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企业应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同时确认出售损益。其会计处理为:
出售债权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折让、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应支付的手续费)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差额部分)
贷:应收账款(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
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差额部分)
实际发生销售退回和折让时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相等,则应作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
贷:其他应收款(预计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外,还应对差额作如下处理: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企业上述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如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