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之际,“年底双薪”成了备受劳动者关注的热点话题。记者日前采访门及税务部门,了解到关于“年底双薪”的两条权威信息:不强制支付,也不同于“年终奖”。
不强制支付,是指“年底双薪”不是一项法定义务。
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专家介绍,被一些人惯称为“第十三个月工资”的“年底双薪”,以及由此延伸出的“三薪”“四薪”等,都是国家立法以外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的激励行为。目前,各地不少企业推行这种“年底双薪制”,对于劳动者已不是“意外之财”。但是,此“薪”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
“但只要符合两种情况,就应视作义务。”专家指出,只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表述,那么,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或规章承诺,“年底双薪”给付的具体额度应依照约定或规定的内容来确定。
那么,“年底双薪”与“年终奖”有没有区别?对此,专家表示,劳动者往往把正常工资以外的各种收入统称为“红包”,容易混淆“年底双薪”与“年终奖”、年终提成等年度奖励的概念。“年底双薪”与“年终奖”的相同之处在于不强制支付,但“年底双薪”与月收入挂钩,而“年终奖”的弹性更大。
税务专家指出,“年底双薪”与“年终奖”在计税方式上有明显区别。前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税;后者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一般情况下,“年终奖” 的计税额会比“年底双薪”少一些,员工收入越高,这一差异越明显,但“年终奖”在一年内最多只能计发一次。