan,2016:290)。合作生产(Co-production)是公共服务提供过程的核心要素(Waldo,1984;Osborne et al.,201 3;Clack et al.,2013;Alford,2014;Radnor et al.,2014;Pestoff,2014;Van Eijk & Steen,2016)。当前合作网络治理研究文献意识到了跨部门网络管理公共服务面临的挑战以及政府在更加动态的公共服务网络中通过伙伴关系和合作追求创新(Thomson & Perry,2006;Agranoff,2007;McGuire,2006;Ansell & Gash,2008;Emerson et al.,2012;Purdy,2012;Anninck & Lucidarme,2014;Bryson et al.,2015;Klijn & Koppenjan,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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