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精准治理:一个新的政府治理范式
4.1 精准治理的概念及内涵
本文认为,在中国政府当前的政府治理实践中,治理主体通过知识源网络获取治理个体的精准个体化信息,并通过知识挖掘等手段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从而对治理个体的公共政策需求和公共问题的特征、实质及成因进行精准性把握,同时通过知识推理等手段主动预判治理个体对政策和服务的需求,进而再通过对知识源的回溯性挖掘和知识推理等工具,将还未形成集束效应的治理个体的政策和服务的需求与根据历史最佳实践得到的政策备选集、治理策略集、服务对象及方式等政策集合相匹配,在必要时开启政策之窗,本文将此过程定义为“精准治理”。精准治理是以全面精准的个体化信息集成为治理基础,以科学严谨的信息挖掘分析为治理前提,以历史最佳的政策知识推理为治理参考,以相宜有效的政策匹配为治理目的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创新再造过程。
精准治理的内涵在于对治理底层的个体化信息精准把握和历史最佳政策集合的推理生成基础上的政策供给与需求的及时、精准的匹配。我们知道,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认为治理个体的自发秩序是良序社会的基础和保障,而由于无法掌握足够的相关知识,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则会干扰自发秩序的形成,并最终形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然而在新技术条件下,治理主体可以通过知识源集成网络较为全面地收集到治理个体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集成化后系统挖掘和分析,这样可以在需求矛盾大规模集聚(我们称之为政策需求的集束效应)之前就捕捉到治理个体的政策需求,以及公共问题的特征、实质和成因,借助知识源回溯性挖掘和案例推理等技术手段,治理主体可以在以往最佳治理实践的基础上,形成政策供给对政策需求的及时的、精准的匹配,从而避免政策需求矛盾集聚后造成的治理失灵。这样,在新技术取得了对知识管理的创新性进展的时代,精准治理可以避免自发秩序形成过程中反复的“试错”过程,进而节省巨大成本,缩短社会良性成长的过程。
表1 中国政府精准治理实践

4.2 精准治理的标识与特点
4.2.1 精准治理的标识
(1)主动性。精准治理的主动性在于,治理主体在整个治理流程中始终是治理行为的主动发起者。治理主体主动构建与治理相关的知识源网络,主动对底层治理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使之集成化和结构化,如各省的DNA数据一定要集成为全国的标准库才会发挥最大作用。收集到必要信息后,在合适的问责制度和激励制度下,治理主体将主动对知识源进行挖掘,并主动寻求治理问题及治理需求的解决之道。问责与激励制度是现有政绩考核体系的必要补充,都是治理主体主动治理行为的保障。
(2)精准性。精准治理以精准为其基本标识。精准源于对个体化数据的全面掌握以及适宜的科学分析方法。在个体信息的取得上,只有在当今物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底层信息的精准的全面整合,在具备精准完备的知识后,知识推理或网络分析等技术手段能够从科学意义上保证生成的政策预案与治理需求之间的精准匹配。
(3)科学性。虽然精准治理的确是源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科学化需求,但由技术发展驱动的精准治理也的确能够保证治理流程的科学性,这是因为精准治理无论是否应用了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在任一治理流程中,都是避免治理主体主观因素对政策生产过程的介入的。故即使通过建档建卡、网格治理等简单的治理手段,也能够使个体化知识依照科学的治理流程发挥科学的作用。
4.2.2 精准治理的特点
(1)可预知。“社交网络与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给政府治理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突出表现在群体性事件和互联网危机事件的频繁爆发及其带来的巨大破坏力,这就对政府治理的前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治理范式还无法摆脱“回应型治理”的藩篱,依然注重的是“后危机”处理;而“精准治理”注重的是“前危机”治理,通过对政府治理知识源的挖掘能够主动甄别“类危机要素”,且能够通过知识源回溯挖掘和知识推理,提前得到危机处理预案,因此将极大提高政府对突发事件的预知能力。
(2)可跟踪。“精准治理”是基于底层数据采集和分析的全程留痕治理。知识源集成网络在采集治理个体信息的同时,也会纪录采集者行为以及今后的一系列知识挖掘和推理动作,这样在政策产生的全流程都可实现对各节点的跟踪纪录,为绩效管理和责任管理提供原始依据。
(3)可测量。“精准治理”的全过程均可制定相应的量化指标对治理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价。对治理主体绩效的评价,是保证治理效果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传统治理范式由于治理目标与评价体系之间、评价体系与权责界定之间存在系统偏误,往往使评价结果不能反映真实治理行为和效果。“精准治理”全程可测量,让权力束缚在技术与制度的铁笼中,能够真正实现可测量的治理评价。
(4)可标准化。由于地域发展的不均衡,导致中国各地政府治理在体系上、意识上、能力上的千差万别。通过“精准治理”建立的知识源网络和政策生成系统,将使得治理过程变得系统化和标准化,这样有利于进行统一的治理流程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地域发展和治理主体间的差异带来的治理效果的不同,有利于低成本、优质化的政府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