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下同)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因此叫增值税。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商品的增值额十分繁杂,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采取抵扣已征税款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具体做法是: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商品应负担的增值税额,然后扣除为生产商品所耗用外购物资(如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后的余额为企业应纳税额。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
(1)由企业主缴纳。
(2)分阶段征收,增值税在商品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企业主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扣除已征税 款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 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销售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的主要优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