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下称“新法”)终于通过了,这是劳资博弈的结果,虽然管理层在立法理念上还是主张要适当保护劳动者,但这一法律的实际效果能否实现和达到这一理念和目标,还需要实践检验。
新法加强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首次从法律高度明确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具有“竞业禁止”义务,可是正如早有学者指出的,由于新法没有区分普通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的差别,导致这部法律在具体运用中迫切需要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来进一步加以完善。
首先,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是否以支付“竞业禁止”费用为生效要件问题,新法并未予以明确。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曾有认为凡是未支付或者拒绝“竞业禁止”费用的,认定约定无效或终止;后来,也就是目前的实践,认为“竞业禁止”约定,即使未支付费用,并不当然无效,劳动者还是应该遵守该约定,只不过有权请求原用人单位支付“竞业禁止”费用。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尽可能宽泛地约定保密和“竞业禁止”员工的范围,为了减少成本,一些企业又会从劳动者本来就应得的工资里划出一块来,以约定为“竞业禁止”费用的办法,达到既节约成本,又限制劳动者就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