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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大部门制的五大认识误区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行政管理 佚名 参加讨论

    误区之三:政府职能转变程度对实施大部门制具有单向制约、推动作用
    就实施大部门制的依托条件而言,转变政府职能的确是实施大部门制的必要条件。因此,有观点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对实施大部门制具有单向制约作用。[4]这种观点只看到了政府职能转变与实施大部门制之间关系的一面,却忽视了另一面,即实施大部门制对政府职能转变也具有反向制约作用,二者是双向制约的关系。
    第一,实施大部门制与转变政府职能是双向制约、双向推动的关系。一个无所不包的政府,很难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大部门制。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应“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深化行政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要等到政府职能转变到一定程度才能实施大部门体制呢?是不是政府职能转变对实施大部门制只具有单向的制约作用?回答是否定的。转变政府职能是实施大部门制的条件,但实施大部门制也可以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一条途径。部门减少了,自然会对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倒逼压力,会迫使政府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转移或下放出去,否则政府会不堪重负。
    第二,“水平减量”、“垂直减量”是大部门制这种政府组织结构存在的基本前提。相对较少的政府组织部门覆盖政府基本职能,这是大部门制的核心特征。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少机构、宽职能”。政府组成部门综合化设置必然带来政府组成部门的宽职能。但“宽职能”绝不意味着包揽全部相关职能。“少机构,宽职能”,最终取决于政府职能的“水平减量”与“垂直减量”。[5]“水平减量”即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是政府组成部门综合设置的前提,也是政府组成部门保持“宽职能”状态的必要条件。综合化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从事抽象行政行为,重在统一重大的规划制定、政策制定、行业标准制定、重大资金项目分配、监督检查、协助立法机关立法、协助政府进行重大政策制定、统合相关公共资源等,目的是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垂直减量”,即简政放权,是政府内部政策制定部门与实施部门之间的分离、分权。日本2001年1月6日将原来的1府(办公厅)22省(部、委)整合为1府11省(部、委)(后来增至12个),一揽子完成了实施大部门制。其实,这种大部门制与放松经济规制(中国习惯称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地方分权这些(“行政职能的减量”)措施是同步部署的,并以实施大部门制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就2009-2013年我国广东省实施大部门制先行试点的实践来看,实施大部门制也同样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无所不包的大部门是不堪重负的大部门,是难以承受责任追究的大部门,是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大部门。因此,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是部门整合之后的必然选择。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坚决取消行政审批;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下级政府能够管理的事务和提供的服务,坚决下放给下级政府。同时严格规范审批权力,实现审批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和方便顾客。
    第三,实施大部门制甚至还可以实现组织重构与职能转变的有机统一。政府部门是政府职能的具体载体,职能载体的改革与职能转变是可以同步进行的,此时,职能载体的改革就是职能转变本身。2008年,新成立的交通运输部并没有纳入铁道部,就是因为铁道部多数资产尚属政企合一体制,体制改革尚在进行中。2013年国务院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撤销铁道部,把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同时组建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就继续完善交通运输大部门制的实践来看,此次改革实现了铁道部门的机构重组与职能转变合二为一,一步到位。实施大部门制成为职能载体的重构与职能转变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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