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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但是,引发市场潜在风险的行为仍大量存在,虽然规范这些行为的制度已经出台,但相当一部分的政府行为效果尚不够显著,尤其是针对风险防范的重点和难点,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系统性的防范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一是风险防范的难度较大。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以及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等问题,在国际上尤其是亚洲也是长期存在并且难以解决的现象。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信用水平较低,有欺诈动机和行为的市场主体缺乏自我道德约束,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的认定难度相当大等。二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受限,对风险行为主体的监管和处理力度不够,防范风险行为自身不够规范。

  三、健全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

  1.完善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虽已初具规模,但由于市场发育和政府行为的探索性和渐进性特点,政府风险防范仍然存在制度性缺陷,突出表现在:缺乏市场避险机制,退市机制不够完善和投资者保障机制不健全、运行不到位等方面。因此,我们必须以新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强化制度性建设,形成完善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市场避险机制。国际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释放市场系统风险的有效工具是股指期货。投资者在股指期货市场上适时建立与股票现货市场相反的交易部位,能够自我预期风险,从而达到回避系统风险的目的。也就是说,股指期货的产生,为证券市场注入了一个内在稳定机制。在全球股票市场上,股指期货已经成为市场风险释放必不可少的工具。纽约、东京、香港等较为成熟的市场中,无不设有股指期货交易。可以说,没有股指期货交易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不成熟或缺位的证券市场。在我国证券市场历史上,曾出现大范围股票跌停的局面,说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爆发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值得我们警惕。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已有1100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已经相当于CDP的60%左右。这样巨大的市场,时时刻刻都面临着风险,也就时时刻刻存在着避险的巨大需求。引入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交易机制,在对冲机制的作用下,可保持资产的相对流动性,以释放市场风险。

  完善退市机制。在严格的市场化和法治化条件下,退市机制的建立意味着对劣质上市公司的挤出效应开始实现。但目前我国退市机制尚不严谨和完善,其最大效用是刺激和加快亏损上市公司的重组步伐,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淘汰制。个别上市公司几经“风雨”仍有可能见“彩虹”就是突出例子。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实行更为严格的退市规则,确定净资产、亏损期限等明确的退市指标体系,加大重组中对债权更为严格的保护,严格上市公司再融资标准,使退市机制更好地警示上市公司,更大程度地提高市场质量,降低市场整体风险水平。

  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成熟的证券市场均有一套完整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概括地讲,主要是投资者的诉讼机制、教育机制和赔偿机制。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诉讼和索赔,从而在制度上约束发行主体、中介机构甚至监管机构的行为。开展投资者教育,更是市场监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此外,成熟市场一般都设立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基金中心或公司,致力于在会员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对投资者的赔偿工作。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应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逐步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真正把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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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证券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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