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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纳税筹划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

  三、 企业 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2.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 计算 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者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这里所指“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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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增值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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